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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直属单位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部直属单位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促进公安科技工作发展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公安部直属单位专门从事刑事技术、侦察技术、消防技术、交通技术等公安和社会安全专业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相关技术支持的人员申报评定研究员任职资格,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评审机构第四条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公安部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科研所负责人担任成员。具体职责是:(一)制定部属单位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相关政策。(二)批准成立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决定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三)批准并公布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结果。—2—(四)决定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负责认定参评资格、组织评审、接受政策咨询以及领导小组其他日常工作。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5名以上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若干名,负责对符合参评研究员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被评审人”)进行评审,并向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提交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议组。评议组原则上由同行专家组成,负责审查本专业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其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投身公安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无学术不端行为。(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现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三)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考核不称职的年度不计算为任职年限)。—3—(四)任副研究员期间,累计从事科研开发、技术管理和科技服务等工作5年以上。(五)作为本单位学科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并培养出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按规定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除外。第七条科研能力与成果条件(一)任副研究员期间,单独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在核心期刊或本专业领域内影响较大的学术刊物上,单独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3篇以上。在涉密技术岗位工作、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著作的,应在本单位内部论文集等内部刊物上单独或以第一作者交流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4篇以上,且须由本单位评审机构出具有关涉密情况的书面说明。(二)任副研究员期间,应具备以下4项条件中至少1项: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l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管部门重点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主管部门科研项目4项。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项目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励2次。3.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含全面修订)国家标准、技—4—术规范2项或行业标准4项;或国家标准、技术规范1项且行业标准2项。4.从事工程技术设计的人员,承担过至少2个工程合同总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技术设计或技术总负责工作。第八条实践能力与成果条件任副研究员期间,应具备以下7项条件中至少2项:(一)主持完成的项目成果得到转化,在至少2个地市级以上区域或1个省级区域推广使用;或单一产品2年以内为本单位实现经济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达到200万元以上。(二)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或全国性重大安保活动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获得个人三等功以上的表彰奖励。(三)主持完成至少2份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重点科研课题,按组织程序报批并被采纳后,为推动技术立项、研发、管理变革或公安理论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四)作为技术专家参加3次以上全国性行业组织、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组织、省部级有关机构或公安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论证工作。(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公安系统或社会公共安全行业专业教材(讲义),被广泛推广、使用至少1部,其中独立完成5万字以上。(六)被高等院校聘请为专业课程教师或研究生指导老师,—5—讲授本专业领域有关课程50课时以上;或指导本专业博士研究生1人以上或硕士研究生3人以上;(七)获得本专业领域发明(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制作权)专利3项(排名前三名),且专利权的归属为发明人所在单位。第四章破格与优先第九条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学历和资历规定,但任副研究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其中学历破格的,最低应为大学专科,且任副研究员至少满7年;资历破格的,任副研究员至少应满3年。(一)单独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3篇以上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收录;或有4篇以上论文被《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科学文摘》(SA)、《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大工程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制订(含全面修订)国家标准、规范4项以上。(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省部级一等以上科技奖励2次。—6—(四)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或全国性重大安保活动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的表彰奖励。(五)单独出版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在公安科技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按此破格者,须由本单位评审机构委托2名以上本专业研究员提出书面评价意见。第十条承担援藏、援疆、援青任务1年以上,或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任职资格。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个人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填写并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同时需提供学历、专业经历证明、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以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发表论文、著作等业绩成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二)单位推荐。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结合本单位研究员职数空缺情况,按规定向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单位推荐意见、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及反映其业务能力和实践经历的材料。(三)资格审核。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7—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或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第二年参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四)评议组评议。各专业评议组在审查评估被评审人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听取被评审人的专业答辩,根据被评审人业绩成果和答辩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五)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各专业评议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成员不少于17人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六)公示和发布。评审结果报公安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发布评审结果。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采取实名方式向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对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由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处理。第十三条评审工作适用回避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涉及亲属时,应当回避。第六章附则—8—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均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励项目,且须有个人获奖证书。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视同省部级科技奖励。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完成人”,是指参加国家级项目排名前五名或参加省部级项目排名前三名的人员;“主要起草人”,是指排名前三名的人员。第十六条提交评审的著作和学术论文以公开发表为准,内容涉密的除外。专利成果以取得国家授权证书为准。项目完成情况以项目验收(鉴定)报告为准。成果转化、推广使用及经济效益情况,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标准、规范参与情况原则上以正式颁布的标准、规范起草人排序为准;已完成起草报批但尚未颁布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第十八条公安部直属单位法医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安部直属单位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公安部直属单位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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