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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第九章工资Page2第一节工资概述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㈠工资的概念,工资又叫薪金广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Page3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⒈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财政部2009年11月12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Page4企业职工福利费还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⑴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Page5⑵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⑶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Page6⑷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⑸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Page7《通知》指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Page8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例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⒊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例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Page9狭义:即为基本工资,又叫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例如: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计发延长工作时间基数的工资,作为退休金等社会保险待遇计算依据的工资。Page10㈡工资的法律特征:⒈工资必须是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这是其最基本的特征。这是工资与其他收入形式之间的本质区别。同时,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职工领取工资的前提,即工资的有无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依据,与劳动的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好坏无直接联系,劳动的质与量仅是发放工资多少的标准。Page11⒉工资的数额必须是事先规定的。事先规定的形式可以是工资法规、工资政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只有明确工资,即明确货币支付的数额,用人单位才能获得劳动者的劳动。⒊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定期、持续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⒋工资的最后支付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依据的。Page12二、工资立法的原则(教材285)按劳分配原则(包含了“同工同酬”)、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Page13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Page14第二节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教材286)Page15第三节最低工资制度Page16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及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㈠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Page17理解:⒈法定工作时间内就是指法定工时,即一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0小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达到此要求即为达到法定工作时间。Page18⒉提供了正常劳动(一般认为是劳动者不旷工、不消极怠工)《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第2款:“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Page19具体:⑴“正常劳动”是相对“特殊劳动”而言。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⑵“正常劳动”是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动。劳动者因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Page20⑶“正常劳动”还须依法提供。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在指定的劳动岗位上从事了劳动。劳动者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职工病假、事假、待工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或者有关部门裁定关闭、整顿、进入破产程序的,均不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Page212012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Page22(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3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Page23从2012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2.5元。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Page24从2011年12月1日起,武汉市七个中心城区(青山、武昌、洪山、桥口、江岸、江汉、汉阳)及三个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属第一档,为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远城区属第二档,为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Page252012年4月28日,全国国家级开发区第一份、武汉市首次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猫人制衣、海特生物制药、今晨科技、贸联电子、麦克维尔、民营工业园等单位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参与集体合同的讨论与签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主席潘德新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会长严树生分别代表职工方和企业方签约。根据合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用人单位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00元,高于中心城区的每月1100元。【案例】孙某到某搬家公司作搬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700元,并安排孙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2010年2月份,孙某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遂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增加工资。经理不同意,说:公司给孙某提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元,发到孙某手里700元,而且公司为工人提供免费午餐,并给工人统一购买服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加点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孙某的每月收入已超过780元,公司没有违反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孙某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问题: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分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不正确。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对最低工资应正确计算,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劳动保护待遇、福利待遇等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经理将工作午餐、劳动保护费用、福利待遇计算在最低工资范畴内是错误的。本案中孙某每月只得到700元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月工资7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搬家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Page30㈡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最低工资适用的产业范围二是适用于劳动力种类的范围Page31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31号公约和135号公约建议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雇佣条件理应予以保护的各类产业,或者把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产业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Page32我国的《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规定最低工资适用的排除范围,在其第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Page33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⒈国家公务员根据国际通行作法,一般把公务员排除在最低工资制之外。因为这部分人素质很高,工资由国家支付,其实际工资水平大大超过维持其自身和其家庭生活的水平,不需要最低工资制的保护。Page34⒉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其雇佣的临时工)的工作目的不是为了获取报酬,而是为了从事慈善或公益事业,因此对他们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保护。Page35⒊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租赁人或承包人虽然目前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但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租赁收入或承包收入,这部分收入由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进行确定,企业一般也不向其发放工资。因此,对这部分人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应当注意的是全员承包是一个例外。在全员承包中,全体职工与企业主管部门订定了承包合同,但每个职工与企业间仍有劳动合同的存在,因此,职工仍然可受到最低工资制的保护。Page36⒋学徒工观点一:学徒因在学习期间还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创造的价值也有限,因此,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观点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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