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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青格勒图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推荐教材: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各位副会长、秘书长的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方面的专著、主编的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方面的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推荐教材:1、林嘉主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3、关怀主编:《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4、王益英主编:《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本章需要阅读的主要劳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08.0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2008.0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9.09.18/2009.09.18)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04.03/2001.10.27)6、《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05.25)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本章需要阅读的主要劳动法律法规: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解释(二)、解释(三)、解释(四))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01.01)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本章教学内容: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劳动法的法律渊源三、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五、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⑴概念: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⑵特征:①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力所有者:即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可以任意支配蕴含在自身体内的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支配和使用所掌管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在劳动关系中作为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和劳动力的需求者出现。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农村劳动者、个体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⑵特征:②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过程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凡不属于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都不属于劳动关系,如农民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作家把自己的作品交给出版社出版,有人把自己劳动所获的钱财借给别人而形成的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⑵特征:③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肌体之内,不能须臾分离。基于劳动力的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和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联的。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亦即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和劳动者生命过程的高度统一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作为一种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因交换物化劳动(劳动成果)而发生的关系;而劳动法所调整的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⑵特征:④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劳动能力发挥的劳动组织,而劳动组织也根据它所管理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特性以及不断变化着的需要,进行劳动力的选择和吞吐。因此,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关系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种相互选择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平等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隶属性: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必须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把他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来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力和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也就成了劳动者的管理者。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⑶种类:①法律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劳动关系: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口头劳动合同关系),包括:①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②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③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事实劳动关系的种类:①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②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③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④订立书面合同的单位与实际履行工作的单位不一致而形成★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我不赞成这种说法。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劳动法》: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05/25):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具备条件、认定标准、终止及其处理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具备的条件——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和处理——通知(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第10条(书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双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14条第3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⑶种类:②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典型劳动关系):表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以一重劳动关系、8小时全日制劳动、遵守一个雇主的指挥,法律在调整时也建立了相应的最低工资和基本的社会保险等一系列制度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力派遣(劳务派遣)、兼职就业、非全日制就业、远程就业、家庭就业、短期就业、季节就业、自营就业、独立就业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⑶种类:③一重劳动关系和双重劳动关系一重劳动关系:一个劳动者跟一个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包括:①兼职就业而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②非全日制就业而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③下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另找工作而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买断工龄、返聘、延聘、退休人员“再就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解释(三)》第8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⑶种类:④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
本文标题:第一章劳动法学导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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