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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第1120章 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条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1120章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条例摘要:本条例旨在设立信托基金,就各级警务人员(包括辅助警务人员)的子女的一般教育提供协助及设施,以及就所有该等警务人员的一般利益提供福利,就该基金的妥善管理及就与上述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1967年12月1日](本为1967年第69号)第1120章第1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条例》。第1120章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受托人”(trustee)指作为基金受托人的处长;“委员会”(committee)指根据第6条设立的委员会;“基金”(fund)指由第3条设立的信托基金;“处长”(Commissioner)指警务处处长;“归属日期”(vestingday)指本条例的生效日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1120章第3条基金的设立及归属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1)现设立一个信托基金,名为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2)受托人须以信托并在本条例所载条文的规限下,持有基金。(3)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a)主要为协助香港警务处及香港辅助警察队各级警务人员的子女的教育,以及为上述两支警队的一般利益提供其他福利,而由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于1967年5月27日捐赠的款项在归属日期的结余;(由1969年第29号第2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修订)(b)在归属日期前藉使用任何如此捐赠的款项而获取的其他资产;及(c)在归属日期或该日之后─(i)向受托人捐赠、认捐或遗赠并获受托人接受的其他款项及资产;或(ii)受托人以其他方式获取的其他款项及资产。第1120章第4条作为受托人的处长成立为法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为施行本条例,当其时执行处长职责的人为基金的受托人,并为一个单一法团(在本条中称为法团),须以“TheTrusteeofthePoliceEducationandWelfareTrust”的名称命名,而且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任何法院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2)法团须备有法团印章,而加盖该印章须由受托人签署认证。(3)任何看来是用法团印章妥为签立的文书,须获收取为证据,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当作为如此签立的文书。第1120章第5条基金的宗旨及运用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受托人须以委员会指示的方式,为以下宗旨而运用基金─(a)就香港警务处及香港辅助警察队各级警务人员的子女的一般教育提供协助及设施;(由1969年第29号第2条修订)(b)为委员会觉得应得继续研修机会的任何该等子女提供该等机会;及(c)为香港警务处或香港辅助警察队或两者的部分或所有成员的一般利益提供福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修订)第1120章第6条委员会的设立(1)基金须由一个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名为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委员会。(2)委员会的成员如下─(a)主席一名,由行政长官委任;(b)处长或其代表;(c)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或其代表;(由2003年第3号第41条修订)(d)警察福利主任一名,由处长委任;(e)督察级以下警务人员的代表一名,由行政长官委任;(f)香港辅助警察队的代表一名,由该支警队的指挥官提名并由行政长官委任;及(由1969年第29号第2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g)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其他成员不超过十名。(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修订)(3)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任期为委任书所指明者,并可由行政长官重新委任或免任。(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修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4)委员会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根据第7条订立的常规订定,而除非有如此订定,否则法定人数为七名成员。第1120章第7条常规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1)委员会可就以下事宜,订立常规─(a)管限其处理事务的程序;(b)维持其会议的秩序良好;及(c)概括而言,与基金的行政和管理及履行委员会的职责有关的事宜。(2)上述每一项常规的文本,须提交政务司司长,而上述每一项常规得由行政长官修订。(由1976年第22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修订)第1120章第8条高级人员及顾问的聘用(1)委员会可不时按其认为恰当的薪金及条款,聘用一名秘书、一名司库及其认为为执行信托所需的其他干事,亦可雇用任何专业人士,就因信托而引起或与信托相关的事宜,向委员会提供意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任何获如此聘用或雇用的人,其全部薪金及费用须由受托人从基金拨款支付。第1120章第9条款项的投资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1)受托人可将基金的任何款项,投资在委员会建议的投资项目,而不论该等投资项目是否信托投资项目,但如投资项目并非信托投资项目,则须获投资谘询委员会的事先批准。(由1977年第16号法律公告修订)(2)为施行第(1)款,行政长官须委出一个投资谘询委员会,该投资谘询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三人但不多于五人组成。(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修订)第1120章第10条帐目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受托人须安排为基金的一切交易备存妥善的帐目,并须安排就由归属日期至1968年3月31日的期间及其后就每段截至3月31日为止的一年期间,拟备基金帐目报表,其中包括收支帐及资产负债表,而该等报表须由受托人签署。(2)基金的帐目及经签署的帐目报表,须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核数师审计,而该核数师须核证帐目报表,但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报告(如有的话)予以规限。(3)一份经签署和审计的帐目报表,连同核数师的报告(如有的话),以及受托人就经审计的帐目所涵盖期间内的基金管理作出的报告,须不迟于上述期间终结后的第一个12月31日呈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或在行政长官所容许的较后日期呈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由1991年第73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修订)第1120章第11条基金的管理费用(1)管理基金的费用,但不包括根据第8条第(2)款支付的薪金及费用,须从香港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款支付:但财政司司长可指示从基金收益中,征收一项监管年费,以拨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数目由财政司司长厘定。(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2)根据第(1)款的但书而征收的费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a)须就由归属日期至1968年3月31日的期间及其后就每段截至3月31日为止的一年期间征收;及(b)不得超过有关期间内基金收益的百分之二点五。第1120章第12条保留条文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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