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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案2004-11-2815:03:14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是该市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性质国有,现在员工123人。根据选案部门的计划安排,该市稽查局检查小组于20xx年5月24日对该纳税单位19xx年度缴纳地方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二)主要违法事实1.营业税金及附加(1)19xx年度销售不动产92562800元,应缴纳营业税4628140元,实际缴纳4615344.47元;(2)“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代收维修基金59889.29元,未申报纳税;(3)收取某商业网点房租款未计入收入,而是红字冲减经营费用,共计591569.97元,未申报纳税;(4)收取某大厦工程款195000元,按8%计提收取管理费15600元,未申报纳税;以上四项,共计应补缴营业税46648.50元、城建税3265.40元、教育费附加1632.70元。2.房产税(1)1999年度房租收入591569.97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2)该企业某供热站于1999年开始使用,未转入固定资产,预计原值为3345373.99元,未申报纳税;以上二项,共计应补房产税109901.84元;3.土地使用税该单位两个供热站(面积分别为2660.77平方米和8906.71平方米),1999年度未缴纳土地使用税,共计应补缴土地使用税16020.84元;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该单位1999年下半年对办公楼进行装修,投资额400182.20元,应缴未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9.11元。(三)定性处理结果在整个检查过程中,该单位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各种资料,使检查顺利进行。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91号文《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该单位采取不申报或少申报手段缴纳各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责令补缴税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处以所偷税款0.2倍罚款的处罚决定。二、稽查方法检查小组在接到计划选案部门的检查安排后,根据该企业的待业特点,及时学习了有关房地产业、建筑业的会制度、税收政策,调取了该企业以前年度的账簿资料及1999年度的申报纳税资料,结合工作实际,拟定了检查提纲,确定了稽查方法,并进行了简要工作分工。在检查过程中,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情况,着重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检查:1.采用顺查法和抽查法,对其主营业务-房产销售进行检查(1)对其“经营收入”账户、“应缴税金”账户、财务报表进行检查,并对数额对比计算,发现其1999年度不动产销售92562800元,经计算应纳营业税4628140元,而实际缴纳营业税4615344.47元,少缴营业税13295.53元。(2)对其往来账项“预收账款”科目、“应收账款”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等进行检查,发现其在“预收账款”科目中预收房款96260190.20元,“应收账款”科目中,代收集资款18833.10元、6232.66元、59889.20元等,少缴营业税3774.47元。(3)对其“经营成本“进行检查,发现借方591569.97元,为收取房租,未列收入而直接冲减成本,少缴营业税29578.50元。2.对地方三税的检查,采用查询法和顺查法对其“固定资产明细账“及行政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片、房产评估文件、租赁契约合同等进行了检查,发现A供热站原值3345373.99元、面积2660.77平方米,未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B供热站面积8906.71平方米,未缴纳土地使用税。3.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主要采用核对法、抽查法和查询法,对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批复文件进行检查。经检查,该企业“x宾馆到期工程预算书“对x宾馆装修400182.20元,经与账户核对,发生额均列入“在建工程-X宾馆改造”科目,未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三、案例分析(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5]156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部分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后不及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而是在收到全款后再进行结转纳税,从而递延税款缴纳时间,该企业”预收账款“科目转账不及时,造成少缴营业税13295.53元。(2)通过对该企业地方三税,尤其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检查,该企业将自用房产土地与开发建设的房产、土地混在一起,从而少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该企业补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均为自用的供热站未缴税款造成的,这在房地产企业中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代表。(3)该企业是某市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商,多处开工,多头立项,造成财务账务繁杂,稽查工作难度大,要经常采用核对法,对其各个账户、报表进行核对,同时还要采取查询法将财务账簿、报表与其行政部门、前期部门、后勤部门的有关合同、协议、批文等进行查核,将数字汇总、整理,经过计算后方能确定真实的纳税情况。四、案例点评(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该单位在往来款项中核算的代收代垫款项,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缴纳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2)在对纳税人账簿进行重点检查的同时,应注意实地检查。检查小组在对该单位开发的小区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供热站已经开始使用,而记账依然在“在建工程”科目,未向“固定资产”科目结转,经核查其往来账目收取取暖费情况,该供热站已于1999年初开始使用,仅此一项,查补房产税28101.14元。(3)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后,应加强对在应纳税期间的税款收尾清理,尤其应加强对办公场所的装修问题的检查,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4)加强对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检查。有些纳税人,在本单位车、房、地等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做账目调整或不及时做账目调整,造成少缴税款。因此,在检查中,应账簿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准确核实纳税人情况,使以上税款及时足额缴纳。
本文标题: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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