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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之勞動權益保障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勞安條件科:林瑞瓊壹、前言貳、公部門臨時人員指定適用公告參、勞動基準法之內涵肆、勞工退休金制度伍、Q&A壹、前言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憲法第153條保障勞工權益之基本國策所制定,旨在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及促進經社發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凡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即應適用該法。至於事業單位之經費來源為何、勞工係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與此無涉。貳、本次指定適用公告主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公告事項: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參、勞動基準法之內涵一、勞動契約二、工資三、工時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五、女工六、職業災害補償一、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二、工資1、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基本工資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3、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4、工資應直接給付、全額給付、定期給付(一)正常工時標準正常工時〈第30條第1項〉二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0條第2項〉八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0條第3項〉四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0條之1〉三、工時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二)延長工時(加班)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一般延長工時〈第32條〉一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特殊延長工時〈第33條〉三、工時(三)加班費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三、工時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例假(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休假(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以達週休2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特別休假〈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3年7日3~5年10日5~10年14日10年以上,每滿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並應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本府規定未休畢者,視為放棄】請假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等因素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勞工因生理、家庭、生產或陪產等因素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假,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五、女工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女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薪資依病假計算。六、職業災害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給予醫療費用、原領工資、殘廢或死亡補償〈第59條〉。第59條的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日起,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七、工作年資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故公部門臨時人員於適用該法前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八、契約之終止事由公部門事業單位進用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得依該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非一經僱用後即須永久(終身)僱用。不定期勞動契約及尚未屆期之定期勞動契約得因法定事由或勞資雙方合意而終止。雇主欲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至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況。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九、資遣費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雇主無須發給勞工資遣費。不定期契約: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年資,依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或其自訂的規定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的年資,則按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的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十、雇主應備文件第7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第23條第2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規定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肆、勞工退休金制度勞動基準法一次給付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個人帳戶制(民73.8.1.)(民94.7.1.)97.01.01.適用勞基法者公部門臨時人員舊制舊制+新制舊制+新制新舊制下勞工的抉擇問題94.7.1施行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5年緩衝新制87.7.1施行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依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或其自訂的規定計算一、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自請退休要件:同一事業單位年資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同一事業單位年資25年以上者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無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權利。退休金與勞保給付完全無關勞基法仍為有效之法律新制是勞基法退休金的特別法二、勞工退休金新制度三、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雇主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亦得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6%勞工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提繳順序提繳率提繳規定伍、Q&AQ1:公部門各業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範圍及時間?行業別工作者指定適用日期中央民意機關國會助理87年3月1日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87年7月1日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87年7月1日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87年7月1日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技工、工友、駕駛人87年12月31日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87年12月31日藝文業中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人89年1月7日地方民意機關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89年3月9日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受僱工作者90年1月21日公立醫療院所臨時人員94年6月30日公部門各業(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公立藝文業等五業)臨時人員97年1月1日註1:指定適用行業係按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Q2:公部門臨時人員之範疇?臨時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受僱工作者。(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與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Q3:公立各級學校依各種教育人員法制所進用之各類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基法?勞委會97年6月23日勞動1字第0970130317號令,核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依各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人員,非屬本會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所稱臨時人員。(一)教學人員範疇進用依據授權法律兼任教師、合聘教師(各大專院校自訂兼任教師聘任相關規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國立大學校院與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合作辦理研究所及學院試辦要點、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教師法、大學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代課教師、代課教師(各大專校院自訂代理、代課教師聘任相關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教師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專業技術人員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大學法專業及技術教師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專科學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技術及專業教師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職業學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實習臨床指導教師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並設專科部審核作業規定專科學校法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國民教育法校務基金教學人員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大學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二)研究人員範疇進用依據授權法律校務基金研究人員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大學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三)專業人員範疇進用依據授權法律運動教練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體育法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職業輔導專業人員、定向行動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助理人員(教師助理員、住宿生管理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特殊教育法海事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契僱副校長大學法施行細則大學法留任人員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民國90年10月23日廢止條文)大學法(民國71年7月30日修正公布條文)聘僱人員國立空中進修學院員額編制基準、國立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員額編制基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Q4:公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延攬國內外優秀高科技人才,是否適用勞基法?(1)公立大專校院、公立學術研究機構與其所進用之國內外優秀高科技人才(如講座、客座人員或研究人員等)、博士後研究人員、助理或研究助理等人員間,若符合本會公告所稱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並與公部門間有勞雇關係者,自應適用勞動基準法。(2)反之,若非屬勞雇關係(如承攬、委任關係等),即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Q5:公部門臨時人員於各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可否併計?(1)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令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計規定者,從其約定。(2)至於公部門各業「事業單位」之認定,應視其是否具有獨立之單位預算及組織法規(包含組織規程或組織準則),以為判斷。Q6:公部門臨時人員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得否併計?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
本文标题:台北县机关学校临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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