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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考試法 1-3一、公務人員考試法▲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五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七五號令刪除第十七條並修正第三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總統華總字第八五○○○○八七九○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五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五九四○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五條第一條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第二條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四條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經公開競爭考試,取才仍有困難者,得另訂考試辦法辦理之。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1-4 國家考試應試寶典第一項考試錄取人員,僅取得申請考試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不得調任。第五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第六條公務人員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由考試院定之。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第八條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第九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第十條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第十一條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第十二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第十二條之一各種考試應考人總成績之計算及限制,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第十三條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由考試院補行錄取。第十四條應考人得向考選部或辦理試務機關申請複查成績。前項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由考試院定之。第十五條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四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公務人員考試法 1-5第十六條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者,或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第十七條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第十八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第十九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外,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試院定之。但依職業管理法律須有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執業證書始得報考。前項應考資格之審查,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辦理,其審查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二十條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保留受訓資格、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事項之規定,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考試及格證書費,其數額由考試院定之。第二一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二、冒名頂替者。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第二二條公務人員之晉升官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另定之。第二三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者,僅得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第二四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二五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1-6 國家考試應試寶典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四一○七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二一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六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九一○○○二三四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九四○○○三六九一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九四○○○九一四五一號令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並修正全文第一條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第二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第三條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考試方式。第四條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第五條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四、報名費。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前項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第六條本考試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係指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類科。其體格檢查標準,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第七條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1-7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第八條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第九條本考試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類科,若有無人錄取或錄取不足額情形,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規定,再辦理該類人員考試。第十條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第十一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第十二條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第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1-8 國家考試應試寶典附表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類別職組職系類科應考資格行政普通行政一般行政一般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一般一般民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民政宗教行政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社會行政社會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人事行政人事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戶政戶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原住民族行政原住民族行政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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