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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彰化縣政府88年10月5日88彰府人二字第185564號函彰化縣政府90年5月11日90彰府人二字第84751號函修正彰化縣政府93年3月1日府人二字第0930037928號函修正彰化縣政府95年10月5日府人二字第0950196295號函修正彰化縣政府96年05月3日府人二字第0960087608號函修正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二、出國案件處理權責劃分如下:(一)本府公務人員暨所屬各級機關首長、學校校長因公出國案件由本府人事室辦理。其餘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由服務機關學校依規定核辦。民選人員由民政局辦理。(二)因個人事由(觀光、探親、療病、奔喪)申請出國案件,授權由服務機關依規定辦理。但機關首長應依權責由上級機關核辦。三、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應視財政狀況及實際需要,依規定期限詳擬因公出國工作計畫,陳報本府核議,經本府核定後據以編列預算(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項下),非經報奉本府核准者,不得擅自變更,凡未報經本府審核列入年度出國工作計畫,因臨時業務需要,必須派員出國而需由縣庫負擔其費用之出國案件,應專案簽報本府核准。四、各機關編列因公出國考察經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標準範圍內核實列支,如以定額補助時,不得超過國外出差旅費標準,其所需經費應在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第三點因臨時業務需要,必須派員出國者,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預算不足支應時,得報本府核准在年度相關旅費、運費項下勻支。五、各機關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除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規定外,其以個人身分出國者,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研修項目與所擔任業務有關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出國期間准予留職停薪,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期滿返國後應回原機關服務至少與留職停薪相同之期間,不得自行請調或轉赴其他機關任職。凡無正當理由違反上述服務義務者,視其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議處。(二)研修項目與所擔任業務無關或未經服務機關同意者,應以辭職方式辦理。六、各機關公教人員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國際組織邀請,申請自費或由邀方負擔費用之出國開會、考察研習、交流訪問、文化體育等活動,如與職務有關並經服務機關同意,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依權責規定報請給予公假核派出國;惟出國性質顯與職務無關者,應以休假或事假方式辦理。七、為健全各機關內部管理制度,掌握人員動態,俾利業務推動及危機處理,公教人員非因公務出國部分,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外,補充規定如下:(一)行政機關部分:本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案件應經機關首長核准,機關首長應經本府核准。在辦理請假時,逕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另利用連續假日出國者雖不需辦理請假手續,惟仍應向服務機關報備,機關首長應向本府報備。(二)學校部分:學校教師(含教師兼行政人員)非因公出國部分,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出國前需向學校報備(教師兼行政人員需經簽核或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專任職員非因公出國部分授權由學校校長處理。但出國前仍需簽核(或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校長部分不論因公或非公出國宜利用寒暑假期間辦理。另教職員利用連續假日出國者雖不需辦理請假手續,惟仍應向服務學校報備,校長應向本府報備。(三)出國探親以休假或事假登記;如以事假申請者,應以規定之親屬範圍為限,並應提出足資證明被探人居住國外之事實及其與申請人親屬關係等文件,由服務機關逕行認定之。(四)申請赴國外療病人員,應取得國內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如在國外申請娩假、流產假或二日以上之病假或須延長病假治療者,其醫師診斷證明書應由駐外單位驗證,再依公教人員請假有關規定辦理。八、申請出國案件,如依規定須報本府核辦,應擬具出國案件請示單,其屬因公出國者並應檢附行程表及相關邀請書函,連同其他證明文件併案報核;但已列入各機關年度出國工作計畫並依計畫執行或洽請外交部所屬駐外單位安排者,得免附邀請函件。因公組團出國案件,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九、各機關以個人事由或其他名義經核定以休、事假出國人員,事後不得請求改以公假(差)登記或要求補助經費。奉准出國人員應按原核定出國目的地、出國任務及出國程期內執行,非經事先報准不得自行變更;其無正當理由逾期返國或延不回國,暨未經核准擅自出國者,由服務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議處。出國人員如因返程機票無法購得或因其他特殊情事未能如期返國,得委請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並由服務機關依權責逕予查明視實際需要衡酌給假;如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與國內取得連繫時,准於返國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辦請假手續。十、各機關首長與副首長(幕僚長)不宜申請於同一期間出國;但所申請出國期間如未重疊,或首長職務係另有未出國之副首長代理者,不在此限。機關首長申請出國,其奉准出國期間之職務代理人應由本府併案予以核定。本府首長應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等之正式邀請或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國際城市交流事宜,主辦國家或組織連同配偶邀請,基於國際禮節必須攜同配偶出國,且經報奉核准者,其配偶之機票費,得在本府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十一、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及編制內之技工(駕駛)、工友得依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依據有關法令,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十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公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除依中央有關法令及本要點規定等辦理者外,得依業務需要另定處理注意事項,惟因公出國工作計畫及因公出國案件除鄉鎮市長仍需報府核辦外,餘由鄉鎮市公所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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