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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制度2第一节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企业的概念(P47)一般而言,企业是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企业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它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3•2.企业的特征(重点掌握):•(1)企业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4•3.企业的分类•(1)按照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分类标准。•2.按企业所属产业、行业的不同,企业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信息企业环保企业等。5•3.按照企业的组织形态及其相互关系,企业可以分为单一企业、联合企业。•单一企业是指在投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联合企业是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群体,比如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企业集团等。•4.按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企业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5.按企业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企业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企业的法律形态的划分。6二、企业法的含义和内容体系(P48)•企业法: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内外部经济关系的法。•广义上的企业法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那个的所有法律规范,内容涉及企业的组织设立和组织变动、企业治理构造、市场交易、社会责任等;•狭义上的企业法是规范企业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组织结构等基本内容的立法,通常被冠以“企业法”或者“公司法”字样。7•企业法的内容体系•企业法体系是企业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在法律渊源方面,企业法体系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企业法规范组成的。•1.宪法性规定。我国《宪法》就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三种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基本规定。•2.企业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制定的企业立法。•3.企业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法律规范。8•4.企业规章。即由国务院各行政机关制定的企业法律规范,eg:《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5.地方性企业法规和规章,即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企业法律规范,eg:《湖北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6.其他企业法律规范,包括司法审判,国际惯例中有关企业事务的法律规范等。9第二节国有企业法•一、国有企业及其立法状态(P49)•在我国,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内外部社会经济关系的法。eg:《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10•国有企业法的发展脉络•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等企业,因此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立法。•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标志着国有企业进入了制度创新的阶段。同时,该年颁布的《公司法》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同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分别代表国家旅行出资人职责,构建了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1二、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指导原则•(一)国有企业的定义(P49)•国有企业概念的演变•1.国营企业:是指直接由国家(派代表)经营的企业,它的资本完全由国家投入。(计划经济时期)•2.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全部资本均由国家投入的国有企业。(80年代中期)•3.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该资本或该资本形成的股份归国家所有的企业。(90年代)12•国有企业(P49):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产生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具体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13(二)国有企业的性质(P49)1.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2.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3.国有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14(三)国有企业的法律特征(补充内容)1.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1)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2)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3)符合法人的要件,具有法人地位。2.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征:(1)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15•(3)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对本企业占有的国家财产行使经营权,企业依据经营权而取得法人资格。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债务只依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企业对外承担物质基础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4)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由国家制定特别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律具有法人资格。16(四)国有企业的管理指导原则(P49-50)•1.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建设;•2.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3.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4.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5.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6.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7.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17•8.实行经济责任制;•9.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方式相结合;•10.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11.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8三、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一)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含义•国有企业经营权(P50)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对企业财产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19•含义解释(补充内容):•1.该经营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排他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物权。•2.国家所有权主体表现为对企业财产和利益的最终处分权和支配权。表现为决定具体的经营制度、任免企业管理人员、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取得经营成果、决定经营失败企业的命运。20(二)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性质(补充内容)•1.经营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2.经营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法律保护主体对国家财产的合法占有和利用,禁止经营主体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财产主张或行使与经营权相对抗的权利,包括不得向企业摊派。•3.企业行使经营权,可以享有部分物质利益。21•4.企业取得完整意义上的经营权,可以支配国家特定财产,并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业交往活动,参加诉讼活,与此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经营权是物权制度中的一项新型权利。22(三)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特征•1.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来源于国家所有权的授权,具有从属性。经营权不能对抗所有权。•2.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所设定并赋予企业行使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两权不分离的状况将窒息企业的活力。•3.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是企业向国家承担的一项义务。•4.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取得往往采取一定的经营形式,如承包经营制和租赁经营制。23(四)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P50-51)•1.生产经营计划权—国有企业的首要权利,是企业经营权的核心。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调整国有企业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关系。•2.产品、劳务定价权—国有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和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24•3.产品销售权•包括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或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和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4.物资采购权:•指令性计划物资—按照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署合同•非指令性物资—可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自主签订供货合同、自主进行物资调剂。25•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国有企业有权向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7.留用资金支配权—涉及到国有企业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8.资产处置权—国有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活着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26•9.联营、兼并权—国有企业可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实行股权联营或者契约式联营。•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国有企业应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27•12.工资、奖金分配权—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13.内部机构设置权—国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14.拒绝摊派权—国有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28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一)厂长(经理)负责制(P52)—由国家委派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报国家批准,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29•1.厂长的产生方式(P52):•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但须征得职工代表们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须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30•2.厂长的职权(P52):•(1)经营管理决策权—各项计划方案、行政机构设置、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名权—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4)对职工的奖惩权•(5)对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国有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其成员构成为企业产供销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31•(二)职工代表大会制(P53)—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工作机构——企业的工会委员会。•1.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议建议权—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等规章制度。32•(3)审议决定权—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宅分配方案等•(4)评议监督权—监督、评议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5)选举权—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6)集体合同签订权。33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P5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指责、享有所有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国务院—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企业。34•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国有企业•(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P52)•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注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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