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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人社发〔2010〕2号关于江西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文件-2-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含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下同)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4、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兼有原工商业者身份的,只可享受一次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或原工商业者的倾斜。6、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7、按第3、4、5、6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特殊调整,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社会保障养老金调整通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1月28日印发共印800份-4-附表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类别调整项目项目分档增加金额(元)(一)普遍调整(1)基本养老金水平700元以下(不含700元)80700-900元(不含900元)70900-1100元(不含1100元)651100-1300元(不含1300元)601300-1500元(不含1500元)551500元以上(含1500元)50(2)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55满15年不满20年60满20年不满25年65满25年不满30年70满30年不满35年75满35年不满40年80满40年以上85(二)特殊调整(1)高龄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25满80周岁以上35(2)高级职称正高50副高40(3)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或原工商业者20(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含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25-5-
本文标题:关于江西省XX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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