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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薪酬委员会之职权范围(于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获董事会采纳)组织1.董事会已于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成立薪酬委员会(后称「委员会」)。成员及法定开会人数2.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并最少须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大部分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3.法定开会人数为两名成员。4.委员会之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亦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会议次数5.委员会应最少每年开会一次。权力6.董事局授权委员会:─6.1就其它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主席及/或行政总裁;6.2向本公司任何董事或雇员索取为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及6.3如认为有需要,可索取专业意见。职责7.委员会的职责如下:─7.1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有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局提出建议。(就本职权范围而言,「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公司的年报内提及的同一类别的人士(如有);按《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12段,这类人士的身份须予以披露。董事应负责决定哪些本集团内的个别人士为高级管理人员);第2页7.2厘订全体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薪金及袍金、退休金权利、在本公司购股权计划下的权利及其它实物利益),其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金、董事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集团内其它职位的雇用条件及是否应该按表现厘订薪酬等;7.3就非执行董事的酬金向董事局提出建议,其考虑的因素与上述7.2项相同;7.4透过参照董事会不时通过的公司目标,检讨及批准按表现而厘定的薪酬;7.5检讨、厘订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那些因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并不会对本公司造成过重负担;7.6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7.7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自行厘订薪酬;7.8薪酬委员会须向股东建议,如何就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13.68条的规定而须取得股东批准的董事服务合约进行表决;7.9应董事会的要求不时向董事会汇报;7.10按要求公开本职权范围,以解释委员会的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及7.11履行其它由董事会不时转授予委员会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职责。~完~
本文标题:薪酬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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