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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参考书目:1《劳动法教程》(第三版)王全兴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劳动合同的制度与理想》郑尚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社会保障的法学观》董保华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4、《社会法原论》董保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力和劳动的概念1、劳动力指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1)劳动力的特征①其存在具有人身性。②形成具有长期性。③储存具有短期性。④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⑤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性。⑥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2)劳动力形态的分类①潜在形态和外在形态潜在形态劳动力,即蕴含于人体内部,处于静态形式和无形态的劳动力。(未被使用劳动力)外在形态劳动力,即表现于人体内部,处于动态形式和行为状态的劳动力。(被使用的劳动力)提高潜在形态劳动力的水平,可以扩大外在形态劳动力创造社会财富的能量;而潜在形态劳动力对创造社会财富的实际贡献大小,取决于外在形态劳动力对潜在形态劳动力转化的程度,即是全部转化和转化多少;而且,潜在形态劳动力的素质,可以通过外在形态劳动力得到增强。②商品形态和非商品形态商品形态劳动力,又称劳动力商品,即进入市场成为买卖客体的劳动力,它由其所有者有偿地让渡给他人使用。非商品形态劳动力,即没有进入市场而未成为买卖客体的劳动力,它由其所有者自己使用或者无偿地让渡给他人使用。2、劳动的概念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力的使用包括:自我使用劳动力:劳动力所有者运用自己的劳动力生产使用价值供他人使用劳动力:劳动力所有者将其劳动力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有偿或无偿)(1)从主体看,它是以职工(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2)从目的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3)从性质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看,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1)具有从属性。(2)具有契约性(3)具有职业性(4)有偿性(二)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就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1、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①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劳动者到参加到另一方的单位中,成为这一单位的成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遵守有关单位各项规章制度②内容为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③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④是平等性质和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仅限于劳动合同关系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即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佣人等的劳动关系不用劳动法调整,而分别归相应的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民法调整。3《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关系4、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关系•(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2)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3)劳动关系与融资经营关系•(4)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5、劳动关系的特殊形态•(1)虚化的劳动关系•(2)派生的劳动关系•(3)双重劳动关系•(4)劳动派遣关系(三)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本身并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附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1、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工作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4、工会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所发生的关系5、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第二节劳动法的地位和基本特征第二节劳动法的地位和基本特征一、劳动法的地位(一)关于劳动法的地位的争议1、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与行政法、民法并列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2、劳动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3、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并列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1)劳动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具有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功能和重要性。(3)劳动法具有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传统4、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①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②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③作为法域的社会法④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二)劳动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2)两者在法律关系主体不同2、劳动法与经济法(1)调整对象不同(2)立法宗旨不同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产生的方式不同二、劳动法的基本特征(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二)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1、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劳动法总体上向保护劳动者倾斜,这主要表现:(1)劳动法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权利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只准提高而不准降低的最低标准,使其得到最基本的保护;对用人单位则无这种保护性规定。(劳动基准法定)(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严格限制,即不仅规定必备的许可性条件,而且规定具体的禁止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只规定许可性条件而不规定禁止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对劳动者的解雇保护)(4)在劳动监察制度中,监察对象一般只限于或者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5)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劳动者规定救济保障。•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二是举证责任倒置•三是有限的一裁终局劳动法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原因:目前,偏重保护劳动者的观点遇到挑战:①在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矛盾缓和,出现劳资伙伴、利益共同体的观念,这时强调保护不合时宜。②在有些立法中偏重保护的色彩在淡化。2、劳动法也是管理法(1)在劳动法的双重宗旨中,保护劳动者较之劳动管理处于更重要的地位。劳动法应兼顾公平与效率,但偏重于公平。(2)劳动法的双重宗旨具有统一性。(三)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1、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协调法(1)劳动法把劳动关系规定为合同关系.(2)劳动法确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3)劳动法确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2、劳动法是劳动标准法①劳动者保护标准是关于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即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标准,通常称为“劳动基准”。②劳动管理标准,是作为一种劳动科学管理尺度的标准,如劳动定员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残废等级标准、基本工资标准、职业伤亡事故等级标准等。(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第三节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具备下述特征:(1)全面的涵盖性。(2)高度的权威性。(3)相当强的稳定性。(一)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1、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即我国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1)对公民而言,意味着享有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2)对用人单位而言,意味着必须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平等地录用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应尽职责;并且不得以歧视和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公民劳动权的实现。(3)对国家来说,意味着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保障。2、劳动是公民的义务。(1)对公民而言,意味地必须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努力通过自谋职业,自愿组织就业等方式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并在劳动岗位上踏实履行各项义务。(2)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有权组织和安排职工参加劳动,并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劳动任务。(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1、全面保护2、平等保护3、倾斜保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3、优先保护4、基本保护•(三)劳动自由原则•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契约自由、辞职自由)•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团体自由•3、在劳动法保护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1、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2、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即在用人单位内部对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劳动时间、劳动任务的安排)第四节劳动法的形式和体系一、劳动法的形式(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1)劳动法典。一是具体式劳动法典;二是概括式劳动法典(2)单项劳动法律。(3)相关法律,即其他法律中的劳动法律规范。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6、国际劳工公约(二)准规范性文件1、劳动政策2、劳动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4、工会制定的劳动规范性文件5、集体合同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劳动法的体系1、劳动就业促进法。2、劳动关系协调法。3、劳动基准法。4、劳动监督法。5、社会保障法。第五节劳动法的作用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二、调整劳动关系,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三、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标题: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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