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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制建设部局法规标准处韩子忠二0一一年八月序消防法制工作刚刚起步国务院和公安部对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法制工作仍处于正在发展的阶段部局近年不断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各地积极加强创新消防法制工作期待我们共同建设完善促进发展部领导法制工作指示孟建柱部长在2010年11月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示:•提高执法质量,减少执法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案件审核把关作用,把法制员作为执法单位的专业“质检员”,严把案件入口关。孟建柱部长在2011年5月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改进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法制员制度、坚持不懈提升执法素质。一、消防立法工作二、法制队伍建设三、执法档案建设四、内部执法监督五、执法质量考评主要内容一、消防立法工作我国消防法规体系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提出:“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2011年3月11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大会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也标志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等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一、消防立法工作1国家消防法规制度建设初步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制定了消防工作法规性文件88部。其中,法律4部、行政法规5部、部门规章和其他法规性文件80部。消防法规制度建设情况现行有效的消防法律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1部。现行我国消防法规体系框图我国消防法规体系建设框图、详表一、消防立法工作1国家消防法规制度建设目前正在进行的立法工作起草《消防法实施条例》。补充、细化消防法,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起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法第34条)。与消防法实施条例相配套,规定不同类别的消防技术服务组织的条件、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起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部门联合规章,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颁布,规定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特别是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程序。对106号令、107号令和108号令进行局部修订。一、消防立法工作2地方消防法规制度建设各地共颁布消防地方性法规87部、政府规章218部。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55部、政府规章97部。地方消防法规规章建设情况《消防法》修订以来,陕西、天津、上海、西藏、重庆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成都、南京、太原、银川5个有立法权的市,制修订了32部消防地方性法规。另外,贵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制定了1部消防工作单行条例,河南、内蒙古、湖南、山东、河北制修订了16部消防政府规章。《消防法》修订后的地方消防立法一、消防立法工作2.1地方消防法规制度建设的原则法制统一。消防法是我国关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地方消防法规建设必须依据宪法和消防法,这是构建统一法制体系的基础。科学立法。地方消防法规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发展、博采众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认真总结和汲取国内外法制建设经验。服务实践。地方消防法规建设必须坚持以消防工作实践为基础,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消防工作实践需求,最大限度地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和消防事业发展大局。一、消防立法工作2.2地方消防法规的补充性适应地方实际,细化《消防法》,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性特点。主要体现在“六个推进”: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消防工作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进消防应急救援工作一、消防立法工作2.3地方消防法规的创新性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具有先行性、试验性特点。可以总结为“三个探索”:探索社会消防管理工作创新。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等。探索解决消防工作难点问题。如探索共用建筑消防管理、个体工商户法律责任、消防文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探索改进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如探索公安派出所执法权限、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火灾事故调查权限等方面。二、法制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根本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职能作用,促进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部局2010年12月22日印发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公消[2010]384号)共12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二、法制队伍建设1消防法制工作的作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工作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消防立法、内部执法监督、法制培训和法制服务的职能作用推进消防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二、法制队伍建设2队伍设置的基本要求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法制部门,或者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并设置专职法制员。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法制员,兼职法制员由教导员或者副职领导兼任。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在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设专职法制员。二、法制队伍建设3法制人员的基本要求法制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法制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以及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0日前,将本单位法制部门、法制员的基本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法制部门负责人、法制员变动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二、法制队伍建设4法制部门的职责法制部门负责组织、规划、协调、推动辖区消防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制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法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组织或者协助起草、清理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三)依照规定承担法律审核、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二、法制队伍建设•(四)参与研究、调查、处理重大、疑难消防行政、刑事案件和执法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五)对涉及消防执法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六)组织消防执法听证,参加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七)督促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台帐和档案,及时上报法制工作信息;•(八)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服务,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九)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法制队伍建设5法制培训和例会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制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应当不少于15天。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法制工作会议,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法制员例会,听取法制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二、法制队伍建设6法制服务和信息化要求法制部门应当在公安网设立“法律法规”、“法制咨询”、“案例管理”等栏目,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消防法制信息收集、维护和管理要求。法制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消防法规、政府规章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安网“法律法规”栏目上报。二、法制队伍建设7法制工作奖励和经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制部门和法制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保障消防法制工作所需经费。财防[2004]300号。将消防立法、组织听证、执法监督、法制培训、执法档案文书管理、法制工作表彰奖励以及法规资料的更新、维护等经费纳入年度业务经费预算。三、执法档案建设档案的意义是历史(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是信息(积累传播知识的载体)是财富(传承历史文化的工具)消防执法档案的意义是消防执法活动的历史记录是消防执法人员的基本产品是维护消防权益的重要工具三、执法档案建设1修订的简要过程公安消防执法档案是公安执法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3月30日,部局印发《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消防法》及配套规章修订后,许多消防执法的工作要求和法律文书已经调整该规定已经不适应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三、执法档案建设2010年2月部局启动了修订工作,起草了修订稿,征求了各地意见,组织赴部分省市进行调研,并征求了部档案馆意见。6月25日,部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7月1日,部局正式印发了《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0]209号),共4章30条,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执法档案建设2档案管理的各方责任档案与案卷的区别:各类文书+其他证据=执法案卷(办案人)案卷,尚未结案(立卷人)执法案卷+整理归档=执法档案(检查人)档案,已经结案(管理人)网上案卷和档案的区别:网上案卷=不完整文书+部分证据材料(计算机)纸质案卷=完整的文书+所有证据(办案人)执法档案=纸质案卷+整理归档(档案室)三、执法档案建设2.1档案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所、设施;•(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根据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明确由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档案的管理工作。三、执法档案建设2.2消防执法人员职责(案卷责任)•(一)对所承办的消防执法活动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二)归档案卷齐全完整,符合规定;•(三)按照规定时限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执法档案;•(四)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五)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销毁案卷材料;•(六)调离本岗位时,移交所承办或保存的案卷材料。三、执法档案建设2.3档案管理人员职责(档案责任)•(一)指导、监督消防执法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二)接收移交的案卷,履行签字手续,编制移交清册;•(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排列和存放;•(四)做好档案的收进、借阅、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登记工作;•(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涂改、伪造、抽取、销毁档案,严防丢失、损毁;•(六)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三、执法档案建设2.4归档和离任交接责任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或档案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应当逐册清点,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消防执法人员离任时,应当将执法档案归档情况纳入离任工作交接的内容。档案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台帐和全部档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三、执法档案建设3消防执法档案的分类和档号编写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3]20号):1)公安文书档案(W)2)公安专业档案(Z)3)公安科技档案(K)4)公安会计档案(J)5)公安干部档案(G)6)公安声像档案(S)7)公安实物档案(SW)上述类别以外的公安档案,由各省级公安机关自行设定,实施管理,报公安部档案局备案。三、执法档案建设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3]21号):1)刑事侦查卷(Z1)2)调查卷3)行政强制措施呈报审批卷(Z3)4)监所在押人员管理卷5)治安管理处罚卷(Z5)6)特情卷7)秘密据点卷8)技术侦察卷9)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卷10)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卷11)事故卷(Z11)12)警犬管理卷13)消防监督管理卷(Z13)14)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卷15)其他(Z15)三、执法档案建设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9类(T5)1)消防行政许可档案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4)重大火灾隐患档案5)火灾事故调查档案6)消防行政处罚档案7)消防行政强制档案8)消防执法救济档案9)消防刑事执法档案消防行政确认档案三
本文标题:消防法制建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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