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薪酬管理 > 工资政策退休费百分比计算
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政策问答一、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范围: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离休人员1、公务员离休后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退休人员1、公务员:按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退休人员2、事业单位: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机关技术工人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按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按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退职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2、机关技术工人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按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二、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范围: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行政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留任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政策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人员除外)。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行政管理人员:正市级(省级副职)1800元,副市级(厅局级正职)1220元,正局级(厅局级副职)940元,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990元,副高级职务540元,中级及以下职务350元。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职务750元,县(处)级职务450元,乡(科)级职务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700元,副高级职务400元,中级职务275元,初级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人180元。1、无职务的离休人员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确定增加退休费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原标准工资额在138元以上的,增加940元;•原标准工资额在110.5元以上的,增加670元;•原标准工资额在87.5元以上的,增加490元;•原标准工资额不足87.5元的,增加350元。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无职务的干部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确定增加退休费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原标准工资额在138元以上的,增加600元;•原标准工资额在87.5元以上的,增加390元;•原标准工资额在70元以上的,增加260元;•原标准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无技术等级的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260元;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无职务(技术等级)的退职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的无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标准为125元。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1:工资级制度改革后,有特殊贡献人员是否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答: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提高退休费待遇规定的,继续按原规定提高退休费待遇。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2:副局级退休人员如何增加退休费?答:按县(处)级职务450元增加退休费。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3: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增加退休费标准是多少?答:正高级职务850元,副高级职务500元。按国发[1986]26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是指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包括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4: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退休费标准是多少?答:按每月330元增加退休费。按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老工人。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5:离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加离休费?仅提高了住房、医疗、坐车等单项待遇的离休人员,如何增加离休费?答:离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提高后的职务待遇增加离休费。仅提高了住房、医疗、乘车等单项待遇的人员,按现执行离休费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6:按照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待遇的十四级、十八级离休班干部,如何增加离休费?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班干部局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和人事部人险司函[1995]1号文件规定,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和县(处)级副职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7: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领导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职)人员如何增加离退休(职)费?答:按现执行离退休(职)费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职)费。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8:离退休时享受提高工资标准10%的原中小学教师、护士,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时,是否也相应提高10%?答:中小学教师、护士在职时享受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离退休时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增加离退休费时,不再相应提高10%。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9:离退休(职)前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单位未予聘任的人员,可否按其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增加离退休(职)费?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后,评定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单位未予聘任的,不能按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增加离退休(职)费。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10:离退休(职)后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否按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增加离退休(职)费?答:离退休(职)后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能按离退休(职)后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增加离退休(职)费。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11: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后受到处分处罚的,如何增加离退休(职)费?答:按处分处罚后执行离退休(职)费待遇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职)费。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12: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职)费,是否纳入基本离退休(职)费基数?答:纳入基本离退休(职)费基数,并作为计发其他各项待遇的基数。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13: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是否纳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答:纳入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并从2006年度开始计发。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14:按85年工改前工资额增加退休费的,是否享受其他待遇?答:按照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确定增加离退休费标准的规定,仅适用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认定和其他待遇问题。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15: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有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如增加的退休费低于按无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退休费办法增加的退休费如何处理?答:有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不能按无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三、有关政策解答问题16:离退休(职)人员自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前死亡的,如何增加离退休(职)费?答:增加的离退休(职)费补发到其死亡之月止。
本文标题:工资政策退休费百分比计算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1821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