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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研究12级非法学吕宁斯Part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Part2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属性目录性骚扰的基本类型我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立法现状我国职场性骚扰诉讼中的证明困境本文对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构建职场性骚扰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域外经验我国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难的原因性骚扰诉讼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1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属性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作为专门的法律术语,最初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对于性骚扰的法律概念,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大部分学者(骆东平,2005;曹艳春,2007)采用美国凯瑟琳·麦金农教授的观点,认为性骚扰是“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将给受害者带来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1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属性性骚扰行为侵权行为不受欢迎的行为资源图示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1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属性侵权行为隐私权名誉权就业平等权和工作环境权(张新宝)人格尊严(张绍明)贞操权(王成)性自主权(杨立新)“不受欢迎”是性骚扰行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不受欢迎”并不等同于“非自愿”,因为某些性骚扰实施者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对受害者进行威胁、引诱,受害者可能会迫于压力屈从,行为上表现可以是“自愿”的,但在主观上对该行为是不欢迎的、反感的、令受害人产生厌恶的。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不受欢迎的行为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2性骚扰的基本类型职场(工作场所)性骚扰公共场所性骚扰(如:发生在公共汽车、娱乐场所、商场、展览会等拥挤公共场所;也包括利用电话、网络等公共媒介而进行的电话性骚扰、网上性骚扰。)敌意环境型性骚扰交换型性骚扰性骚扰交换型性骚扰(quidproquoharassment):雇主、上司、管理人员(或其他有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以任用、升职、加薪等为交换条件,对他人要求性利益。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2性骚扰的基本类型敌意环境型性骚扰(hostileenvironmentsexualharassment):发生在同事、一般雇员或没有管理权的人员之间,通过性方面的言语或行径给受害者造成了敌意的、侮辱性的工作环境。(如:开下流的玩笑,不受欢迎的接触)权力交换地位对等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资源图示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3我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立法现状2012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3我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立法现状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来,我国各省份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07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9条:“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2007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23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4我国职场性骚扰诉讼中的证明困境时间案由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件2001年西安国有企业女职工V.上司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出示足够证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件2003年北京某公司员工雷某V.上司焦某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2003年武汉女教师何某V.该校校长侵犯人格尊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胜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2002年贵阳贵阳供电局女职工王某V.该局局长侵犯名誉权精神损失费1万元,工资损失、医疗费2.9万元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4我国职场性骚扰诉讼中的证明困境首例同性间性骚扰案2004年成都25岁喻某(男)V.66岁黄某(男)侵犯名誉权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道歉胜诉,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第一案2006年重庆女教师文静V.该校校长侵犯人格尊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原告请求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雇主责任第一案2009年广州萝岗区陆路V.日籍主管横山宏明及广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案侵犯名誉权、人格尊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0万元胜诉,被告横山宏明向陆路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1性骚扰问题的概况及其证明困境1.4我国职场性骚扰诉讼中的证明困境我国职场性骚扰诉讼存在以下的特点1、绝大多数的职场性骚扰案件属于交换型性骚扰2、以侵犯名誉权/人格尊严为案由起诉3、大部分诉讼是个人诉个人,没有涉及雇主责任4、原告败诉的原因是证据2002年《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定义构成性骚扰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不受对方欢迎的与性有关的实际行为;第二,受害人的性权利受到侵害,造成精神利益和其他方面的损害;第三,行为人实施的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实施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谁主张,谁举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2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2.1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12345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性骚扰行为的突发性损害后果的不可量化性基于权力的不平等性传统的证明方式2.1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一、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性骚扰一般发生在比较封闭的场所,特别是在交换型性骚扰中,被告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使受害人处于其控制的领域(如:被告办公室内),通常只有原被告在场,行为的全过程被目击的可能性极小,封闭性场所外的证人大多只能听到现场的某些声响、对话或呼叫。