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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篇劳动制度和劳动标准第八章劳动合同2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3劳动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三:1.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的特定性,是由现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来决定的。2.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地位。4二、劳动合同的作用(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之一(二)劳动合同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5(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的重要途径(四)劳动合同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五)劳动合同是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和预防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力措施6一、劳动合同的种类(一)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7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1(二)按照用工方式的不同划分1.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2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13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14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5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163.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1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18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19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20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21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22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3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4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25(三)按照劳动合同存在的形式不同划分1.书面劳动合同2.口头劳动合同26(四)按照产生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划分1.录用合同2.聘用合同3.借用合同27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28(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92.协商约定条款第一,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第二,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第三,协商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的规定30补充材料一:“约定条款”如何约定约定条款也受到法律规范约束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约定条款:是指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31试用期不合格不能随意解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对试用期期限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3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3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34收取违约金的两种情况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3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36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7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实行补充保险的前提条件参加基本保险,足额缴纳38补充材料二:竞业限制案例:2002年,一名台湾地区台积电离职员工,在转任上海的中芯半导体顾问前,疑似透过电子邮件,将芯片制程的机密数据转交给中芯,引发台积电与中芯在美国加州法院针对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间长达数年的贸易禁令官司,最后达成和解,中芯将分6年支付给台积电1.75亿美金,首5年每年3千万美金,第六年支付2千5百万美金。39竞业限制: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营业利益或维持其竞争的优势,要求特定人与其约定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之一定期间、区域内,不得经营或受雇经营与其相同或类似之业务工作。40企业制定竞业限制考虑的原则:1、雇主的know-how确实有保护的必要2、员工以其职务和职位,能知悉或接触到这些know-how,才受到限制41竞业限制对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间”和“工作区域”由劳资双方协商,且符合合理性要求。离职期间的经济补偿以员工是否违反诚信原则42案例:保密协议可否同时约定违约金与赔偿金我公司招聘了一位部门经理,由于其职位的保密性,公司在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又要求该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在保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该部门经理提出了异议,认为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但是,在支付了赔偿金的情形下,公司不应当再向其主张违约金。否则就构成了双重处罚义务。保密协议可否一起约定违约金与赔偿金?43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可以分为违约金和赔偿金。违约金是出现违反保密协议情况时,保密员工应当就其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是指因员工违约泄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对企业的实际损失和调查的合理费用予以赔偿。44补充材料三:专项培训费用和服务期案例:我公司是一家核工业公司,每年新招聘的员工,由于涉及到行业的特点,不能独立上岗,要由一名老员工带其工作一年以后,才能独立上岗。为了鼓励老员工的积极性,公司每月向老员工额外支付500元的补助。45另外,公司鼓励员工学历教育培训,员工在职或脱产读研或读博的,公司都予以支持,在职学历教育的,公司予以报销80%的学费,另报销差旅、食宿的费用。脱产培训的,公司予以报销60%的学费,另报销差旅、食宿等费用,脱产期间支付全额的基本工资以及岗位工资的50%。公司每年都要组织员工外出考察,一般来讲培训3天,考察3天,往往考察费比培训费高,但公司都从培训费中予以报销。哪些费用可以认定未专项培训费用?46专项培训费用:公司每年从工资总额中划拨的用于专项培训的培训经费,即只有对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才能认定为专项培训经费。“师傅带徒弟”,认定为业务培训脱产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食宿、差旅费只要从公司培训费用中予以报销的,认定为培训费用。考察费用,如果从培训费中列支,也认定为培训费用。员工确认签字。47案例:我公司与下属的某职业经理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出资让其参加了某名牌大学EMBA的培训学习,学习完成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协议,期限自培训结束之日起算。但依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还有1年零3个月就到期。服务期比劳动合同期长,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否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48服务约定期限超过合同期限,视为双方关于服务年限的重新约定,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服务期约定是对员工的单方约束。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可根据员工
本文标题:劳动法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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