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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社团组织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徐州国际人才交流协会”,英文名称为“XuzhouAssociationforInternationalExchangeofPersonnel”(缩写为XAIEP)。第三条本协会是自愿结成的从事国际人才交流与智力引进的非赢利性民间组织,协会成员由徐州市多个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组成。第四条本协会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通过国际间的人才交流活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学习世界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广泛与海内外有关组织和团体建立合作关系,为多渠道、多层次建设徐州人才高地、促进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第五条本协会接受徐州市人事局的业务主管和徐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在国际人才交流工作中,接受江苏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的指导。第六条本协会地址在徐州市解放南路科技城创业中心大厦。2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根据我市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积极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团体、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及个人建立交流合作关系。为我市引进海外各类人才,聘请海外专家来徐讲学、交流、工作;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或为国服务;选派有关人员出国培训、合作研究;筹集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资金。(二)采取多种形式,支持、鼓励和帮助市内有关单位、团体与国外相关单位、团体建立联系与合作,交流经验和信息,促进国际人才交流。(三)接受江苏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和徐州市人事局委托的其它业务。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凡致力于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并交纳会费的人士,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十条有意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需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再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第十一条会员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研讨会、项目洽谈会、考察等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在出国培训和引进外国专3家等方面获得帮助;(四)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五)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以及协会会刊、简报等材料;(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工作目标和任务;4(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事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推举协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5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国际人才交流合作领域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事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6过两届(八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人事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7(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协会的资产。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8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人事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任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徐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徐州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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