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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少先队总辅导员工作手册(试用)填写单位填写人填写时间年月至年月四川省少工委制-1-注:1.本表用于四川省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填写。2.各级总辅导员于半年工作结束以后向上级少工委报送纸质文档,接受工作督查。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少先队总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党的少年儿童工作者,是共青团选派的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专业人才,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骨干和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的带头人。第二条建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制度,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完善全团带队体制的重要组织保证,是保持少先队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的重要举措,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要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一)在同级团委设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使用行政编制,一般为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少先队总辅导员,专职专用。(二)按不低于同级团委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兼任。(三)市(地、州、盟)团委一时难以找到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和任职条件人选的,可在一段时间内选聘行政编制外人员担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行政编制内选任少先队总辅导员。第五条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一)岗位设在同级团委。行政编制内外均可。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聘请退休少先队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由优秀大队辅导员轮流挂职,设置社工岗位等方式。应专人专用,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兼任。-2-(二)办公地应设在同级团委机关。第六条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一般由中心学校大队辅导员兼任。符合条件的,应进入乡(镇)团委班子,任副书记或委员。第七条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少先队名誉总辅导员。第九条少先队总辅导员为退休返聘人员的,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县(市、区、旗)团委也可在上级团委支持县级团委的工作经费中列支该项补贴。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十条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二)忠诚党的少年儿童事业,真心热爱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职业精神较强。(三)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了解和掌握少年儿童教育规律,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具有丰富的少先队实践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指导基层少先队工作的能力。(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时,一般应具有少先队工作或少年儿童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时,一般应具有少先队工作或少年儿童教育工作3年以上经验。第四章基本职责第十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的职责是:(一)在同级团委、少工委领导下,积极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为少先队工作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设计和实施本区域内少先队重要活动,指导基层少先队辅导员设计与实施少先队活动。(二)带头参与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推广学科建设成果,开展少先队工作研究。(三)为本区域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职称评聘等提供专业支持,帮助基层少先队辅导员提升职业精神、提高职业素质、实现职业发展。(四)了解和反映本区域基层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诉求,参-3-与协商解决。(五)兼任本区域少先队工作学会的具体工作。(六)完成同级团委、少工委交办的其他少先队工作任务。第五章培养第十二条少先队总辅导员培训纳入共青团培训体系和教育部门的师资培训体系,给予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保证。第十三条支持少先队总辅导员参加继续教育和攻读少先队相关学科学位。第十四条支持少先队总辅导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科研和培训宣讲活动。选派优秀少先队总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第六章管理第十五条少先队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少工委领导和管理。第十六条属于行政编制的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考核、奖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组织人事规定、程序执行,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受专职团干部任职、晋升和转岗的最高年龄限制。第十七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属于行政编制外的,由同级团委、少工委选聘、考核、奖惩,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第十八条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由县(市、区、旗)团委、少工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选聘、考核、奖惩,其岗位工作量可比照同校大队辅导员岗位满工作量的一半计算。第十九条少先队总辅导员聘期与同级少工委任期相同,原则上在同级少工委换届的同时聘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应至少聘满一届,鼓励连聘。每届聘期满后,重新履行聘用手续。第二十条少先队总辅导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应及时调整,重新选任(聘)。第二十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与其聘用、奖惩、职务晋升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第七章职业发展第二十二条属于行政编制的少先队总辅导员,根据工作年限、实际表现及岗位设-4-置情况,按照同级团委中层副职、中层正职、领导班子副职对应的职级,逐级晋升非领导职务。第二十三条属于专业技术岗位的少先队总辅导员,其从事少先队总辅导员工作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应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第二十四条在同等条件下,上一级少先队总辅导员优先从担任过下一级少先队总辅导员的人员中选拔。鼓励和支持少先队总辅导员长期从事这一工作,向少先队教育专家方向发展。