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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8:绩效制度与福利制度相结合才是留住人才的法宝[复制链接]思考鱼超级版主串个门加好友打招呼发消息电梯直达楼主发表于6天前|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打卡总结】员工福利对于企业而言是最为基本的保障,如果一个企业连基本的员工福利都不能提供,那谈何留住员工,谈何发展?现实生活中,根据地域、企业类型、企业规模等的不同,员工福利的差别可谓很大,有些企业敷衍了事,表面上意思一下;有些企业制度明确,形成体系。所以很多职场人士,在找工作或跳槽时,都会注重员工福利这个环节。昨天,5982位HR参与了话题“如何规定并执行相关福利?”。大家你争我抢,竞相吐槽,员工福利五花八门。当然,有人欢喜有人愁,有的福利让人羡慕的流口水,有的让人都不想要。然而再好的福利规划,倘若没有一套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绩效考核制度,往往立意良善的福利制度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企业应该在绩效评核的设计上力求严谨,方能达到完善的境界。绩效管理制度与福利制度作连结、整合,使未来员工的福利额度能够与绩效表现有密切相关,这才是留住核心人才的法宝。【案例解析】上期开放式问题:你认为,培训是一种福利,还是一种投资?有人认为,培训本身是一种福利,公司的发展,员工肯定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力量,公司在获得发展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员工的成长做出一份回报。也有一些人认为,培训是有有代价的,对于受训者说,知识是可以分享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读书或是参与一些活动提高自己。可是,培训是什么?是智慧的碰撞,智慧是要花钱,用价值来衡量的,知识可以无偿,但智慧是必段要有价值,这个价值就是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折合为就是金钱。关于对福利和投资的认识,其实更多层面上是公司对培训的认识。福利是一种享受,员工在福利中所得到的价值在于员工的悟性,有的进步快一点,有的进步慢一点,任何成就理所当然归员工所有。而投资是要有回报的,这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强调与员工的互动,是双项沟通,在培训的课程和设计上将会更加注重员工潜力的发挥和管理能力的提高,针对性很强,在评估上也应当有一系列的方法和体系,因为员工一旦培训结束后,公司会有岗位或是发展规划要求受训员工参与。总之福利是支出的,投资是要收回效益的,这一点,我们的公司要想清楚。当然,公司对员工培训是一件好事,在一些外企和大型企业,培训体系比较健全,往往是福利性培训和投资性培训互相进行。【温馨提示】《每日打卡总结》中只有案例解析,想要阅读案例,需下载昨天的《每日打卡学习课本》!思考鱼思考鱼邮箱:sikaoyu@hrloo.com点评刘晓祝思考鱼、三茅平台的K后工作者及KK们节日快乐!发表于6天前刘晓这项投资的收益大小根据公司的情况需要来分析。差别很大的。那个阶段需要培训,培训谁,预期的收益率是最重要的。发表于6天前刘晓这也是小企业不愿意投资培训的主要原因。他更愿意有经验的人直接到位。而实力企业更希望招很多新人自己洗脑和培养。发表于6天前刘晓培训是一项长期的投资。是有过程的,往往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更重视培训,它已有足够的实力吸引员工持续发展,否则有可能是为他人做嫁衣。发表于6天前刘晓是的,两者不能割裂开,这要看企业培训的目的何在?纯粹是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还是挖掘和开发员工的潜力,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发表于6天前2012.9.11总结:不同岗位考核方法不同职位越高考核越慎重[复制链接]思考鱼超级版主串个门加好友打招呼发消息电梯直达楼主发表于2012-9-1207:30:41|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本帖最后由思考鱼于2012-9-1208:00编辑【打卡总结】俗语说: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伴随着员工试用期的结束,转正考核成为自然而来的事情。一方面,考核是确定能否转正的基础,为转正后的定岗定薪打基础;同时,试用期的考核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招聘进来了,究竟效果如何,和当初看的是否一样呢?当初招聘官觉得此人知识很专业,也很敬业,结果,天天迟到,专业也似乎不是很强,那是不是面试的时候走眼了,究竟此人试用期的表现与面试时的感觉差距有多少呢?在转正这天,答案就能揭晓。昨天,3797位HR参与了话题:“你公司试用期转正考核是怎么做的?”在大家的回帖中,B+C组合用的最多,即依据员工写试用期总结再面谈转正与试用期考核评价表的方式。不管用什么方法,能够考核出想要的东西是最总要的,在这里,分享下自己的心得:1、看此岗位的含金量是否大,越是重要的岗位,转正考核越要慎重;2、对于外招的干部岗位,可以先转正,但不认命,可以作为负责人继续考察;3、对于基层岗位但相对重要,如有业绩的重点看业绩和工作表现;看不出来业绩的,除工作表现外,可考虑360评估(上级、下级、平级、本人打分);亦可考虑述职形式。【案例解析】上期思考题:你认为,此公司在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时,有哪些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约定不同的试用期,主要是为了考察所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所提出的要求和标准。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或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身体素质、内在品质等为标准。在具体录用条件和标准不明确时,才以是否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或岗位为标准。本案中,该模具公司招聘时没有讲明具体录用条件,对空缺岗位也没有明确的岗位说明,并且也未提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对黄某进行考核。