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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簡介高雄市政府人事處99年7月30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修正支領月退休年齡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未達起支年齡配套選擇年齡未達起支年齡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依下列方式選擇領取月退休金:展期領取月退休金:先辦理退休,但至年滿60歲(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減額領取月退休金:於辦理退休時,即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訂定緩衝過渡期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自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適用期間(民國100年1月1日實施)指標數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76(25+51)或(26+50)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77(25+52)或(26+51)或(27+50)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78(25+53)或(26+52)或(27+51).....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79(以下均以此類推)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80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81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82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83109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84110年1月1日以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任職滿15年以上年滿60歲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增加彈性退離機制增列3款彈性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適用對象:僅限於配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辦理退休人員。加發慰助金最高7個月之俸給總額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新制畸零年資之計算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現行:新制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2%或1.5個基數),不滿半年者,計發1%或1個基數。修正:新制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照基數內涵600分之1或8分之1給與;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現行:舊制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併入退撫新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修正:舊制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回歸依舊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舊制畸零年資之計算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刪除55加發規定;但另有過渡保障規定101年1月1日前任職滿25年以上棉滿55歲者,自其年滿55歲之日起1年內仍得適用加發規定。例如:民國45年次於100年滿55歲,於滿56歲前仍得繼續適用,民國46年次,則不適用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提高其退休給與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准予超過35年;自第36年起,一次退休金者:每年增給1個基數,以增至60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者:每年增給1%,以增至75%為限。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現行退撫基金提撥率法定費率上限12%。修正後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5%。撥繳滿40年後免再撥繳。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未再婚配偶,應領撫慰金之額度為1/2其餘遺族再平均領受其餘1/2,依下列遺族順序: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年滿55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與退休人員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擴大退休再任有給公職應停領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與規定。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修正重點計算方式修正方案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本(年功)俸X2現行方案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年終慰問金1/12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1/12修正方案:75%(年資25年)~95%(年資35年)每增1年加2%(未滿半年,增加1%;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優惠存款辦法修正重點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扣減金額比較表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75%-95%)退休等級改革前之退休所得現行改革措施扣減金額修正方案扣減金額扣減金額增減情形非主管主管非主管主管五功十61,03211,2147,5384,269-6,945-3,269七功六69,17711,5156,4634,722-6,793-1,741九功七83,12714,6366,0905,497-9,139-593十一功五92,43312,15606,014-6,1426,014十二功四93,5949,30706,078-3,2296,078備註:1.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並以舊制年資14年、新制年資16年,以99年度待遇標準計算。2.「改革前之退休所得」指依95年2月15日以前之規定計算退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含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之合計金額。3.「扣減金額增減情形」欄標示負號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減少;未標示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增加。
本文标题: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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