同时,性骚扰行为又只是与性有关的语言和不伤及身体的动作,如拥抱、抚摸等方式不易形成证明材料。二、性骚扰行为的突发性性骚扰具有突发性,往往是在受害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发生,且行为持续时间短暂,因此,受害人很难运用录音、录像等手段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2.1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三、损害后果的不可量化性绝大多数的性骚扰行为并未直接伤害受害人的身体,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一般表现为身体上的不适,如头痛、失眠等生理病状,而性骚扰行为最大的危害是造成受害人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些伤害后果都是难以证明的。四、基于权力的不平等性在交换型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地位不平等,迫于加害人的权力,受害人往往担心收集证据揭露加害人,会被打击报复、被解雇,再加上与骚扰者权力资源的不对等,难以采用有效的手段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另外,工作场所发生的性骚扰的证人一般是受害者的同事,同样由于与被告之间存在地位的不平等关系,证人也会由于担心被报复而不敢或不愿出庭作证。五、传统的证明方式法院在审理性骚扰案件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及重物证轻人证,重直接证据轻间接证据等传统证明方法,使得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承担了所有的败诉风险,使得取证难和举证难成为了性骚扰案件最难解决的问题。2.1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案例引入:台湾与我国大陆关于性骚扰案件的认定台湾首例性骚扰案件重庆巴南区性骚扰案件我国首例胜诉案武汉女教师案我国首例性骚扰案件(西安童女士案件)书证1台北市政府就业歧视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及评议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向教委的投诉及反映问题的材料被告的保证书主管这家国有企业的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出示的关于童女士要求调离办公室的材料2日记,原告在过去数年均有作日记的习惯,当日曾在笔记本上写有“被告姓名、KTV、金上皇、吃胸”等语开庭期间,原告丈夫已向法院提出与她离婚的起诉材料学校对于被告的处分决定假条,原告身体不大好,为此多次受气昏倒,被迫请假几个月台湾与我国大陆地区受害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资料2.1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台湾首例性骚扰案件重庆巴南区性骚扰案件我国首例胜诉案我国首例性骚扰案件书证3KTV分店消费明细存根联一张及该影片影碟封底,证实原告曾与被告在KTV消费原告文某因被告胡某性骚扰造成的神经衰弱,在医院看病的病历和发票被告以各种理由克扣原告的福利和奖金的证明材料4由华信商业银行出具复函一份,证明当天确在金太皇餐厅用餐一事,在消费存根上亦有被告的签名5在该案发前,其业绩不断上升,而案发后,业绩开始逐渐不佳的业绩表2.1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台湾首例性骚扰案件重庆巴南区性骚扰案件我国首例胜诉案件武汉女教师案我国首例性骚扰案西安童女士案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曾在案发后向女性同事两人及其他友人提及曾在事件当日被被告上下其手及抚摸胸部的事实证人张国玉、文胜雄当庭陈述曾经听原告说自己受到被告的性骚扰,很反感被告的行为,而精神因此受到伤害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证人陈述曾经听原告说自己曾经受到被告的性骚扰原告同事在被告办公室门外,听到原告在里面说“你不要这样!”之类的拒绝语言,并证明原告向他们讲述被告对其实施骚扰的情况2教委调查报告中,有一位女教师作证,证明被告胡某对其进行性骚扰原告家人证言,原告在家里曾多次向家人诉说工作十分不顺,在单位里很苦恼2.1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台湾首例性骚扰案件重庆巴南区性骚扰案件我国首例胜诉案武汉女教师案我国首例性骚扰案西安童女士案物证1文某的手机一部电子数据/视听资料1文某手机中保存的被告发送的短信19条,其中包括“不能使你动情,是俺一辈子的悲哀”、“好想好想把你视作红颜知己你却总是拒之门外”等短信内容原告母亲秘密制作的一份录音材料,该材料记录了学校领导就该案对被告进行处分的事情、所进行的调查以及作出解释专家意见书1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召集的专家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性骚扰的专家意见书2.1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台湾首例性骚扰案件重庆巴南区性骚扰案件(女教师文静案)我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件(武汉女教师案)我国首例性骚扰案件(西安童女士案件)直接证据2231间接证据5618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对比,在证据种类方面,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一般收集到的证据是书证和证人证言,书证主要包括受害人向单位的投诉材料、单位对加害人的调查处分报告、对精神损害进行治疗的病历等等;而证人证言则主要是同事和家人证言。而在直接和间接证据方面,性骚扰案件是以间接证据为主,依靠大量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认定案件事实。2.1性骚扰受害人举证难的原因2职场性骚扰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台湾首例性骚扰案件VS我国大陆重庆文静案台北地方法院对台湾首例性骚扰案件中的证据认定:原告所提出的消费明细表及影盘的封底介绍等均被法院认为是确曾前往该处消费的证据。至于被告是否确有在包厢内以手触摸原告肩部、胸部及大腿的情况,法院认为除原告所撰写的日记可供佐证外,她对同事及其他友人有关此事件的相关陈述也足以让法官采信确有此事发生。重庆巴南区法院对于双方提供的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均作出了肯定的认定,但在结果
本文标题:劳动法——性骚扰举证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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