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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合称。2、广义上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3、劳动法体系: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6、经济性罢工: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动。7、劳动参与权: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8、劳动就业权: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9、休息休假权: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10、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1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12、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13、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14、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5、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16、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17、竞业避止(竞业限制):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18、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19、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20、就业保障: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21、特殊群体: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22、劳动就业: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23、职业教育: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24、失业人员: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2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25、职工培训: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2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27、就业训练中心: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28、工资: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计时工资: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30、计件工资: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31、奖金: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32、津贴: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奖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33、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34、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依法或按照协议在非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35、工作时间: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36、休息时间: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37、探亲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38、年休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39、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40、职业安全卫生: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41、职业卫生法律保障: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2、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4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44、职业纪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45、对违反劳动纪律的经济处罚:企业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经济方面的制裁,强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以示惩戒。46、社会保险: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47、养老保险: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48、失业保险: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49、工伤保险: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50、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3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1、疾病保险: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52、职工福利: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53、职工集体福利:为满足职工集体生活需要或职工共同的生活需要而设置、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性服务。54、职工民主管理: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55、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56、行政处分:对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57、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58、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59、一般性监督检查:劳动监察机构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对其记性的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60、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61、行政责任: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了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制裁。62、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63、集体争议: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64、团体争议: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65、劳动争议的和解: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66、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67、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二、简答题1、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2、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3、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44、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2)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5、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6、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一、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二、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三、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7、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8、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9、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9)国际惯例。10、简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和集体的权利。个人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集体权利:(1)结社权;(2)集体谈判权;(3)罢工权;(4)参与权。11、简述劳动者的基本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职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12、简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体具有特定性;(2)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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