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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4篇【导读】这篇文档“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1宜都市民政局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近年来,我局通过强化求助人员管理,增强主动救助能力,探索多元救助方式,积极协调,部门联动,初步建立了主动救助常态化、救助方式多样化、救助工作协同化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模式。一、基本情况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承担,救助站成立八年以来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约9500余人次,其中未成年人209人次。今年10月,我局按照三级救助管理站标准对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进行了重新选址和设计,目前,正处于积极筹措资金阶段。二、主要工作及措施(一)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主动救助常态化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我市救助管理站结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建立了巡查机制,做到主动救助常态化。定期开展街面巡查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宣传工作,对特定商业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并预留救助电话,要求相关商户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后及时告知救助管理站,要求社区和志愿者团体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后及时施救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严寒酷暑及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必须开展救助巡查工作,确保流入我市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二)落实分类施救制度,救助方式多样化根据流浪未成年人乞讨成因及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实际,我们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分类救助,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实施不同的救助管理。对于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救助管理站采取先行施救,然后公安机关跟进,严防拐卖、拐骗和强迫、教唆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接受救助。对于突发急病的流浪儿,采取“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安排治疗,同时会同公安机关利用信息系统帮其查找父母或在相关媒体为其刊登寻亲公告,及时帮助他们回归家庭。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和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我站采取福利机构照顾为主,家庭寄养为辅的方式开展施救工作。(三)搭建救助联动平台,救助工作协同化积极搭建救助联动平台,促使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各施其责,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促进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他们回归家庭、妥善安置积极创造条件。一是提请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提请市政府成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搭建各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联动体系;二是主动联系城管、公安共同做好街头主动救助工作,与城管、公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现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三是大力宣传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文件,引导社会各界及时发现并报告流浪未成年人。三、存在的问题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成立于2003年,按当时标准和工作需要进行设计和建造,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功能设计明显不足,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提升;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尚不健全,相关部门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上协调力度不够,落实不足,需进一步细分责任。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会以建设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为抓手,积极探索,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当地民政部门派员值守。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力度。指导督促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好分类处置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予以救治;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予以解救保护;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做好引导、护送工作;积极开展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做好预防困难群众流浪、再次流浪及回归安置工作。在街道办事处设立开放式救助点,为流浪乞讨人员、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特别困难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临时救助。(二)市民政局是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指导、督查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牵头完善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并派员值守,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发现、监督和派遣工作。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工作力度,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原则,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收、救助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进行安置。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热线电话和温馨提示卡。(三)市公安局要加强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负责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营利(包括在机动车道上穿梭乞讨)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协助医疗机构做好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充分发挥市救助管理站警务室作用,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鉴定、查询、查证工作。(四)市城管局要支持市民政局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运用数字化城管网络和要求城管人员与市民政局有关人员共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教育、制止、纠正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市民政局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温馨提示卡。(五)市卫生局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六)市级新闻单位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我市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确认个人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平台。(七)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八)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指导区(市)县财政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九)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依法受理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十)市司法局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十一)市教育局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非正规教育、心理矫治、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十二)市交委要协助市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购票和进出站服务。(十三)市民宗局要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配合做好与有关地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十四)市残联要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查证工作。支持市民政局安装无障碍设施和开展流浪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安置工作。(十五)市政府北站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三、完善措施,强化保障(一)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城市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巡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二)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救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三)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区(市)县,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救助管理站,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市民政局要在火车北站设立全天候救助咨询服务点,办公地点由市政府北站办提供。(四)市民政局要加强与省内市(州)和外省市合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救助对象返乡安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外出流浪乞讨。(五)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鼓励、支持和发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评估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参与服务良性发展。(六)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工作汇报3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工作汇报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站积极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原因分析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主要原因:家庭不稳定,父母离异或死亡、遭受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外出打工或游玩,流落异乡;厌学或受网吧影响离家出走;受不法分子幕后操控而从事欺骗活动。二、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儿童应该是社会一切福祉的最先享受者,一切灾难的最后蒙受者。流浪未成年人,他们是儿童中特殊的一群,数量却不容小视,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凸显,流浪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度我站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280人次。解决流浪未成年人的问题,生
本文标题: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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