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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00七年全省消防法制培训消防行政办案2007年8月2目录第一节有关消防行政办案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第二节消防行政案件的管辖第三节当场处罚第四节一般程序案件的受案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集体通案和审核审批第七节告知第八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第九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第十节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十一节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及处理第十二节处罚案卷装订及归档3第一节有关消防行政办案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一、主要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消防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88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4二、主要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6]119号)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执行《江苏省消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厅[1999]341号)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消[2003]126号)关于加强消防行政办案调查取证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公消[2003]75号)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68号令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公消[2004]34号)江苏省消防监督执法法律审核工作规则(苏公消[2007]59号)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88号令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公消[2007]34号)5第二节消防行政案件的管辖一、基本原则消防行政案件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管辖为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消防机构管辖为补充。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包括违法行为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1、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规定,一、二、三级重点单位发生的消防行政案件,原则上分别由支队、大队、派出所管辖。62、“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适用情形:(1)违法行为人已经回到居住地的;(2)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在外地的,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移交生产(销售)单位所在地查处。3、是否移交,由双方协商,或由共同的上一级认定。一般以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提高行政办案效率,或便于案件处理为标准。4、当双方发生管辖争议时,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服从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5、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7二、重大、复杂案件的管辖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或决定,可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指定管辖不受管辖基本原则限制。重大案件——影响范围超出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管辖权,或者涉案人数众多或者关系重大的案件;复杂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在较大范围内调查取证,或者虽然案情简单,但关系复杂,在当地办案存在人为干扰等因素的案件。8第三节当场处罚一、适用条件1、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或者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不应实施当场处罚。2、有法定依据。一是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给予处罚,如《消防法》、《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等;二是当场处罚的种类和数额符合法定范围。3、依法应当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如果案情重大、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较重处罚的,不应适用当场处罚。二、适用范围(1)警告;(2)罚款:公民,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9三、当场处罚程序(一)基本要求1、消防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上述条件和情形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案件中的不同当事人,不能有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有的适用当场处罚。2、当场处罚,可以由具备执法资格的监督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二)具体步骤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即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实践中,监督人员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可拍摄反映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照片存档备查。2、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决定书上注明。114、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法律文书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报本单位法制员备案。四、处罚执行1、自行缴纳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122、当场收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对消防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2)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但同时应当要求被处罚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上签名确认);(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13五、《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可按规定格式印制成本,加盖好印章,便于监督执法,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当场实施处罚时使用。实践中,有的监督人员对可以给予当场处罚的,通知被处罚人到公安消防机构后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不符合当场处罚的要求。1、“编号”:在印制当场处罚决定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使用时可在序号前填写所在公安消防机构简称。2、“被处罚人”栏:根据被处罚人自然人或单位的情况,填写相应栏目。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填写在“现住址”一栏中)。143、“因”后填写:违法行为种类(即案由)。表述要完整,根据涉及的具体案由当场填写。对个人经营的场所,表述如“你经营的××东方歌舞厅经营期间锁闭第二安全出口”。4、“根据”后填写:处罚依据的法律及条款。法律要填写全称,如“《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条款要具体到条、款、项,数字要大写,如“第三十四条”。5、“决定给予”后填写:处罚种类及数额(大写),如“罚款五百元”。6、“履行方式:”后填写:缴纳罚款的期限及缴纳地点。印制时可增加一行填写加处罚款的要求。表述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时内到工商银行××分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57、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告知部分,填写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起诉人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名称。如果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求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为复议主体的,可一并填写当地人民政府的名称。人民法院的名称应当填写所属公安消防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8、“处罚地点”后,填写:实施该当场处罚时的地点。9、“办案人民警察”后,由办案人署名。10、“被处罚人(签名)”后,由被处罚人签收,表明《当场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16六、《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的管理印制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由各单位法制员统一保管,并对领用和缴存备案情况进行登记和核查。七、《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立卷归档按年度和决定书编号顺序装订综合卷,内容和顺序包括:1、《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2、罚款收据存档联(上述两项为必备存档材料);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4、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八、当场处罚案件的统计各单位当场处罚案件及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应在每月5日前录入消防监督数字化系统,并纳入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支队于每月10前上报总队。17一、基本要求1、依法受案对群众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等,应当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受案登记。2、及时受案(1)对依法可以直接予以处罚的,应当在监督检查发现之日起受案;(2)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在下发复查意见书之日起受案;(3)对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应当在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或检验报告之日起受案;第四节一般程序案件的受案18(3)对火灾事故责任人依法处罚的,应当在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受案(当事人不申请重新认定);对申请火灾原因、责任重新认定的,应当在出具《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日起受案。(支队可通过消防监督数字化系统明确受案期限)3、及时移送。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二)《受案登记表》的制作1、运用(1)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2)一案多人且案由相同的,可合用一表,但应分别注明各个违法嫌疑人的情况。192、要素填写(1)“案件来源”——包括监督检查发现、火灾调查发现、报案、移交、上级交办等。实践中,以监督检查发现居多。(2)“报案时间”——指举报违法案件的时间。对群众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一般要经过监督检查确认。因此,表中“报案时间”、“报案方式”、“报案人”、“接报人”等栏一般情况下不需填写。受案查处火灾事故责任人时,上述各栏也无需填写。有的误填报告火警的时间、方式、人员等。(3)“简要案情”——要载明违法嫌疑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以及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可表述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全称)》第×条的规定”)。20(4)“受案意见”——应明确受案依据,可表述为“根据《(法律全称)》第×条的规定(法律责任条款),建议对××(姓名或单位、场所名称)的××行为受案查处。”(5)“受案审批”——(1)支队受案审批权可由支队防火处长行使,大队受案审批权应由主管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大队领导行使。(2)对同意受案的,应同时明确该案的主办人和协办人。◆需要注意的是:受案时,对有关违法事实及法律条款的适用,仅是初步的判断。经调查,案件定性、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受案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无需修改。21第五节调查取证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办案人员要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防止偏面或先入为主。对象——除调查违法嫌疑人本人外,案件有受害人或其他证人的,也应予以调查;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轻重;对违法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事实。具体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公安部88号令第134、135、136、137条);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22(二)合法1、双人办案。一般程序的消防行政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消防监督岗位资格的监督人员办理(当场处罚可以由1名具备消防监督岗位资格的监督人员实施)。法律文书和笔录签名、证据材料复核,承办人要分别签名;2、表明执法身份。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等有效证件,以表明自己具备执法身份;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取证。3、依法定程序调查。采取传唤、询问、抽样取证、证据保全等措施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公安部88号令规定的程序、步骤、方法、时限等要求。依法应当经过内部审核审批方可
本文标题:消防行政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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