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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身份置换主讲人:北京劳动保障研究中心2005年3月•一、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处理和身份置换的政策依据•(一)劳动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二)国资委等四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三)国家经贸委等三部委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四)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五)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七)劳动部办公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有复函(劳办发[1996]243号)。•二、企业改制过程中处理劳动关系应注意的问题•(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要依法进行。应当根据改制企业的性质,按照法律法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金,偿还职工债务等问题,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实施改制前,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改制过程中,要坚持民主程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需经同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做好党团组织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档案管理等衔接工作。•(三)要考虑到大多数职工的承受能力,在多数职工还不接受或不理解的情况下,不能强行推行。•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根据改制企业不同的形式及职工的不同情况,分别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一)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三)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四)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的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走向社会自谋职业。•总之,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地方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四、企业改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规定•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及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劳动部21号文件)的要求,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及标准规定如下:•1、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对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中,原主体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4、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5、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和标准•劳动保障部2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一样,在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也要发生变化,或者离开企业,或者进入改制企业。其中,对离开企业或分流到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经济补偿金主要是针对原国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进行的补偿,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性质是相同的,补偿标准也应一致。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更多的是体现公平原则,防止差距过大。特别是在主辅分离时,辅业改制企业多数采取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股权或债权,参加改制的职工一般仍有工作岗位。按照经济补偿金要更多的讲求公平的原则,其差距不宜过大。因此,21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六、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人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并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七、改制企业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八、企业改制时对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工伤职工等特殊人群的处理办法•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改制企业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用国有股份利润分红或预留国有净资产支付。•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企业改制时,离休人员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其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医疗费用由原主体企业负责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原则交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所需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底退休平均医疗费用计算10年,由改制单位从资产中一次性提取,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补足。•同时,辅业改制企业中内退人员、工伤职工、离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也是主辅分离中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管理方式,并征得职工同意,妥善处理改制过程中这部分人员管理问题。•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是由主体企业负责管理,继续履行协议并发放生活费等;•二是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改制企业代管,如改制企业遇有重大经营问题等无法继续履行托管义务时,这部分人员的管理由主体企业重新接收;•三是主体企业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将这部分人员交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专账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九、企业改制过程中分流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分流到改制企业或到其他企业就业人员,应由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对于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一般应按月缴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十、企业改制过程中原主体企业如何妥善处理拖欠分流安置人员的工资、医疗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其他所欠职工债务•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根据财政部313号文件的规定,改制单位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改制单位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改制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十一、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能否参与改制•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已经下岗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以及出中心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以一并参加辅业改制,进入辅业改制企业的,有关劳动关系处理与其他员工一样按照劳动部21号文件规定执行;•也可以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对协议未到期的,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协议。•十二、对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辅业企业再次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劳动关系的处理•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按照劳动部21号文件的规定,符合859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等,仍然可以按照8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三、在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如何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859号文件第20条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一项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的改革,只有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和认可,改制才能顺利进行。在实施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考虑和听取职工的意见;同时,也要积极宣传政策,把改制分流政策向职工宣传、交代清楚,增强职工的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积极引导,不失时机地推进辅业改制。对于职工暂时难以接受的方案,不要强制推进,应在吸收合理意见、完善方案的同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大家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服从改革的大局。•十四、职工经济补偿金入股问题•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一)用资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所有权归职工,要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其使用方式,强迫职工入股是对职工个人财产权的侵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二)改制企业经营是有一定风险的,职工入股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按照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职工根据企业情况和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职工持有企业股权后,应依法享有企业分红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职工不愿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可将经济补
本文标题: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身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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