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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谈对教师的处分主讲人杨圆一、对教师处分的法律依据1.《暂行规定》颁布的意义•填补了教师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空白点以往对教师的处分一直是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来处理,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开始实施后,该规定被废止。《公务员法》和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只适用于公务员,对教师不适用,由此导致了对教师处分的法律空白。这一行政部门规章的出台,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对教师违纪处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2.《处分规定》的适用范围•“一不适用”: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党校、供销社等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第二款)。适用范围广,概况起来“一不适用,四适用,一参照”•“四适用”: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第二条第一款)。2.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第二条第三款)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卫生监督所)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第二条第三款)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如质量监督检测院)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第二条第三款)•“一参照”: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3.给予处分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教师处分有四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二、教师处分的种类注意:不能混淆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之间的区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6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1.警告适用对象:警告适用于违反学校管理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师。处分的后果:处分期间(六个月),教师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被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该教师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2.记过适用对象:记过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师。处分后果:处分期间(12个月),教师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较重的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应当降低现有工作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重新聘用的教师。教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学校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24个月),教师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撤职是一种撤销学校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只适用于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任命的学校工作人员,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校长等。4.开除开除是指解除教师与学校人事关系的一种纪律制裁方式。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学校工作的教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被开除教师不再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开除与解聘(即解除聘用合同)的区别虽然开除是解聘的事由之一,但是二者又有着很大的区别:解聘是由学校决定的,开除则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解聘不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所解除的是学校与教师之间具有平等性质的聘用合同关系;而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所解除的是学校与教师之间具有隶属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被解聘的教师仍有人事编制,可以被别的学校聘用;但是被开除的教师,由于已经不在编,因此学校就不能再聘用其为教师,除非重新经过考试、考核符合条件并经人事主管机关批准。被判处刑罚的教师应如何处分《处分规定》第22条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据此规定,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普通教师,可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普通教师,则应给予开除处分。而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具有教师身份的领导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教师不同,要求更严格,所以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只要被判处刑罚,就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三、处分适用的行为《暂行办法》归纳出6大类64种违法违纪行为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案例一:教师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某市第五中学教师王某在得知其家住农村父母的房屋被镇政府强行拆除后,便迅速回乡组织亲属和村民到镇政府讨要说法。因双方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村民三人重伤,多人轻伤。王某为达到解决问题、扩大社会影响的目的,连夜赶制若干条幅,书写“政府杀人、强拆民房”等字样。第二天,王某组织上百人抬着伤员、打着条幅到县城主要街道游行,并高呼口号,当行至县政府门前时,其聚众冲击县政府,致使政府机关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达数小时,导致县城交通堵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分析点评:本案中,王某本可以选择合法途径来维护家人的正当权益,但是他却选择了一条错误的道路。他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但为发泄个人不满,挑动群众情绪,夸大事实、舞蹈群众,煽动群众聚众闹事,造成了损失,并采用非法组织游行的方式向政府施压,扩大了政府与群众的误解和矛盾,非但没有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反而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案中,王某是非法游行的组织者,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涉嫌违法犯罪,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案例二:教师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某市一学校发生校车事故。事故发生后,该校向教育局上报校车内有学生29人,死亡15人。但此数字立即遭到参与救援的人员的质疑。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当时车内实有学生超过40人。分析点评: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有效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该校没有向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学校校车使用的情况,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由于该行为是学校行为,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因此应分别对该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行为情节给予相应处分。3.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案例三:教师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吴某是某中学后勤部门工作人员。经吴某介绍和联系,该市某私营企业刘某认识了另一所重点中学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李某。刘某请李某帮助让其子在该校借读。此后,刘某交给吴某2万元,请其转交给李某1.5万元,吴某留5000元。李某也立即帮助刘某的儿子办好了借读手续。在上述过程中,吴某事先没有与刘某和李某共谋送钱和收钱事宜。分析点评:本案中,吴某是某中学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吴某在双方之间牵线搭桥,使得送钱方与受贿方达成了交易。由于事先并未与刘某和李某共谋收钱事宜,其在主观上不具有共同受贿或行贿的故意,只是沟通、撮合的行为,因此,构成介绍受贿。对于介绍受贿行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4.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案例四:教师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赵某是某中学教师,具有中级职称。其父亲参加了养老保险,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后其父因病去世。赵某隐瞒了父亲去世的消息,每月仍以其父冒领养老保险金4万余元,当地电视台、报纸等主要媒体均对赵某的行为予以了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分析点评:本案是一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本案中,赵某作为中学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父亲去世的情况下,冒领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主观上属于故意。在客观方面,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违反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赵某冒领养老保险金长达3年,金额多达4万余元,且其身为教师,其行为给学生造成了恶劣影响,给人民教师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给予其相应处分。5.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
本文标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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