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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指各行业工作人员在身体、精神和社会福利上的良好状态,保证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满足操作者的需求,保护职工不受健康危害因素伤害,并将职工安排在适合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工作环境中。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指对个人或人群的辐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管理,其宗旨是调动个人及集体的积极性,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来达到最大的健康效果。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规范(GBZ128-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12-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169-2006)放射工作人员的从业条件年满18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工作单位负责为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部门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核燃料循环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井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知识培训案例:1988年,某“医用X线成像诊断装置”课题研究人员,在检验X线成像装置性能时,为了选择观察骨组织分辨率高、清晰度好的射线能量范围,用自己的左手掌做辐射体,在距X射线发射管25mm、70mm、100mm、200mm处,管电压为20kV、30kV、40kV、50kV,管电流为0.1~0.2mA、5mA、10mA的条件下,分别做了20多次左手掌成像实验,累计受照时间约为1.5h,左手掌受照估算剂量为11.94Gy。受照3天后,患者左手食指、中指、环指皮肤相继出现发痒、红肿、水疱、溃烂,并伴有严重紧缩感和疼痛,被诊断为“左手指皮肤急性放射病Ⅱ~Ⅲ度”。因受照皮肤形成久治不愈的慢性溃疡,在北京307医院进行了左手指皮肤植皮手术。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三级放射性责任事故。培训的目的与要求ICRP第105号出版物将涉及医用放射安全人员概括为:具有开具放射诊疗处方的医务人员、放射学医师和其他参与放射性操作人员。医用辐射的教育和培训人员应该包括这些人员放射防护培训目的:提高各类工种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确保电离辐射的应用获取最佳效益。放射防护培训的基本要求:①对电离辐射应用的利与害有正确的认识,防止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②了解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掌握放射防护基本原则;③掌握减少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所受照射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④了解可能发生的异常照射及其应急措施。我国规定:①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②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③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④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培训的知识与内容培训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培训应强调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和最优化分析必须列为防护培训的重要内容。接触医用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的防护培训内容必须包括内照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知识。X射线诊断、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的质量保证,应列入相应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培训课。培训课程可分为基本放射防护知识和专题放射防护知识两部分。个人剂量监督管理辐射剂量与放射生物效应是贯穿整个放射防护体系的两大基石,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督管理是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工作,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是控制职业照射剂量、评价防护效果、保障职业人员健康与安全必不可少的管理措施。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个人剂量监测:是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戴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以及利用其所佩带的个人空气采样器或呼吸保护器对吸入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测量,并对测量结果做出的解释。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外照射个人监测、内照射和体表污染的个人监测。个人监测的目的在于:①监测职业人员个人照射剂量数据,为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提供依据;②基于监测结果进行防护评价,验证职业照射控制是否符合审管要求;③为设施的辐射防护设计和运行控制提供剂量学资料;④为职业健康监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和事故医学应急救治提供剂量学资料。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要求放射工作单位的责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安排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并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工作人员的责任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与责任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比对和规范监测程序与方法,保证监测质量;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将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地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及其他部门的责任负责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对已取得资质的机构要加强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负责放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拟订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指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后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和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评估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确定工作人员在特殊工作条件下从事预定任务的适任性和持续适任的程度;提供用于事故情况下暴露于特定危险物或职业病的基础资料;保证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体质能力足以胜任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不至于引发导致危害公众安全与健康的失误操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健康良好,具有正常的呼吸、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泌尿生殖系统,以及正常是皮肤黏膜毛发、物质代谢功能、神经系统功能、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禁忌症职业禁忌症指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和其它有关条件。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禁忌症:血象低于基本要求下限值;严重的内科呼吸、循环、消化、血液、内分泌、泌尿、免疫系统疾病;严重的精神和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的皮肤疾病和视听障碍;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有碍于工作的巨大的、复发疾病;有吸毒、酗酒或其它恶习而不能改正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要求放射工作单位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遵守: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监测或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组织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参加应急处理、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对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妊娠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或事故照射的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基本要求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基本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的其它法律程序要求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鉴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权益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思考题放射工作人员的定义,从业的基本条件。放射防护培训的基本要求。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是什么?
本文标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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