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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房地产开发杨仕超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节能与房地产开发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建筑节能的适用技术与成本控制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强制性要求对围护结构的要求:屋顶:K≤1.0,D≥2.5;(住宅)外墙:K≤2.0,D≥3.0;(住宅)外墙:K≤1.5,D≥3.0;(住宅)外墙:K≤1.0,D≥2.5;(住宅)外墙:K≤0.7;(住宅,轻质外墙)门窗:根据不同的窗墙面积比,遮阳系数、传热系数有不同要求天窗/采光顶:K≤4.0,Sc≤0.5;(住宅)开启面积:房间地面面积8%;(住宅)3.0.1本标准将夏热冬暖地区划分为南北两个区(图3.0.1)。广东省共计21个地区,其中梅州、河源、清远等地区属于夏热冬暖地区的部分,按北区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广州、深圳、珠海、中山、汕头、汕尾、揭阳、佛山、惠州、东莞、肇庆、云浮、潮州、江门、茂名、阳江、湛江等17个地区均按南区进行建筑节能设计。3建筑节能设计一般规定4.1.1居住区的总体规划和居住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1居住区在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进行建筑小区的规划,采用合理的布局、间距和适当的架空层以有利于小区的自然通风降温;并宜在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采取合理种植乔木、设置凉亭、廊道等遮阳措施,适当布置一定的水域面积。小区内的硬地面宜透水(如透水性锁扣砖铺砌的行车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完全不透水硬地面(如水泥或沥青行车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的面积不宜占过大比例。4.1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2建筑的平面布置宜结合外门窗洞口位置、房门、通道等组织好穿堂风。房间内部与可开启窗口相对应位置宜有可以用来形成穿堂风的通道,如通过房门、门亮子、内墙可开启窗、走廊、楼梯间可开启外窗、卫生间可开启外窗、厨房可开启外窗等形成房间穿堂风的通道,通风通道上的最小通风面积不宜过小。3单朝向的住宅通风不利,应采取特别通风措施。4.1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4.1.2居住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1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宜将主要卧室、客厅设置在正东和正西、西北方向。2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4.1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4.1.4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4.1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4.1.5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4.1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4.1.6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1.6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屋顶和外墙不符合表4.1.6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4.1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1、外凸超过500mm的凸窗顶面应做隔热处理,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0W/(m2·K)。3、东、西墙和屋顶的隔热性能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隔热要求。4.1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4.1.7居住建筑采用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其建筑物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1.7-1和表4.1.7-2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1.7-1和表4.1.7-2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4.1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建筑物外墙平均建筑物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建筑物外窗平均传热系数K[W/(m2·K)]平均窗墙面积比CM≤0.25平均窗墙面积比0.25<CM≤0.3平均窗墙面积比0.3<CM≤0.35平均窗墙面积比0.35<CM≤0.4平均窗墙面积比0.4<CM≤0.45K≤1.5D≥3.00.9≤5.0≤3.5≤2.5------------0.8≤5.5≤4.0≤3.0≤2.0------0.7≤6.0≤4.5≤3.5≤2.5≤2.00.6≤6.5≤5.0≤4.0≤3.0≤3.00.5≤6.5≤5.0≤4.5≤3.5≤3.50.4≤6.5≤5.5≤4.5≤4.0≤3.50.3≤6.5≤5.5≤5.0≤4.0≤4.00.2≤6.5≤6.0≤5.0≤4.0≤4.0建筑物外墙平均(ρ≤0.8)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平均窗墙面积比CM≤0.25平均窗墙面积比0.25<CM≤0.3平均窗墙面积比0.3<CM≤0.35平均窗墙面积比0.35<CM≤0.4平均窗墙面积比0.4<CM≤0.45K≤2.0,D≥3.0≤0.6≤0.5≤0.4≤0.4≤0.3K≤1.5,D≥3.0≤0.8≤0.7≤0.6≤0.5≤0.4K≤1.0,D≥2.5或K≤0.7≤0.9≤0.8≤0.7≤0.6≤0.5注:1、本条文所指的外窗包括阳台门。2、南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对外窗的传热系数不作规定。3、ρ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4.1.10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应以设计图纸门窗表中的窗分格定位尺寸为准,地板面积应以房间轴线定位尺寸为准。4.1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采取节能措施的屋顶或外墙当量热阻附加值(m2·K/W)浅色外饰面(ρ<0.5)0.2内部有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的屋顶0.5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屋面0.45屋面蓄水0.4屋面遮阳0.3屋面有土或无土种植0.5东、西外遮阳墙体(透射比<0.5)0.3注:ρ为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屋面种植、屋面遮阳等均指屋顶被植物完全覆盖或遮挡的部分。5.0.1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可采用“对比评定法”进行评定。