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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首席代表代表姓名乙方(职工方)首席代表代表姓名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甲方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甲方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第二条甲方每月28日为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明细。第三条根据甲方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金、津(补)贴。奖金、津(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甲方考核确定,乙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乙方公布。第四条每年12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甲方代表应向职工代表通报甲方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第五条乙方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乙方本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比上一年度增长%。第六条甲方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与乙方和工会协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以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未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的工资报酬。第七条甲方如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征求工会或者乙方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第八条乙方完成计件定额后,甲方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九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第十二条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一)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二)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三)甲方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六)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第十三条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二)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甲方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市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省、市新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甲方和工会各执一份。第十九条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第二十条本协议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用人单位(盖章):工会(盖章):用人单位首席代表(签字):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九号令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全国总工会办发[1998]第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与本公司工会(职工代表)经过充分的研究和相互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本协议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第二条工资协议1、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制、动态结构工资制和岗位效益年薪制。2、工资标准:工资最低为1200元/月(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3、工资分配形式(1)计件工资制将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等融入定额;(2)结构工资制月收入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及福利、补贴组成,各人根据以上总和领取。(3)年薪制的年薪由基本薪资加效益薪资(年终考核奖)组成,与个人业绩考核挂钩。4、工资支付办法公司于每月30日前足额支付全体员工的上个月收入。第三条权利和义务1、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有权制定本企业薪酬方针及工资支付相关的办法与规章制度;(2)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和奖惩;(3)科学合理制定或调整生产(工作)定额标准;(4)企业根据考勤和工作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薪资;(5)企业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可以降低员工薪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企业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按章处罚、降职降薪、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除发给已上班应得的工资,不再支付其它费用或补偿。2、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员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2)员工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3)员工应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4)员工应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第四条除本协议书以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经双方代表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第五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停产、转产、兼并、破产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在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五日内将协议变更的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第六条违约责任1、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责任,可依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3、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市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各一份。第十条由双方指派代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企业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王振明、钟华应,职工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谭运各、郑志高。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认真和处理检查结果。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以上条款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企业(章):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职工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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