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研案汇报
1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研案匯報第一類事例校長擅權個案事例違反的守則改善建議1傳閱校務會議的個人筆記導致口頭警告某校出現校務會議紀錄是否準確的爭論。教師甲提出每次會議應加入「審議及通過上次會議紀錄」的議程,校長作為主席予以拒絕。及後一次校務會議,教師甲遂自行記錄會議部份情況;並於一次日常的社交場合給同事傳閱,然後交給校長,要求收納於校方正式紀錄當中。數天後,校長向教師甲發出口頭警告,因為「在正式會議紀錄出現之前,向同事傳閱非正式會議紀錄,乃嚴重影響學校行政及運作」云云。本議會調查時,校長說傳閱非正式紀錄,只要在正式會議紀錄出現之後發生,教師甲就沒有犯錯。此事件中,教師有無犯錯的界線,完全由校長一人決定為:「傳閱時間在正式紀錄之前還是之後」。這等如剝奪教師商量和企圖影響尚未定稿的正式紀錄的自由。正式紀錄一經定稿,又不准在下次會議修訂。總的效果就是誰被校長委任作正式紀錄,誰就有權把會議任意紀錄,不必向會眾負責了。教師甲鑒於認為以前會議紀錄有誤而無法修改,因而自行作紀錄交給校方,是履行《專業守則》對僱主的義務。守則列明,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2.4.4)應積極促進學校/服務機構政策的改善。又(2.3.6)對於有違良知的行政政策和措施,應首先循專業內的途徑提出異議。這份用來交給校方的非正式紀錄,事前給同事過目核實,乃履行對同事的義務。守則列明,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2.3.8)在作出決策時,應使有關同事有充份參與討論的機會。教師甲遵守以上《守則》,校長反而發出警告,是阻礙教師履行義務;並且由於口頭警告可以是解僱程序的開始,校長違反了「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不應惡意損害同事的專業信譽與事業前途。」(守則2.3.13),同時有損教師甲作為僱員的權利,因為「專業教育工作者有權:繼續受聘,除非通過公正的程序,確立解僱或終止聘任的理由。」(守則3.3.2)◆教師行為有無犯錯的界線,不應由校長隨意決定。◆校務會議加入「審議及通過上次會議紀錄」的議程,十分正常,校長應考慮接納。◆教師與有關同事充份討論,循專業內的途徑提出異議,積極促進學校政策的改善,校長應予欣賞,而不是發出警告。◆校長對尖銳的異見,應學習文明地相處和共存,而不是動輒動用警告程序。續下頁2接上頁第一類事例校長擅權個案事例違反的守則改善建議2某校長巡堂時訓示教師乙,阻礙教學;學生可以聽到校長對老師的訓示。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2.3.2)應…與同事衷誠合作。(2.3.3)應支持同事執行專業責任,鼓勵其發展潛能。(2.3.12)不應破壞學生對同事的信任及尊敬。(2.3.14)不應故意使同事難堪或受到羞辱。在批評同事時,應謹地避免傷害其自尊。◆校長應信任老師及盡力協助老師發展其專業能力。◆校長作為行政人員,應尊重同事的專業地位。3某校長每星期觀課,即場指出毛病,使到教師丙在學生面前失去尊嚴。4隱瞞解除職務的理由某校學年初,訓導組決議由教師丁及教師戊管理領袖生。工作如常進行。一個月後,校長解除二人此職務。教師丁再三追問被解除職務的理由,校長只說是因為此職務任命過程中未與校長商量,即程序不合。但校長隱瞞了另一個,亦可能是更重要的理由,就是他認為教師丁不適合擔當這職務。這一點,校長只向校內行政人員、教育署和本議會透露。他認為教師丁在管理領袖生時,可能在他們面前批評校方,引起領袖生對校方不滿。教師丁作為僱員,有權「要求如實獲悉對本人優缺點的評核」(守則3.3.6),校長隱瞞了解除他職務的(部份)理由,是剝奪他的權利。此外,對同事作出報告,未容許同事知道內容,違反了守則(2.3.10):「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對某一同事作出報告時,應容許該同事知道報告內容。」◆校長評核教師優缺點,應如實對他說明。◆校長對教師作出報告時,應容許該教師知道報告內容。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研案匯報3第二類事例解僱程序個案事例違反的守則改善建議1不公開視學報告教育署的視學報告,為某校解僱教師甲的重要依據,教師甲在多番要求下,才可看到。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2.3.8)在作出決策時,應使有關同事有充份參與討論的機會。(2.3.10)對某一同事作出報告時,應容許該同事知道報告內容。(2.3.4)應與同事分享種種觀點與資料,以利於專業發展。◆校長及負責視學的督學應攜手協助老師改善教學質素。◆為了提高教育質素,建議督學應主動交視學報告予被觀課的老師參考及進行研討。2搜集犯錯證據某校校方處心積慮地搜集教師乙的犯錯證據(影印教師乙在上學年批改的學生功課簿),留待日後之用。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2.3.4)應與同事分享種種觀點與資料,以利於專業發展。