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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全文导语:下面是网友分享的“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全文”,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充分发挥社区就业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区内各社区、用人单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求职要求的城镇居民(乡镇参照执行)。第三条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就业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的建设。街道办事处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上。社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负总责。各部门、单位都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第二章街道和社区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辖区内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二)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制定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统筹规划和具体指导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大力兴办服务业,建设就业基地。积极收集提供劳务信息,优先安置困难群体和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设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的核发工作;(二)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三)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四)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五)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六)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七)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工作;(八)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社区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社区内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掌握本社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外来劳动力状况,并建立台帐;(二)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岗位、社会后勤保障服务就业岗位,发展社区小企业和家庭手工业,鼓励自谋职业,兴办社区就业实体,发展劳务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再就业岗位;(三)收集本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用工供求信息;(四)做好社区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求职、培训登记和就业指导;(五)为社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信息;(六)组织社区内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七)根据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社会化管理的要求,负责为企业退休人员、失业职工提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方面的相关服务。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待遇调整、减员手续,协助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组织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八)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等;(九)社区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具体承办上述工作。第七条社区兴办的各类服务实体,从事的各项便民服务可统一组织、统一派遣、统一结算,实行有偿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办初期,当地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第八条社区内的居民,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都纳入社区管理。社区开展的各项就业调查统计,社区内的单位、居民应积极配合。社区内的中央、省、市、县区、镇(办事处)属企业及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工作,都应服从社区的管理和指导,并给予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第三章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及界定第九条享受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1998年9月份以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现已协议期满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前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下岗职工;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政府首次介绍一次就业岗位的扶持政策。第十条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因生产经营性原因下岗,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意愿,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第十一条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是指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年龄16周岁以上的初高中、技校、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户口人员,也属于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省《决定》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第四章《下岗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的办理程序与管理第十二条(一)《下岗证明》是证明企业职工下岗的有效证件。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印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企业名称、居住社区及街道门牌号码等。《下岗证明》分为两联,第一联由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第二联发给下岗职工本人。《下岗证明》由企业填写,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照片加盖钢印。属就业困难群体的'加盖“就业困难群体”印章。(二)《下岗证明》办理的程序是:企业携带由单位法人代表、工会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领下岗证明报告、下岗人员名单及本人档案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领取空白《下岗证明》,下岗职工本人按要求填写后,由企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七日内办理完毕。企业应在五日内将《下岗证明》发放到下岗职工本人手中。第十三条(一)《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到社区求职登记,享受推荐就业及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有效证件。《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再就业优惠证》的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记录等。《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程序是:1.下岗职工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证明》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无就业证明,向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张榜公布核实后,在无就业证明上加盖劳动保障事务所印鉴,按下岗职工所在企业隶属关系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同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3.关闭破产的企业经政府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职工花名册及职工档案,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本人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第十四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应立即停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作出是发还是停发的决定,并通知本人。第十五条(一)《失业证》是城镇失业人员首次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所发的有效证件,是城镇失业人员到社区接受介绍就业和到市、县区各级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的有效凭证。《失业证》的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培训、就业、失业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金记录,领取失业金记录等。《失业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式样,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二)《失业证》的办理程序是: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年龄16周岁以上,初高中、技校、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户口人员,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居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经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加盖印章的《失业证》。第五章推荐、介绍就业岗位第十六条“就业困难群体”是指“4050”人员、一户两代、夫妻双方下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有求职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的社区求职,对力所能及、适应本人条件的岗位,社区要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就业。凡有就业能力和求职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社区办理求职登记的,社区应在48小时内为其推荐一次就业岗位。第十七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有就业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到所在社区办理求职登记,社区应在48小时内为其推荐一次就业岗位。第十八条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按居住地到社区办理求职登记,社区应在一个月内为其介绍一次就业岗位本章所指的时间,从求职人员办理求职登记之日算起。第六章推荐就业岗位工作程序第十九条企业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组织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填写《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并负责为其推荐一次就业岗位。企业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中注明所推荐岗位的单位性质、地址、工种、工资待遇等情况。送岗到户,通知到人。接受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推荐就业信》存根上签字,按期限要求到用人单位应聘。用人单位应在招聘结束后七日内在《推荐就业信》回执中如实填写聘用或未聘用原因,返回给原推荐单位。非本人原因而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当继续为其推荐就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个人不执行推荐岗位程序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在《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中注明原因并签字,非正当理由,企业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不再为其推荐就业岗位。第二十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组织首次求职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填写《城镇失业人员首次求职登记介绍就业记录表》,负责为其介绍就业岗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城镇失业人员首次求职登记介绍就业记录表》中注明所推荐岗位的单位性质、地址、工种、工资待遇等情况。接受推荐的人员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介绍就业信》并在存根上签字,按期限要求到用人单位应聘。用人单位在招聘结束后七日内在《介绍就业信》回执中如实填写聘用或未聘用原因,返回给原推荐单位。非本人原因而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当继续为其推荐就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个人不执行推荐岗位程序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在《城镇失业人员首次求职登记介绍就业记录表》中注明原因并签字,非正当理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不再为其推荐就业岗位。第七章岗位开发和就业渠道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委托培训单位定向培训的,应提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空岗报告和招聘简章。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招工岗位总数20%的比例,新建、扩建项目按不低于招工岗位总数30%的比例,交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时调剂分配到社区使用。各地开办的各类集贸市场,工商部门要留出30%的摊位,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入场经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掌握的30%的摊位岗位,及时分配到社区。第二十二条凡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或公益性岗位,都应由社区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群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要拿出一部分空岗和新增的后勤服务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群体”。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内部挖潜,实行主辅分离,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同时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实现就业、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就业实体。第二十四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加强与属地用人单位和各级劳动力市场的联系,千方百计采集用工信息,获得就业岗位。同时应积极组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等组织。重点开发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家电维修、保洁、保绿、学生接送、小饭桌、病人看护等岗位,用于推
本文标题: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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