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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讲座任鸿雁中心党委第31支部书记北京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引子:应届毕业生小王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甲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通过面试之后于2009年7月1日起到甲公司工作,任印制助理。小王上班之后,甲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其在一份固定格式的《实习申请》上签字。并说明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新进员工要经过2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满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2009年8月底,小王因不满公司周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向甲公司提出离职。甲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说明当月工资未支付。2009年9月15日,甲公司财务人员通知小王,因其负责的书籍出现印制错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扣除其300元工资。小王不服,经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300元工资;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思考:上述案例涉及的劳动者保护问题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二、规章制度的效力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四、劳动报酬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六、经济补偿七、劳动争议的解决专题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16岁—离、退休个体经济组织小演员、小运动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务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校学生?离、退休再就业人员?外企或外企分支机构?(见专题十劳务派遣)家庭保姆?案例: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身份认定阎某原是郑州市印染厂的一名职工。下岗后,仅靠从该厂领取每月120元的生活费维持生计。2002年7月,阎某应聘到郑州市某食品公司下属旅馆从事服务员工作。2002年9月7日,阎某在该旅馆客房擦玻璃时不幸坠楼身亡。2002年10月25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阎某因公死亡。阎某15岁的女儿王某多次向食品公司追偿赔偿金,均遭拒绝。食品公司认为阎某在原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但由于原单位拖欠社会统筹金而导致阎某不能获得工伤赔付,认为责任应当由原单位承担。而且阎某仍属原单位职工,并非本单位职工。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停薪留职、下岗、待岗、离岗不离职等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将得以解决。双重劳动关系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停薪留职、下岗、待岗、离岗不离职等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将得以解决。1、停薪留职期间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的,要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停薪留职期满,本人继续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下岗等同于失业3、科技人员的兼职案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罗某于1995年在被告某医院打扫卫生,1997年9月至1998年3月中断。1999年3月1日罗某又与某医院签订了卫生保洁合同,协议暂定1年,每月底验收合格后,医院支付罗某250元。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协议。2002年3月起,罗某又负责看大门,报酬从每月250元提高到350元。在此期间,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罗某除按约定工作和领取报酬外,并未参加医院的任何活动。2002年9月2日,罗某接到医院解除保洁合同的通知后,向本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性质不同(平等关系还是隶属关系)2、主体不同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4、承担义务不同5、报酬计算方式不同6、责任后果不同7、适用法律不同8、救济手段不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关系的建立始自实际用工之日4、协商一致,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5、各执一份案例评析:应届毕业生小王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甲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通过面试之后于2009年7月1日起到甲公司工作,任印制助理。小王上班之后,甲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其在一份固定格式的《实习申请》上签字。并说明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新进员工要经过2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满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2009年8月底,小王因不满公司周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向甲公司提出离职。甲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说明当月工资未支付。2009年9月15日,甲公司财务人员通知小王,因其负责的书籍出现印制错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扣除其300元工资。小王不服,经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300元工资;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三)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5、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四)劳动者如何对待劳动合同?1、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保存劳动合同原件。3、对于合同中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条款应与单位协商修改。4、如果用人单位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尽量获取并保留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5、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专题二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和督促劳动者履行义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通过民主程序,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公示方法:张榜公布/网站公布印制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汇编组织员工集体学习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示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案例评析:应届毕业生小王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甲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通过面试之后于2009年7月1日起到甲公司工作,任印制助理。小王上班之后,甲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其在一份固定格式的《实习申请》上签字。并说明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新进员工要经过2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满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2009年8月底,小王因不满公司周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向甲公司提出离职。甲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说明当月工资未支付。2009年9月15日,甲公司财务人员通知小王,因其负责的书籍出现印制错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扣除其300元工资。(二)规章制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制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劳动者如何对待规章制度?1、入职后应当认真了解和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其中不适当的部分,应当及时通过单位工会或者自己与单位协商修改。2、对单位要求签字的规章制度应当慎重对待。3、仔细核对劳动合同是否有规章制度作为附件,并予以学习。4、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5、涉及规章制度引起劳动纠纷时,应确认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公示。专题三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没有固定的终止期限,但不意味着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案例2005年,某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今年3月,因她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案,驳回了员工当事人的全部请求。(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试用期1、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合法、民主程序制定且告知劳动者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专题四劳动报酬1、劳动报酬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
本文标题:劳动法案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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