当所设计的建筑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1.4、4.1.5、4.1.6和4.1.7条的规定指标时,则必须采用“对比评定法”对其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指标可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也可直接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天窗的面积不应超过屋顶面积的15%。5、屋顶、挑出宽度大于500mm的凸窗顶板以及东、西外墙隔热能力必须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隔热要求。5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6.0.8居住建筑应统一设计分体式房间空调器的安放位置和搁板构造,设计安放位置时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吹出气流相互干扰,并应考虑凝结水的排放和减少对相邻住户的热污染和噪声污染;设计搁板构造时应有利于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吸入和排出气流通畅;设计安装整体式(窗式)房间空调器的建筑应预留其安放位置。分体式房间空调器的室外机、整体式房间空调器的室外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透气率应达到90%以上。不应将分体式房间空调器的室外机、整体式房间空调器的室外进、排风口设置在居住建筑的闭口天井内、宽度小于4m且进深大于6m的凹槽内。6采暖、空调、通风设计6.0.9当室外热环境参数优于室内热环境时,居住建筑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使室内满足热舒适及空气质量要求;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空调。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宜设计可调速的吊扇、壁扇等调节室内环境。6采暖、空调、通风设计7.2.1使用第4章规定性指标设计的施工图,则按规定性指标逐条进行图纸审查。7.2.2对照本细则4.1.1条的要求审查设计总平面图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通风、遮阳、绿化等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7.2.3按照建筑设计图审查所设计建筑的体型、平面布置和门窗布置是否满足本细则4.1.1条的要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7.2.4按照建筑平面图审查建筑的朝向是否满足本细则4.1.2条的要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7.2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7.2.5按照本细则3.0.1条判断所设计的居住建筑所属气候分区。根据不同的气候分区,确定审查的具体要求。7.2.6如建筑在“北区”,则审查居住建筑的体型系数是否满足本细则4.0.3条的要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7.2.7查阅屋顶的平均热惰性指标D、平均传热系数K等,审查其是否符合本细则表4.1.6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该建筑的节能设计不符合要求,节能审查不通过。7.2.8如有天窗,审查天窗的指标是否符合本细则4.1.5条的要求;如不符合,则判定该建筑的节能设计不符合要求,节能审查不通过。7.2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7.2.9审查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和平均热惰性指标D,检查是否符合本细则表4.1.6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审查不通过。7.2.10审查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是否符合本细则4.1.4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7.2.11审查外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和平均传热系数,按照建筑物平均窗墙面积比CM,及外墙平均K值、平均D值,通过查本细则表4.1.7-1(北区)或4.1.7-2(南区),判断门窗的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7.2.12检查外窗可开启面积是否符合本细则第4.1.10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7.2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7.2.13根据建筑图纸上外窗所处的位置及本细则4.1.11条要求,核查所选用外门窗的气密性能指标,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7.2.14如以上审查没有不通过项目,则节能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7.2.15如以上审查有不通过项目,则应按照对比评定法进行设计审查。7.2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7.3.1使用本细则对比评定法设计的施工图,则按对比评定法进行图纸审查。7.3.2先按照7.2.2~7.2.8条和7.2.12条、7.2.13条进行审查。同时确定所属气候分区。7.3.3如天窗的面积不符合规定,则可以采用对比评定法进行判断。但天窗的面积不允许超过屋面面积的15%。7.3.4按照第5章“对比评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参照建筑。7.3.5确定审查用软件。审查软件(包括版本号)应与节能设计所用软件相同。7.3按照对比评定法进行设计审查7.3.6将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输入审查用软件,审查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或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是否超过参照建筑。如超过,则节能审查不通过。7.3.7审查屋顶、轻质墙体的性能指标,审查屋顶、东墙、西墙的隔热性能是否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隔热要求。如有不满足,则节能审查不通过。7.3.8如以上审查没有不通过项目,则节能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果某个朝向的墙体或外窗超过第4章强制性条文,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7.3按照对比评定法进行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目录结构1总则2术语、符号3基本规定4墙体节能工程5幕墙节能工程6门窗节能工程7屋面节能工程8地面节能工程(南方不要求)9采暖节能工程(南方不要求)标准的目录结构10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12配电与照明13监测与控制14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附录A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附录B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附录C钻芯法检验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做法1总则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节能验收有一票否决权)3基本规定3.1技术与管理3.1.2设计变更均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对设计变更严格加以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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