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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篇•第七章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劳动合同的特征•(一)劳动合同的从属性•一般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不仅在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地位是独立和平等的,而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仍保持平等和独立性。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订立合同是平等的,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形成一定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产生多方位的从属性。•1、身份上的从属性•订立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被完全纳入到用人单位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身份上从属于用人单位。•2、义务履行的从属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其履行劳动义务的自由决定权要受到用人单位意志的限制。•3、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生产或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在法律上其所有权归用人单位所有。•从属性是劳动合同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最显著的标志。•(二)劳动合同的继续性•是指劳动合同所处的一种存续状态。•一般法律关系因交易的需要和完成而建立和消灭,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更注重保持其存续和和谐的状态,因此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续签而得以延续。•(三)劳动合同内容的受限制性•一般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受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影响。•而劳动合同内容主要体现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条件的客观化,各国劳动法都采取了“劳动条件基准法定”原则,即通过法律对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劳动标准的规定,限制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的范围。•规定集体合同制度,使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受集体合同内容的影响和渗透。第二节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种类•(一)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即有明确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指以劳动者完成某工作或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该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二)按照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为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录用合同•指用人单位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全面考核和择优录用等程序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2、聘任合同•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具有特定技术或经验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3、借调合同•指由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为确立借调关系,明确相互之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订立的劳动合同。•4、委派合同•指委派单位、接受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劳动者之间,就委派劳动者到接受委派单位工作而订立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三)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者工作时间长短为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两种。•1、全日制劳动合同•基于全日制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也称典型劳动合同。•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⑴概念•是基于非全日制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⑵特点•①形式灵活,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全日制的劳动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④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并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⑤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对有关权利和义务约定的具体条款。•(一)必要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不可缺少。•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息•2、劳动合同的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5、劳动报酬•6、社会保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二)商定内容•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并非劳动合同比不可少的条款,如缺少该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完整性。•1、试用期•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于相互考察、适应的期限。•法律禁止将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约定为试用期,且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关系。•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培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同时可以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所应承担的违约金作出约定。•3、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适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限制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竞业限制•指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应注意:•⑴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⑵用人单位应该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⑶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劳动合同内容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概念•即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普遍遵守效力的劳动规则,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⑴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即内容须具有合法性。•⑵规章制度的制定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⑶公告或告知劳动者•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劳动规则,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而订立的协议。两者存在明显差异,产生冲突时,按照“有利劳动者原则”的标准确定哪一个效力优先。•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合法原则•(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三)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1、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⑴要约•⑵承诺•2、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⑴书面形式•⑵口头形式•⑴书面形式•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⑵口头形式•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亲自履行原则•3、不得强迫劳动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1、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的概念•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的合同履行中止的事由,当事人双方暂停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待暂停事由消失后继续履行。•2、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的情形•⑴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⑵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⑶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三)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时所遵循的规则。•(四)劳动合同无效•1、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从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⑴法律依据:•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③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⑵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3、无效合同的处理•对无效合同的处理,首先适用“返还”原则,即合同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才适用作价补偿;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2、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①劳动合同的完全不履行,主要指预期违约•②劳动合同的不完全履行•③劳动合同的不适当履行•3、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①继续履行•②违约金•③赔偿损失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即劳动合同在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等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仅限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2、合法原则•(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引起合同的变更•2、因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3、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引起合同的变更•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2、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⑴按是否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①双方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指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的解除。•②单方解除/法定解除,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劳动合同一方意思表示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它包括预告解除和随时解除。•⑵按是否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主观过错为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两种。•过错解除,指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另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的。•无过错解除,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客观事由而导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1、双方协商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是协商解除的条件。•2、单方解除的条件•⑴随时通知解除•劳动者有6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6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⑵预告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另外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⑶裁员•指用人单位基于法定的事由与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人数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4种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4、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①通知•②办理工作交接•③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④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三、劳动合同的终止•指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导致其法律效力的消失。•四、经济补偿金•1、概念•指国际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主观过错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
本文标题:劳动关系协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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