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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瑞芳鎮吉慶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實施要點(榮譽制度)壹、為學生正常發展身心,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並培養優良品德,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及參照臺北縣政府臺北縣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貳、學生之獎懲,依下列原則實施:(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三)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四)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五)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七)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及必要。(八)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參、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獎懲輕重之標準:(一)年級之高低。(二)身心之狀況。(三)動機與目的。(四)態度與手段。(五)行為之影響。(六)家庭之因素。(七)平日之表現。(八)初犯或累犯。(九)行為後之表現。(十)其他相關因素。肆、學生之獎勵如下:一、口頭嘉勉二、榮譽獎卡三、銅、銀、金獅獎伍、實施辦法:一、本要點由學務處主辦,其餘各處室協辦。二、採積分(點數)換算制:依榮譽記錄卡25格(25點)計算。三、請於榮譽卡登錄時間、優良事蹟並由認證人員簽名或蓋章項次優良事蹟點數認證人員認證說明1.學生於班級行為表現優良者1導師或科任教師配合各班班級經營(生活公約)由導師(科任教師)認證登錄榮譽卡1點2.班長及其他班級幹部5導師或科任教師每學期(任期最少2個月)3.公差學生協助辦理學校事務1業務承辦處室4.共讀計畫每閱讀滿5本1教務處閱讀護照5.閱讀心得每月優選3教務處6.讀經活動期末各班選出三名上台表演者3教務處7.加強數學能力每月定期評量前三名3教務處8.各項楷模、拾金不昧達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其他優良行為等3學務處拾金不昧金額多於1000元另專案獎勵9.服務團隊15業務承辦處室每學期從事播音、司儀、環境小尖兵、升旗、吉慶大舞台、路隊長糾察….等服務全校同學)(任期最少2個月)10..自治市長、副市長25學務處每學期自治市團隊幹部表現優良1511.校內舉辦各種藝文、體育活動比賽業務承辦處室含定期成績考查、五育總成績前三名第一名15第二名10第三名5學業成績、參與活動或競賽表現優良3五育總成績4-6名及定期評量進步最多者一人一技一人一藝進階檢核通過各項正式觀摩表演12.瑞芳區(鎮)業務承辦處室含民間團體、基金會主辦之各項競賽同項比賽可與其他各級比賽累計記點特優、第1名25優等、第2、3名15甲等、4、5、6名10佳作、入選5觀摩表演3業務承辦處室13.縣級業務承辦處室限政府機關主辦、提報申請吉安宮奬學金同項比賽可與其他各級比賽累計記點特優、第1名50優等、第2、3名25甲等、4、5、6名15佳作、入選10觀摩表演5業務承辦處室14.全國性業務承辦處室限政府機關主辦、提報申請吉安宮奬學金同項比賽可與其他各級比賽累計記點特優、第1名75優等、第2、3名50甲等、4、5、6名25佳作、入選、15觀摩表演5業務承辦處室15其他專案學務處有特殊事蹟者由導師提請學務處經學校獎懲委員會專案核定陸、獎章兌換一、獎章計採「吉慶金獅獎」『吉慶銀獅獎』『吉慶銅獅獎』三級二、持集滿榮譽卡25點的學生,向學務處申請換(由學務處加蓋【已換頒獎章】字樣後發回該生)頒『吉慶銅獅獎』榮譽章乙枚。(集滿榮譽卡,學生保管,遺失榮譽卡從新計算),並與師長合照,美好童年回憶。三、持有『吉慶銅獅獎』榮譽章3枚的學生,向學務處申請換頒『吉慶銀獅獎』榮譽章乙枚(原銅獅章由學務處收回),並與師長合照,美好童年回憶。四、.持有『吉慶銀獅獎』榮譽章三枚的學生向學務處申請換頒『吉慶金獅獎』榮譽章乙枚(原銀獅章由學務處收回),並與校長合照,相片存「校史室」為學生寫歷史。五、95學年度畢業班學生以10點換頒『吉慶銅獅獎』榮譽章乙枚(並採計95學年度上學期學生對外表賽成績之榮譽記點)。六、96學年度畢業班學生以15點換頒『吉慶銅獅獎』榮譽章乙枚。七、優良表現學生原有十元點券之獎勵自本要點實施後廢止,原持有之點券請於96年5月30日前至合作社完成物品兌換,過後不再辦理兌換服務。柒、實施原則:1.獎勵應力求公平、公開與時效,尤應重視其行為的動機與努力的程度。2.如能配合班上的榮譽制度使用,會更有相輔相成之美。3.為使本要點有效配合各班班級經營,請教師認證給獎從寬,審核從嚴。(導師以該班學生平均每一人10點計,科任教師每學期則以每任教一班50點計,總務處印製點數貼紙,由學務處於學期初分送相關教師)4.學生榮譽記錄表遺失者,由學務處補發(以空白記錄表從新計算)。5.請老師轉知家長多加督導學生行為表現。6.為激勵學生向上意志,發揮教育功能,學生榮譽記錄卡欄位應簡要記載學生優良事蹟及時間,以為學生學習檔案及美好回憶。7.班級學生獎懲事項參考內容:A.盡力打掃維護環境B.熱心班務C.認真為校服務D.經常幫忙同學E.作業優良學業認真F.排路隊時秩序表現優良者G.集合早修午餐午表現優良H.日常生活行為品性表現優良者I.其他優良行為及事跡(由導師或科任老師認定)8獲得獎章學生名單張貼公布於本校川堂文化走廊並登上學校網站榮譽榜報導優良事蹟。捌、學生之懲罰如下:(一)口頭勸導訓誡。(二)增加適量作業。(三)口頭或書面道歉。(四)扣減學生日常行為表現成績。(五)其他適當措施及特別處置。玖、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成員應包含下列人員,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重複:(一)學務主任、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訓育組長、教學組長。(二)教師代表一至六人。(三)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四)學生代表一至二人。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本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壹拾、本會會議由學生事務處主任召集之。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會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壹拾壹、本會決議第捌點第五款,以其他適當輔導措施及特別處置前,應給予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機會。壹拾貳、本會為獎懲決議,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獎懲依據及結果,報校長核定後,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議,校長認為不當者,得退回重新審議;如仍維持原決議,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逕為變更之。壹拾參、受獎懲學生或其監護人對於所受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害者,得依本校臺北縣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壹拾肆、本要點經校務會通過並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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