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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公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要点: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进行调整。个体工商户最大不超5个学徒。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用人单位招收雇佣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部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抱括当事人的变更。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期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60天。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与苏联。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代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一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后,还需要换算成单位劳动时间,才能具体支付。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在破财清偿中,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政权替代货币支付。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公休操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内。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已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标准处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静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每招用一个童工,罚款3000元至5000元。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在安排工作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检查。我国将培训活动分为三类,即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学徒的学习期限,一般3年或2年,不得少于2年。职业病者脱产修养,在1年内的,发原工资;1年后,按原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医疗期为3到24个月。离休后发原工资100%.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大致上包括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和福利补贴三个部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下列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等。仲裁裁决送达后,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即生效力。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审理程序解决。从劳动责任的形式来看,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名词解释劳动法: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劳动关系: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工资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结构工资制度:亦称“分解工资”制,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立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效益工资制度:又称工效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得职工得一种奖励。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得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工资保障: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稳定物价、扩大劳动就业、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由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休息和休假: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日: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日: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法定假日:事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他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指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的、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学徒培训:是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就业培训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学校培训:是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在职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在岗业余培训:是指职工基本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培训,它是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离岗专门培训: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职业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羞耻,公证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工会:是代表和维护公人利益的组织,是工人运动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简答劳动关系的特征1.
本文标题: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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