(2.3.13)不應惡意損害同事的專業信譽與事業前途。◆校長應信任老師及盡力協助老師發展其專業能力。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研案匯報4第三類事例損害學生個案事例違反的守則改善建議1體罰、威嚇學生教師甲投訴校方無理解僱。本議會調查中,反而發現教師甲犯了嚴重的專業失德。他有暴力傾向,長久以來體罰、威嚇學生,令不少學生飽受了差不多半年的驚恐和虐待,破壞了家長及學生對教師的信任和尊重,理應遭到解僱。教師甲被指體罰、威嚇學生的事例,至少四起。本議會調查了其中一起,到課室將當日的情形重演一次。根據三位同學的描述,頗為可信。三名學生也描述了很多教師甲對學生的粗暴行徑,與校長曾提供的資料大致吻合。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2.1.3)應努力保持教育專業的榮譽、尊嚴與情操,…。(2.2.7)在教學過程中,應關心學生的安全。(2.2.9)應與學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關係。(2.2.10)任何時候都以公平、體諒的態度對待學生。(2.2.16)應避免使學生難堪或受到羞辱。(2.3.5)應尊重學校行政當局的合法權力。(2.4.5)應貫徹執行有利於教育的學校政策和指示。◆教育署應立即取消教師甲任教之資格。◆校長對體罰學生的老師警覺性不足,教育署應提高校長這方面的警覺性。◆教育署有關官員未有及時阻止體罰事件惡化,教育署應加強他們的在職訓練。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研案匯報5第四類事例其他個案事例違反的守則改善建議1侮辱同事教師甲多年內、多次出言侮辱同事,特別喜歡為同事起諢號(意謂教師乙向校長阿諛諂媚,另教師丙又低能又講人是非),冷嘲熱諷,令到同事感到不快。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2.1.3)應努力保持教育專業的榮譽、尊嚴與情操,努力維護專業的團結,和衷共濟。(2.3.13)不應惡意損害同事的專業信譽與事業前途。(2.3.14)不應故意使同事難堪或受到羞辱。在批評同事時,應謹慎地避免傷害其自尊。◆應尊重同事。2處理教育署通告不當某校處理有關教師轉職之教育署行政通告,附加含意及細則注釋。這些附加的內容可以被理解為某些同事有資格轉職,而某些同事無資格。但教育署的通告原本並無此意。這直接構成同事間產生不必要之誤解,甚或被理解為偏私之嫌。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2.1.9)應致力維持及開拓專業內的溝通渠道,以保障專業的健康發展。(2.3.4)應與同事分享種種觀點與資料,以利於專業發展。(2.3.7)作為行政人員,應尊重同事的專業地位,給同事以充分的機會對校政提出意見。(2.3.9)應致力建立同事間的融洽關係,減少誤會。(2.3.11)對其他同事作推薦或證明時,應以公正、真實為原則。◆若涉及老師相關利益之行政通告,如改編職系等通告,教育署也應讓校內全體教師傳閱,以免學校管理層有控制資訊之嫌,也切合開放校本管理之精神。◆教育署應注意加強校長及校董會有關處理校內教職員人事管理之技巧及培訓。續下頁接上頁第四類事例其他6個案事例違反的守則改善建議3剝奪教師被選權某校教師丁已得到兩次(本議會認為不恰當的)口頭警告。一次校務會議裏,有「教師代表選舉規章」的議程。其中,包括「曾被校方口頭或書面警告的教師,取消被選權」的新規定。這個規定,只討論了約15分鐘。教師丁曾提出投票時以不記名方式進行,但校長運用主席權力決定舉手投票。結果是20票贊成,10票反對,規章通過。本議會接見多名教師之後,懷疑會議的決定未必代表會眾真正的意願,遂向全校教師發出問卷調查,回收率80%。調查結果是,假如當時不是舉手,而是不記名投暗票,就只有12票贊成,26票反對,即得出相反的結果。校長把原已運用不當的、自己發出口頭和書面警告的權力,擴大至可以褫奪教師代表被選權的範圍,違反了守則2.3.7︰「作為行政人員,應尊重同事的專業地位,給同事以充分的機會對校政提出意見。」校董教師諮議會是正規而嚴肅的校政意見渠道,褫奪任何教師代表同事循此渠道表達意見的權利,是專業操守的嚴重錯誤。這學校已被教師連續三年選為代表的人,正是曾被無理警告,因而將被剝奪被選權的人。強行通過這個規定,不單是針對一個人,而是針對多數教師行使既有的民主機制的權利。因此,校長違反了制訂《守則》的根本目標:(1.1.5.7)「促進教育政策制訂的民主化。」和(1.1.5.8)「促進社會民主。」◆任何教師(除非取消了教師資格),其教師代表被選權的資格,不容剝奪。因此,無論校務會議或是校董會,均無權剝奪任何在職教師的教師代表被選權。若經嚴謹的過程,判斷某教師犯了足夠嚴重的錯誤,專業的教師在投票時自然會作出正確的決定;而不應從選舉規則中限制被選權。基於這個大原則,本議會建議教育署署長責成此校取消「曾被校方警告則無教師代表被選權」的選舉規定。
本文标题: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研案汇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300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