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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创业需要什么?信心、恒心、耐心、创新、远见、胆略、才干、准备……?(二)创业『案例』第一千零十次推销凡是去过“肯德基”店的人,都会看见店门口有座雕塑:一位外国老人,身穿白西装,态度和蔼可亲,他就是桑德斯上校。他是全世界最大的速食炸鸡连锁店的创办人,一个65岁才开始创业的人!桑德斯上校退役后,身无分文,拿到平生第一笔救济金只有105美元。他问自己:我到底还有什么资源可以利用呢?我还能对人们作出什么贡献呢?他冥思苦想,突然想起自己有一份秘方,那是一种炸鸡的秘方,人人都可能喜爱它。我何不把这份秘方卖给哪家餐馆,教他们如何制作?在后来的两年里,桑德斯驾着自己的那辆“老爷车”,穿着可笑的白西装,足迹遍及美国的每一个角落,逢人便叫卖他的秘方。他被拒绝了1009次!直到1010次,才听到第一声“同意”。多少年后,“肯德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炸鸡连锁店。(1)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创业意识是一种职业生活中积极态度的反应,是拓展职业生活的关键环节。敢想——突破旧观念的束缚。敢做——勇于走出第一步。敢当——不怕困难和挫折。(2)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市场嗅觉——善于发现机会。合作精神——善于利用资源。专业知识和技能——善于解决问题。(3)提高创业的能力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教师法》等一、《公务员法》《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适用:•农业劳动者•公务员•现役军人•家庭雇佣劳动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视频:因生育引起的纷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怎么办?•李某,于2008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7月1日才与其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李某该如何处理,来维护个人的权利?•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确定合同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劳动合同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不得超过六个月•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案例: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他该怎么办?•案例: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案例:小王于2008年2月进入一软件公司工作,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问:小王如果想离开公司,是否需要按约定向公司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而约定了服务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案例:蔡某在上海某中日合资企业担任产品模板设计,是公司的技术骨干。为了进一步提高蔡某的业务水平,公司将蔡某送到日本,学习日本先进的制图工艺和操作技术。同时,在蔡某同意的前提下,将双方签署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蔡某培训后,要为企业提供5年服务期;服务期内如有劳动合同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当于培训费10倍金额的违约金。此约定是否有效?•2006年1月王某在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因其从事的工作直接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业务关系,王某又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公司为王某安排了较高的年薪和其他比较优厚的条件,同时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规定,王某在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或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作为补偿,公司在王某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每月内向王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协议同时约定,若王某违反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2008年1月王某辞职。2008年7月,公司发现王某到了另一家与该公司属于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知悉或可能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保密协议或专门约定,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条款5、关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该怎么办?•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支付令”一词来源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两个条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6、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还未期满,不想干了怎么办?•劳动合同的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条件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随时解除(过错解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非过错解除)•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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