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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课程教学安排第一章劳动法总论第二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促进就业第四章劳动合同第五章集体合同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七章工资制度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九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第十章职业培训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一章劳动法总论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的含义1、法定性2、报酬性3、社会性4、从属性劳动者的含义1、广义2、狭义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即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进行。4、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隶属性。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4、工会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5、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三、劳动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4、调整方法及原则不同。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第三节劳动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包括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各类企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3、劳动行政法规。4、部门劳动规章。5、地方性劳动法规及规章。6、司法解释。7、国际劳动公约及建议书。第四节劳动法的形成和发展一、19世纪外国的劳动立法特点:主要是关于工作时间和保护对象的规定。1802年英国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其意义在于,保护了工人的利益,意味着现代劳动法的诞生。1842年英国颁布了《十小时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1806年法国颁布了《工业法》。1841年法国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839年德国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1869年德国颁布了《工业劳动法》。1891年德国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工业法》。二、20世纪外国的劳动立法第一阶段(二战前)1903年德国颁布了《未成年工保护法》。1918年德国颁布了《工作时间法》、《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20世纪30年代劳动立法的两种倾向1935年美国颁布了《华格纳法》,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及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美国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的限额以及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办法。1918年苏联颁布了《劳动法典》,1922年重新颁布《苏俄劳动法典》。第二阶段(二战后)二战后初期,反工人立法盛行。1947年美国颁布了《塔夫脱—哈特莱法案》(即劳资关系法),限制了工会的权利和罢工权等。1957年法国颁布了《保卫共和国劳动自由法》,用严厉手段镇压工人运动。20世纪60年代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开始颁布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法律。二战后社会主义国家纷纷颁布劳动法典。三、我国劳动法的历史发展1、北洋军阀统治时期1923年3月29日颁布《暂行工厂通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立法,共28条,规定了最低的雇佣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童工、女工的工作限制、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内容。2、国民党统治时期1923年《团体协约法》(集体合同法)。1929年颁布、1943年、1947年修改《工会法》。1929年颁布、1932年修改《工厂法》。1928年颁布、1930年修改《劳动争议处理法》。3、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1930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颁布《劳动保护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年新《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曾颁布过一些劳动法规。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各地制定了劳动法规。4、建国初至改革开放前的劳动立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劳动部颁布《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1950年政务院发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关于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0年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颁布、1953年修改《劳动保险条例》1952年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宪法》有关劳动的规定1954年政务院《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1957年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66年至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5、改革开放后至今的劳动立法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6年国务院发布有关国营企业的四项暂行规定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90年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1988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工会法》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矿山安全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2001年修改《工会法》2001年颁布《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颁布《安全生产法》2007年颁布《劳动合同法》2007年颁布《就业促进法》2007年颁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颁布《社会保险法》国务院、部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五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依宪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原则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原则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原则第二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劳动者的权利一、宪法与劳动者的权利42条劳动权43条休息权44条退休权45条获得物质帮助权48条男女同工同酬权二、劳动权利的具体内容劳动就业权(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权、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带薪年休假权、探亲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三、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促进就业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概念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者,通过一定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活动。二、劳动就业的特征主体为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有从事社会劳动的愿望。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三、劳动就业的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国家安置就业第二节我国劳动就业的原则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照顾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就业原则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第三节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一、职业介绍的概念指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工的一种就业中介服务。二、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劳动法第11条和就业促进法第40条的规定三、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1、按经营性质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2、按举办主体分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四、职业介绍机构服务的内容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介绍服务委托服务管理服务五、就业服务的管理体制国家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地方就业服务的管理机构街、镇、乡就业服务站是地方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基层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就业服务机构
本文标题:劳动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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