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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职工福利与薪酬第一节职工薪酬概念思考:1、什么叫工资?2、工资=收入?3、什么是奖金?津贴?第一节职工薪酬概念一、工资的基本概念1、工资:工资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2、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3、工资的种类①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③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④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和补贴中、夜班的职工津贴标准分别为:1、中班工作到22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为2.20元;2、夜班工作到24点以后下班的职工、津贴标准为3.40元;3、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5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4、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可发给2.20元;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3.40元二、工资总额的概念1、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2、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①工资总额以劳动报酬为根据;②工资总额以在岗职工范围为前提;③工资总额不考虑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④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三、企业工资总额申报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缴费规定:企业按员工全月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工资性收入是指按统计部门规定能列入工资总额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但不少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故意少报、漏报职工收入,企图少缴社保。这样的行为,不仅危害社保基金的足额缴纳,也侵害了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四、企业工资基本管理1、工资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同时,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等情况。四、企业工资基本管理2、赔偿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下列职工工资:①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②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五、最低工资1、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及其他劳动者。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上海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水平是1280元。从2012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元/小时。五、最低工资2、种类: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3、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①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②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③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④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六、工时管理及加班工资(一)工时管理基本计算规则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加班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基数=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病假、事假日工资基数=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1、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可按以下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可按以下原则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200%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2、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作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具体内容包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的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七、医疗期及疾病休假工资(一)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一)医疗期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规定期限的,从其约定: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二)疾病休假工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1、“包食包住”和社保个人缴费能否算入最低工资[案例]王小姐在某鞋厂当操作工。鞋厂规定,包食包住,月工资1000元,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近日,王小姐提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已调至每月1120元,她的工资也该增加了。鞋厂则认为,她的工资加上企业包食包住的费用,早就不止1120元,因而拒绝增加工资。[说法]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虽未明确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以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就此案而言,王小姐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首先要从最低工资计算中剔除。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140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1120元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预计为2140×11%=235.4元。以下月社保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共计1355.4元;再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公积金134元(预计7月1日起将调整到149.8元)共计1489.4元。正常情况下,如果王小姐的应发工资低于1489.4元,鞋厂就有可能违反规定。当然,这是一般情况下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至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或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说法]尽管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要剔除包食包住的费用,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即使实际的用工成本支出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还不得计入实物及有价证券。[提醒]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举报和投诉,渠道是多方面的。最方便的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投诉;其次,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三,可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劳动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已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试用期工资可否低于最低工资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工资900元,转正后正式工资1200元。一个月后,公司以张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给其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说法]仲裁机构以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裁决公司补发张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职工也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提醒]《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3、调整最低工资对加班费有无影响在电子厂工作的唐先生,每月实际收入约2000多元,但经常加班。原来,他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工厂规定平时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9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8元。本次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唐先生提出应以9元为加班费基数,即平时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3.5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27元。唐先生的要求
本文标题:职工福利与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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