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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上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一)嘉奖(二)记功(三)晋级(四)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五)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第三条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一)罚款(二)警告(三)记过(四)降级(五)除名第四条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事故者。(二)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三)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中专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六)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七)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八)对社会作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九)具有其他功绩,总经理或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第五条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向公司人事监察室推荐,并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事部落实执行。第六条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第七条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得根据情节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一)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二)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三)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或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四)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五)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六)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七)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八)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微章者。(九)无故旷工半日者。(十)1个月之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者。(十一)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罚款或警告者。第八条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记过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四)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者。(五)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六)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领导威信,影响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七)对公司董事会议、总裁和部门经理的决定拒不执行者。(八)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假发票报销,牟取非份利益者。(九)1年之内累计旷工达3日者。(十)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记过者。第九条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进行惩处外,还应按以下规定索赔公司损失(一)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者(含5万元),责任人应赔偿损失的30%至50%。(二)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以上者,由人事监察室和法律事务室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监察室监督执行,情节严重者上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第十一条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司。第十二条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50元、罚100元等二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1/3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工资。员工受嘉奖1次,增发1个月基本工资,记功1次,增发3个月基本工资。第十三条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事监察室统一公布1次。第十四条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同一年度中之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一)1次嘉奖可与1次警告相抵;(二)1次记功可考1次记过相抵;(三)3次警告相当于1次记过;(四)3次嘉奖相当于1次记功;(五)同年中3次记功,工资自动升1级;(六)同年中3次记过,工资自动降1级;(七)同年中功过抵销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第十五条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销,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B”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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