将少先队总辅导员队伍作为共青团、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地方党政部门推荐和输送优秀少先队总辅导员。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级团委、少工委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5-少先队根本任务新的历史条件下少先队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引导少年儿童有爱心,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增强国家意识、科学意识、劳动意识、审美意识;特别要注重党、团、队组织意识和教育内容的衔接,灌输培养少年儿童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朴素感情。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2005年6月3日通过)一、我们的队名:中国少年先锋队。二、我们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我们队。三、我们队的性质: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四、我们队的目的:团结教育少年儿童,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五、我们的队旗、队徽: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是我们的队旗。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红旗象征革命胜利。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我们的队徽。六、我们的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七、我们的标志:红领巾。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八、我们的队礼: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九、我们的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时刻准备着!”-6-十、我们的作风:诚实、勇敢、活泼、团结。十一、我们的队员:凡是6周岁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就成为队员。队员入队前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要举行入队仪式。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在队里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队的工作和队的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交给的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由队组织推荐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队员由一个大队转到另一个大队,要带上队员登记表,到新的大队报到。超过14周岁的队员应该离队。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十二、我们的入队誓词: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十三、我们的组织:在学校、社区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小队长和中队、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半年或一年选举一次。大队和中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十四、我们的活动:举行队会,组织参观、访问、野营、旅行、故事会,开展文化科学、娱乐游戏、军事体育等各种有意义有趣味的活动,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十五、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队员和队的组织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报共青团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队员犯了错误的,队组织要进行耐心帮助、批评教育,帮助改正。十六、我们的辅导员: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7-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来担任。他们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进行工作,组织活动。十七、我们队的领导机构: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8-少先队组织建设少先队的组织机构我们的组织机构分少先队的大队、中队、小队及各级队委会。大队工作由大队委员会领导。大队委员会要制定大队工作计划,组织大队活动,讨论研究有关全大队的事情,领导各中队的工作。中队工作由中队委员会领导。中队委员会要制定中队计划,组织中队活动,讨论队员的学习和品行等问题,完成吸收新队员入队的工作。各级队长和队委会委员应在左臂佩戴红色布条。大队长和大队委员会委员三条,中队长和中队委员会委员二条,小队长一条。红色布条长4厘米,宽1厘米。为佩戴方便起见,可用白布一块,长7厘米,宽6厘米,将红色布条缝在上面,条与条之间相隔1厘米,左右各留1厘米。整个级别标志也可用塑料制作。队委会的权利与义务队委会是少先队特有的组织形式。少先队的许多重要教育活动,都是通过队委会来实现的。由此可见,明确队委会的权利与义务是十分重要的。队委会的权力:第一,又制定计划、总结工作的权力。队委会根据队员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根据学校的总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规划,明确工作重点,安排好教育内容及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队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队的计划。对队委会制定的计划、形成的决议要有落实的具体措施、严格的检查制度,认真地总结,对每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及时掌握工作中的好方法、好经验,做到以点带面,同时也能及时发现漏洞进行弥补。第二,有组织活动进行教育的权利。队委会对队员进行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寓教育于活动之中”。也就是队委会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具有时代特点的活动来对少先队员进行教育。活动越生动活泼,队的生命力就越强;活动越丰富多彩,队的吸引力就越大;活动越有教育意义,少先队就越有朝气。第三,有-9-表扬批评的权力。队委会对全大队和各中队工作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或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集体、优秀少先队员。依照队章,可以在权力范围内对犯有严重错误的队员给予队纪处分,或撤销处分。第四,有反映情况、意见的权力。队委会可以代表少先队员向辅导员、上级组织、共青团组织、学校领导等反映情况,反映队员的意见和要求。可以对少先队工作及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少先队的干部除了和队员一样,在队组织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对队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的权力外,还有主持本职工作的权力。在集中广大队智慧,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来主持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少先队干部的义务,除了和队员一样要遵守队的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组织交给的工作外,还要全心全意为大家服务,接受队员的监
本文标题:少先队总辅导员工作手册(排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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