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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薪酬管理 > 员工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1、107第九章员工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根据《内部监察管理制度》中集团建立员工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促进集团管理的公平、公正与民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举报实施细则1、为完善集团经营与管理工作,集团各级员工对集团内部各种违纪违规、有损集团利益的行为有向行政管理中心或总裁办举报的权利。2、举报工作实行依靠员工、方便员工,并接受员工监督的原则。3、举报人可采用电话、口头、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举报方式。在举报人确有不便亲自向行政管理中心举报时,可以委托他人举报。4、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地举报问题,既不能夸大,又不能缩小,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随意将举报内容向其他员工扩散,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5、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内部监察委员会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6、提倡署名举报。但对匿名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因对举报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举报失实的,应作好解释工作,不适用前款之规定。7、接到二人以上举报的,行政管理中心成员应当单独接待,并作好记录;接到电话举报的,行政管理中心成员必须耐心接听,如实记。
2、录;对举报的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处理。8、各级员工向行政管理中心举报内部违纪违规行为的,受集团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出,依照集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9、各级员工向行政管理中心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原则上应首先向直属上级举报,等待处理,确实存在重大分歧、久拖不决或涉及直属上级危机违规的问题可以在先执行的前提下越级举报与投诉,否则行政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受理有关问题举报与投诉。第二条:奖励实施细则1、员工举报一起给集团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经查证属实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行政管理中心核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50元。2、员工举报一起对集团造成较大正面或负面影响,创造内外部经济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金额5000元以上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行政管理中心核实并报总裁批准后,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0元的公开或不公开奖励(特殊贡献不在此)。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有与以前制度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修订权属于集团公司总裁办。108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自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员工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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