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房地产 > 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
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08-03-2703:37:16(已经被浏览104次)一、目的意义根据国家、省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监管和使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物业市场发展的形势,为了不断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适应广大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保证物业维修的制度化,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全市人民的生活品质,创建和谐社会,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等具体问题制定本方案。二、政策法律依据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第13号,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农函[2007]371号)答复“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广东省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主体问题应当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79号,于2003年9月1日生效)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制定。而建设部、财政部只有1998年下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其第五条规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于2008年2月1日生效)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可见,以上法规的规定在缴交主体和缴交比例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实施时间的衔接上也有些脱节,造成我省各地在执行上的混乱现象。三、目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征管的实际情况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征管也同样存在着比较混乱的现象:一是由于一直未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征管办法,我市绝大部分房地产项目尚未开始征收;二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完毕后,已经实行转制或变更,造成难以追缴该部分维修资金;三是一部分新建楼盘的建设单位按购房款的2%收取了购房者的维修资金,但是这笔资金并无专门的部门监管,特别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单方管理和使用,存在很大隐患,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四是一些早期开发的房产,保修期过后,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由于当时建设单位并没有收取维修资金,而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承担这笔维修费用,使得物业维修工作无法落实。四、我市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交、监管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广州、深圳等周边地区的经验做法,确立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应遵循依法(规)缴交、科学管理、以民为本的原则,并制定以下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程序:(一)、缴交1、缴交主体与缴交标准(1)、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前的商品房,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缴交的,按《物业管理条例》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标准一次性缴交。(2)、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在2003年9月1日前的商品房,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缴交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3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40元/m2标准一次性缴交。(3)、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3年8月31日后,在2008年2月1日前的商品房,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标准一次性缴交。(4)、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8年1月31日后,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5)、公有住房的,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及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6)、对上述情况确权后仍未售出或由建设单位保留自用的单元,由建设单位承担该部分单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以建设单位名义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7)、物业公司或建设单位已代收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本方案实施后三个月内,必须把已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做好台账,并将每个单元的明细账列出,经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确认后交由当地房管所审核、监督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在辖区内公示15天,按要求划入各业主专用帐户。所代收代缴的款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①、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在2003年8月31日前的楼盘,建设单位与购房者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由购房者缴交的,其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缴纳,合同中没有约定而建设单位代收了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需将所代收资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补缴专项维修资金。②、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3年8月31日后的楼盘,由购房者补缴不足部分;(8)、投资商挂靠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先由各被挂靠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垫付。垫付后,再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挂靠单位追缴。(9)、因房屋转让等原因,引起业主变更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在方案实施后,已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且新旧业主在合同中未约定维修资金缴交的,由新业主缴交;未办结过户手续,且新旧业主在合同中未约定维修资金缴交的,由旧业主缴交。②、在方案实施前,已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2、缴交程序:(1)、对于本方案实施后销售的房屋,购房者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前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按规定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3年9月1日后的楼盘,需由购房者缴交或补交维修资金的,购房者应在方案正式实施后三个月内,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款项;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将缴交凭证一并提交当地房管所。(3)、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2003年8月31日前的楼盘,建设单位没有代收代缴维修资金的,应在方案正式实施后三个月内,列出该项目物业维修资金明细账,由当地房管所确认后,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并把缴交凭证送当地房管所备存。对约定由业主缴交,但未达缴存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补缴;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将缴交凭证一并提交当地房管所。(4)、文件实施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5)、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没有代收代缴维修资金的,应在方案正式实施后三个月内,列出该项目物业维修资金明细账,由当地房管所确认后,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交,并把缴交凭证送当地房管所备存。(6)、维修资金的续缴。对于维修资金使用后,不足首期缴交数额30%的,需要进行续缴。维修资金续缴对象为购房者,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通过物业公司通知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使余额达到首期标准。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通过小区物业公司通知到业主本人,要求其补充缴交维修资金到首期标准。(7)、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及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注销证明,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注销手续。手续办结后,业主可从账户内提取剩余资金。(二)、使用及其监管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主管部门、银行、业主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下进行使用,任何一方(或其他部门)不可擅自动用。2、各房地产项目必须选择跟市房管局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设立物业维修资金账户,账户按楼盘——栋——户规则设置,每户业主有独立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业主可以查询本帐户的资金使用状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3、维修资金的使用采用业主决议、房管部门备案、银行凭备案证明拨款的方式:(1)、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物业保修期满后需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建设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计算出维修所需的预算资金,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计划当中应载明维修项目、预算金额、业主分摊金额等情况(如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缴交数额1/3的,计划中还应包含维修资金续筹方案)。计划定出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将有关情况向维修物业所涉及的业主公告并征求意见,若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则使用计划通过,业主签订书面决议。物业管理公司应持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相关施工单位出具的预算计划及业主签订的书面决议到市房管局进行备案,房管局核实后出具备案文件,物业管理公司凭备案文件到指定银行提取维修款项。(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物业保修期满后需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将制定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由有资质施工单位制定的预算情况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后与维修物业所涉及的业主商讨,若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则使用计划通过,书面决议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物业管理公司持维修项目、预算金额、业主分摊金额等资料到市房管局进行备案,市房管局核实后出具备案文件;物业管理公司凭备案文件到指定银行提取维修款项。(3)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抢修和维护的,由物业公司先行垫付资金,待抢修维护完毕后,物业公司可将资金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并报业主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从维修资金中取回所垫付款项。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5、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6、维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需要维修资金数目较大的项目,须由房管部门实行现场勘查,严格把关。对工程量超过2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物业公司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不少于3个,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少于20万元,但业主委员会或涉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要求招投标的工程,也可实行招投标。五、法律责任(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
本文标题: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监管和使用实施方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11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