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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介绍宁波市人事局政策法规与事业改革处冯伟强一是简单介绍我市推进聘用制的概况。二是介绍一下实施聘用制的主要政策依据。三是聘用制的相关内容介绍。四是讲解一下聘用合同书及岗位聘任合同书的签订。五是聘用制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我市推行聘用制的概况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在1998年底组织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于1999年开始全面推行。2005年,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意见》(甬人[2005]33号文件),从制度上与国务院文件和省里政策相衔接,保证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顺利实施。截止2009年12月底,全市共有3941家事业单位,除225家空壳、歇业单位外,其余3716家单位均已实施人员聘用制,占事业单位总数的94.29%;核定编制12.96万个,实有在编人员11.6万余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已成为我市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已全面建立。二、实施聘用制的主要政策依据现行聘用制的主要政策性文件有八个,其中国家级的文件有四个: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2、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3、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4、《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号省级文件有三个:5、《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6、《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7、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0号)我市转发件为(甬人法〔2006〕1号)市级文件有一个:8、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意见(甬人〔2005〕33号)实际上主要的政策文件是“1+3”:“1”指的是浙政办发[2004]117号),“3”是浙人薪〔2005〕289号,浙人专〔2005〕290号[甬人法〔2006〕1号]和甬人〔2005〕33号。三、聘用制的相关内容介绍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一)聘用合同的概念聘用单位与职工之间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关系应当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但聘用合同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聘用关系的成立。(二)聘用合同书与聘任协议书之间的关系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定,也就是证明个人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由聘用合同书来实现。而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由《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协议书》来确定,它作为聘用合同书的附件,是证明个人岗位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岗位变更等具体事项的法定文书。也就是说前者确定的是人事关系,后者确定的人与具体工作岗位的关系。(三)聘用合同种类按照期限聘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四)聘用合同的内容1、聘用合同必备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岗位纪律;工资待遇;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2、可备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上述事项作出约定,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1)试用期。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服务期。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3)违约金。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但有一定的情形(不是所有的聘用合同都可以约定服务期):(五)聘用合同的变更1、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2、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3、订立聘用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单独就某事项作出书面约定,但与聘用合同的相关条款不一致,视作变更原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的,以变更后的聘用合同的相关条款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的解除分:协议解除、聘用单位解除和受聘人员解除。其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如下:1、协议解除。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2、聘用单位解除。(1)随时解除。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③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④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浙政办发[2004]117号第29条内容)(2)须预告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③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浙政办发[2004]117号第30条内容)3、受聘人员解除。(1)随时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①在试用期内的;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③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④依法服兵役的;⑤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酚、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⑥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浙政办发[2004]117号第32条内容)(2)预告解除。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浙政办发[2004]117号第33条内容)4、不得解除。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②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③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④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⑤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⑥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31条)5、聘用合同终止。①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②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③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④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⑤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34条)6、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②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③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④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36条)7、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8、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原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如受聘人员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当支付受聘人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并以原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依据计发经济补偿金,其中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补偿本人2个月的工资,超过2年的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补偿本人1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甬人[2005]33号)(七)聘用制中其它相关规定1、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没有新的规定前,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分配制度改革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浙人薪〔2004〕206号)。属117号第31条规定(指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6种情况)的不适用医疗期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连续病休或累计病休时间超过规定享受的医疗期,视作医疗期满。如解除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支付相当于6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2、关于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的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适用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甬人〔2005〕33号、国人部发〔2003〕61号)3、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政策调整。浙政办〔2004〕117号第53条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5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浙人专[2005]290号文件第25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原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且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核准,其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2009年8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规定: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4、离岗退养政策。聘用单位与受聘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受聘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按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浙人专[2005]290号第16条)。四、聘用合同书和聘任协议书的签订签订《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协议书》时,要根据岗位设置后明确的所聘岗位和岗位等级,将有关内容详细填入“根据……,现聘用***同志在岗位工作。一、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中。举例一:根据……,现聘用***同志在人事管理(管理
本文标题:全面推行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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