因此,公司不能以领导主观判断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为由解除黄某的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对于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必须在试用期内;若超过试用期,即便员工的考核结果不能达到要求,企业也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后,判定该模具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对黄某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该模具公司向黄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温馨提示】分享是一种态度,我们要对自己的态度负责!如果你昨天对思考题有自己的想法,那么欢迎你通过跟帖的形式,将自己的答案分享给HR同行。让我们杜绝没有意义的回帖,更加杜绝灌水的表情!思考鱼思考鱼邮箱:sikaoyu@hrloo.com点评358986925_qq没这个道理吧发表于2012-9-1213:33:50星姐弱弱的问一下,我们公司转正之时往往对销售分配任务,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月销售指标就会让走人,这样妥当吗发表于2012-9-1209:02:232012.6.13总结:一半HR在公司只待一年就跳槽,超过三年算司[复制链接]思考鱼电梯直达楼主发表于2012-7-414:51:27|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超级版主串个门加好友打招呼发消息本帖最后由思考鱼于2012-7-1013:57编辑你在当前公司几年了?这是一个比较私密性的话题,不过幸好大家也不介意自爆下个人信息,毫无保留的交待了自己的工作年限,让我们可以对职场人士的生存现状小小的感慨一下:民营企业果然还是最大的就业机会提供者,绝大部分的打卡用户都是在私企里过活,相比较起来,国企和外企虽然外表上风光无限,但对于社会的贡献,比私企可差远了。物价飞涨的形势下,大家也都没有心思在一家公司里完成自己的沉淀,都在不停的跳来跳去,用跳槽上涨的那一点工资来平衡狂飙的物价,能呆住3年以上,都算是公司的司宝了。不过,虽然都感觉生存比较的艰难,但大家都还是心存希望积极向上的,在大家表露的心态中,一大半都是处在拼搏当中,值得表扬!以下是打卡之最:最专一(28楼的童鞋)“我目前的这个工作是大学后的第一份,到现在已满14年了,呵”点评:够专一,一家公司做14年!这家公司不是你开的吧?最积极(32楼的童鞋)“私企,2个月了,饱满的工作热情在这里释放,很不错,我找了大概2个多月的心仪之地”点评:字里行间都透着青春朝气啊,羡慕你的心态最无奈(66楼的童鞋)“国企+3年+想跳都跳不掉,难过呀”点评:国字号的企业就是这么霸气,让你进也不好进,出也不好出最不安稳(31楼的童鞋)“刚入职没两个月,台湾公司,不习惯,又准备起跳了!”点评:两个月就跳一次,简历上写出来可不大好看啊最满意(105楼的童鞋)“国企8年过的很舒服”点评:发言简约而大气。国企,就是这么简单!今日打卡主帖,精彩不容错过:总结:带薪假期时间中国最短资强劳弱仍是长期趋势[复制链接]思考鱼超级版主串个门加好友打招呼发消息电梯直达楼主发表于2012-9-2720:00:54|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本帖最后由思考鱼于2012-9-2720:01编辑【打卡总结】对员工来说,最舒服的事情莫过于休假,最最舒服的事情,莫过于休带薪假。但带薪休假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问题。春节3天,元旦、五一、端午、清明、中秋,各1天,国庆3天。根据各国“带薪假期”时间长短的排行榜。巴西和立陶宛以41天位居榜首,中国排名最后一位。昨天,6000名HR参与了话题“如何规定并执行带薪假?”,从大家的回帖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在带薪假问题上还是很规范的,跟社保、公积金等福利相比,带薪假都能享受。我国劳动法虽然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由于没有执行的具体办法,缺乏明确可操作的依据,在实施中经常被打折扣。所以,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员工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但现实情况,经济收入依然左右着居民出游态度。很多职场人愿意赚钱而自动放弃休假的时间。【案例解析】上期思考题:田某要求该超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能否成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田某于2001年10月到该超市工作,2007年5月15日辞职,2009年1月21日重新入职。从2009年1月21日田某重新入职之日起至2009年11月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田某在该超市工作的时间不足1年。不管是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该超市员工手册的规定,2009年田某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故田某要求该超市支付200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田某要求该超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成立!【温馨提示】《每日打卡总结》中只有案例解析,想要阅读案例,需下载昨天的《每日打卡学习课本》!思考鱼思考鱼邮箱:sikaoyu@hrloo.com点评xiaoyugeye请思考鱼确认!!发表于7天前xiaoyugeye刚刚回来,昨天就一直担心这个结果,因为查到原案例链接了,这个结论肯定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实施条例有规定,各地也有争议,参回复!发表于7天前梨花尐兎关于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有5天年休假,严格来说应该是自参加工作不同单位工龄的累计!发表于7天前独苗苗题干中没有说明田某在2007年5月15日辞职后到2009年1月21日前是否在其他单位工作。若田某期间在其他公司工作,那么她连续累计工作年限就成立的发表于7天前刘晓请思考鱼确认一下今天总结。此事关乎休假计算的基数--工作年数。发表于7天前下一页2012.9.26总结:十个老板九个抠HR要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复制链接]思考鱼电梯直达楼主发表于2012-9-2707:26:30|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打卡总结】超级版主串个门加好友打招呼发消息商业保险:企业为了规避因员工出现意外伤害而应由企业负担的一种商业保险。目的是减少企业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失,与社保的工伤保险比,商业保险赔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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