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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国立嘉义大学员工工作规则(草案)
1、國立嘉義大學員工工作規則(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訂立目的)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員工管理制度,提昇行政服務品質,促進勞資和諧共識,達成組織目標,特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及相關法令訂定本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校員工有關僱用、待遇、出勤、給假、服務、獎懲、考評、遷調、進修與訓練、福利、保險、職業災害補償、撫卹、離職、退休及其他等事項之規定,除政府法令、本校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第三條(適用對象)本規則所稱員工,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及各教育人員法令,以人事費以外經費進用之人員。前項所稱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工友;所稱非依各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人員,係指非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依各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人員。第四條(疑義解釋)本規則之適用如發生疑義時,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提請勞資會議妥善研商或函請主管機關解釋之。但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及禁止規定。第五條(權利義務)本校對於員工。
2、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要求員工切實提供勞務之權利。員工應遵照本規則之規定,善盡勤慎敬信的義務,方能獲得應享之權利。第六條(職業倫理)本校勞資雙方均應致力於校園倫理及職業道德之建立,互為對方設想,以同理心營造和諧之勞資關係。第七條(服務守則)員工於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各項守則:一、愛護本校榮譽,發揮團隊精神,忠誠努力執行任務。二、服從主管人員合理之監督指導,注意工作安全。三、絕對保守本校相關業務之機密。四、不得有驕恣貪惰及其他足以損害個人及本校名譽之行為。五、不得利用職務上之關係收受他人餽贈及邀宴。六、除經辦本校有關業務外,對外不得擅用本校名義行使。第二章受僱與解僱第八條(僱用原則)本校員工之僱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校相關規定,經審核或甄試合格並簽妥勞動契約後,始得僱用。本校員工之僱用,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予歧視。第九條(僱用限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一律不予僱用: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二、經通緝在案,尚未結案撤銷者。三、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
3、完畢者。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五、參加非法幫派組織,結黨營私,聲譽狼籍者。六、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其他法定傳染病經醫師診斷不能勝任工作者或經本校指定醫院、特約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七、曾於本校或附屬單位被開除,或離職而未預告本校,或未辦妥離職手續者。但有特殊情形經依行政程序簽奉核准進用者,不在此限。八、現役軍、警人員,尚未退役或辭職者。九、外籍員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十、未滿十六歲者。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十一、依相關法令規定不得聘僱者。第十條(報到手續)應徵之人員經本校僱用時,應按指定之日期及地點親自完成報到程序,經審查合格且簽妥勞動契約後,勞資關係方為開始,逾期未完成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員工簽妥勞動契約後,並應繳交下列文件:一、到職通知單一份。二、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核對後發還)。三、員工履歷表。四、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二張。五、學經歷證件(含退伍令)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六、全民健康保險轉出證明單。七、郵局存摺影本(辦理薪資轉帳作業)。八、體格檢查表。九、其他經指定應繳驗之書表。第十一條(勞。
4、動契約)本校因業務需要,僱用員工時,應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契約內容以書面訂定之。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新進試用)本校新進員工得與其議定酌予試用,試用期間至少為三個月,合格者依規定正式聘僱之。試用經考評成績不合格者,即停止僱用,並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工資發至停止試用日為止。第十三條(人事保證)凡新進員工經管財務或經本校認定其經辦重要業務者,須於到職當日依規定辦妥保證手續,有關保證事項悉依保證書上之內容約定之。第十四條(保證人之責任)保證人對於被保證人違反勞動契約、本規則或其他本校規章,致本校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第十五條(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本校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一、學校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二、補助機關或單位計畫經費來源不足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六、僱用期間工作不力、工作態度散漫經用人單位主管多次勸告仍未改正。
5、,依行政程序經簽請校長核可,提本校相關會議認定情節重大者。七、經接受年終考評考列參等者。八、經接受年終考評連續二年考列貳等者。九、扣全日工資之日數逾僱用期間十二分之一者。第十六條(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本校不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但本校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無法繼續僱用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員工。第十七條(資遣預告)本校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本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本校員工自請離職時,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預告。第十八條(發放資遣費)凡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其資遣費由本校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本條資遣費之發給,不適用於第十九條、自。
6、請離職核准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之員工。依第一、二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第十九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原因)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本校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教職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故意損耗電腦儀器、工具、其他本校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校教學上、研究上、或任何相關業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重大損害者。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職)達六日者。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以下視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一、聚眾要挾,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致本校有重大損害者。二、在工作地點或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有具體事證者。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四、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有具體事證者。五、仿傚他人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使本校有重大損害者。六、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
7、組織,使本校受有重大損害者。七、年度內經功過相抵後,仍累計滿三大過者。八、造謠滋事、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嚴重影響本校業務有具體事證者。九、偷竊同仁或本校財物,有具體事證者。本校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於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二十條(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本校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員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本校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教職員工對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或業務,對於員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本校改善而無效果者。四、本校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教職員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本校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六、本校違反勞動契約或員工法令,致有損害員工權益之虞者。員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本校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員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八條發放資遣費之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第二十一條(離。
8、職預告)凡與本校訂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之員工,於屆滿三年後,可依規定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本校。不定期契約之員工自請離職,應依下列預告期間以書面預告本校終止勞動契約: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員工離職如未按規定預告、或未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致使本校遭受重大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離職手續)凡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而離職之員工,均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後,始得離職。員工於離職時,應於辦理離職手續時將所發給之工作規則交還本校。第二十三條(服務證明書)勞動契約終止時,員工得請求本校發給服務證明書。第二十四條(留職停薪及停職復職)本校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經辦妥移交手續後始生效: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二、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
9、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本校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員工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三、應徵入伍服役者。四、其他因特殊情形呈請核准者。留職停薪期間不予計算年資。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員工因非兵役原因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應自動向本校報到,未經奉准延長且逾期三日以上者,以離職論。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本校不得拒絕:一、學校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二、補助機關或單位計畫經費來源不足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本校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員工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第二十五條(調動)本校因業務上需要,不違背勞動契約,且對員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得依員工之體能、技術及專長,調整其職務,其年資合併計算。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本校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本校調。
10、動員工未違反前項規定,員工除有正當理由,應於接到調動通知後五日內協商決定,如拒絕接受調動指派時,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第二十六條(移交手續)員工於調整職務或離職時應就職務範圍內之業務及經管財物,詳列清冊一式三份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清冊經核對無誤,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章後,分別由管理單位、接交人、移交人保存一份。移交人應親自辦理移交程序,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經單位主管核准,得委託他人代理,惟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經辦人負責。接交人對於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即會同移交人核對(如移交事項中包含有財務事項時,應會同會計人員核對),於核對後三日內補辦清楚,移交人如有應行補交事項,應依限補交不得拖延。員工因傷病亡故或有失蹤、潛逃等情事時,其單位主管應於五日內指定人員辦理移交手續,惟所有責任,仍應由原經辦人負責。移交手續不克於規定期限辦妥者,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准展延之。第二十七條(兼職兼課)本校員工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外兼職或兼課。第三章工資第二十八條(工資之議定)本校員工之工資,除其適用之法令另有規定支給標準外,依本校專案工作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與員工議定之。但不得低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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