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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第一章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概述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考核方式考勤——10%平时——40%(课堂提问、课堂笔记、案例分析、小作业)考试——50%教材为基础,适当调整,纳入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法相关的主要内容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概述(教材)重点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增加)劳动保护(增加)工资法律规定(增加)重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增加)重点社会保险(增加)重点工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教材)劳动合同制度(教材)重点劳动争议处理(教材)重点劳动监察(增加)第一章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概述纲要第三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劳动关系的概念学习目标了解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理解劳动、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体系框架掌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纲要第三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劳动关系的概念第一节劳动关系的概念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一)劳动的概念中国传统教育:劳动最光荣劳动是一个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马克思: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创造价值)这里所讲的劳动是什么范围?(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从主体上看:劳动者以职工(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从目的上看:劳动者作为谋生的手段的职业劳动从性质上看:劳动者的劳动受用人单位的支配、约束和管理,是被动的从属劳动劳动关系的定义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定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就业权2、生命健康权3、劳动报酬权4、休息休假权5、职业培训权6、社会保险权7、结社权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从劳动的权利出发,适当调整,分章节讲劳动就业权、职业培训权——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生命健康权——劳动保护劳动报酬权——工资法律规定休息休假权——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结社权——工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争议处理为保证以上权利的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为保证劳动者权益政府还需——劳动监察内容劳动者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与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相对二者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二、劳动关系的特征1.主体特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内容特定: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创造价值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4.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三、劳动关系的分类以劳动时间为标准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以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标准标准用工劳务派遣以符合法定模式为标准合法劳动关系不合法劳动关系以构成形态为标准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纲要第三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劳动关系的概念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大量劳动关系存在和建立社会矛盾激化、劳资双方强烈要求、政府缓和社会矛盾产生于19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国家20世纪得以进一步发展二、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三个阶段(资本主义自身发展阶段)原始积累时期圈地运动——农民成为“自由”劳动者——”劳工法规”强制农民被雇佣——《学徒法》强制工人接受苛刻的劳动条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立法)自由竞争阶段适用契约自由、平等自愿原则处理劳动关系——资本家凭借自身经济优势可以直接规定工人的劳动条件——工人联合起来反抗,斗争激烈——政府介入,缓和劳资矛盾,立法限制资本家(“工厂立法”)垄断阶段二、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三个阶段(资本主义自身发展阶段)原始积累时期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劳资矛盾更加尖锐——资本家不得不作出让步,制定多种劳动法律——二战后,新技术发展,人力资本作用突显,有一定物质基础,各国颁布了多部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劳动立法,表现为:1、劳动立法体系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2、劳动权的内涵不断丰富3、强化劳动关系的协调立法三、我国劳动立法概况建国前(1949年之前)工人生活悲惨——开展一些工人运动,1922年拟定《劳动法大纲》,但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迫于工人运动压力,政府于1923年公布《暂行工厂规则》,劳动法颁布的开始——19世纪30、40年代,共产党颁布一些建国后(1949年之后)文革前颁布多部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革期停滞。改革开放后(1978年之后)三、我国劳动立法概况建国前(1949年之前)建国后(1949年之后)改革开放后(1978年之后)经济发展,带来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我国主要的劳动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将劳动保障上升至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宪法(1954年9月20日)对劳动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纲要第三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劳动关系的概念第三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的概念1.劳动为谋生的手段2.提供有偿劳动,而非基于道德范畴的义务劳动3.基于劳动合同,为履行法律之义务4.劳动具有从属性,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的概念——法律意义1.从事劳动的人具备法定条件2.取得劳动报酬,满足自身及家庭需要3.对象是除本人和家人以外他人4.建立在雇佣关系基础上,从属于一定的用人单位或雇主,服从管理一、劳动法的概念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第二宪法广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学中通常所讲的劳动法属于广义上的概念(我们这里所要学习,实际对劳动者管理所运用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1.宪法:最高法律依据2.劳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劳动方面的法律3.行政法规:中央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由中央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制定有关劳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6.其它法律中有关劳动方面的规定:如《刑法》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的体系框架1.劳动就业法:《就业促进法》2.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关系运行协调化3.劳动基准法:劳动者权益基准化4.劳动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纲要第四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劳动关系的概念第四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三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劳动关系的定义定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具有从属性存在许多问题,雇主逃避履行一些职责(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提供报酬等)为此法律作出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空间上对人时间上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立法层次不同,适用地域范围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适用全国,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劳动关系问题: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适用?地方性的法规、规章——适用地方对人的适用范围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对人的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佣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若7人以上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国家机关——除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招用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事业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除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法律特殊规定,需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社会团体——除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可以订立)——未取得(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订立)对人的进一步明确排除以下人员以上用人单位中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或法律特殊规定的人,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家政服务人员(为家庭提供服务),个体工匠雇用的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受雇人几类特殊人员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受雇人家庭保姆个体工匠雇用的帮工、学徒大学生退休反聘人员案例小张从乡下进城打工,经人介绍,在一户人家从事家庭保姆工作干了3个月后,不张发现雇主并未提供原来承诺的条件和待遇,此外还经常布置不属于她的工作。因此,小张决定不干了,要求雇主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雇主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问:小张与雇主是否是劳动关系?案例分析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者的条件双方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双方为劳务关系双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1、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2、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3、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与用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分析——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与用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但为保护大学生,各地又有一些规定,如北京市《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第35条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第36条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第37条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案例在校大学生李某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到附近的饭店打工。为了积攒下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李某打算暑假期间留在饭店打工,并要求该饭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遭到饭店的拒绝。问:李某的要求合理吗?大学生勤工助学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签订权利义务对等协议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伤害或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是不是劳动者?劳动法的规定,只禁止和限制招用童工,并没有限制招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实际操作来看,有按照不是劳动关系处理,也有按照的案例高某,61岁,2005年来到北京,在建筑工地打工。因工地安全保障不到位,高某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造成高位截瘫。高某的儿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认为高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不能认定为工伤。高某只能以人身伤害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赔偿。也有认定为工伤,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支付。案例小李毕业后待业在家,为了生存,联系了一家出版社做校对工作,其无须到公司上班,约定按较对成果收费,每校对一万字,出版社支付50元费用。一个月后,小李将校对的书稿交给出版社后,出版社未支付相应的报酬。于是,小李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李可以走什么样的程序?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两人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
本文标题:第一章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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