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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銓敘部研究規劃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座談會銓敘部94年6月2大綱壹、緣起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階段亟待解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肆、本部所擬改革方案內容伍、本部所擬改革方案配套措施陸、結語3壹、緣起一、為合理改革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本部曾於92年規劃3階段之改革方案:第一階段-檢討現行退休法若干不合時宜規定,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第二階段-規劃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及展期年金制度第三階段-研究自新進人員實施確定給付兼採確定提撥之部分儲金制。4二、配合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規定,本部將重新研提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並作以下處理:(一)原列第一階段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因修正條文前經考試院審議通過,本次修正草案爰予維持。(二)原列第二階段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部分--業已研有具體方案,擬一併納入本次修正草案內容。(三)原列第三階段規劃自新進人員開始實施部分儲金制部分--將繼續進行相關研究,俟有具體結果再行推動。5兹就本部研議規劃延後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內容,作以下簡要說明:6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一、我國人口老化情形日益顯著我國人口結構演變趨勢圖31.620.8118.414.8463.9970.3971.7769.0159.5512.338.7126.3319.3416.3513.812.4558.2667.1571.1873.1662.9955.8210.516.1523.223.034.416.528.89.489.8328.1531.730%20%40%60%80%100%607080909395100110120130140年百分比老年人口青壯人口幼年人口7我國幼年人口及老年人口扶養比率趨勢圖66.4449.3839.2129.5627.1622.3421.521.920.6522.36.899.7112.513.3114.3523.4136.8647.2856.855.20204060801006070809093100110120130140年百分比%老年人口扶養比幼年人口扶養比8我國國民平均壽命演變概況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歷年臺閩地區簡易生命表。 附 註:民國82年以後統計資料含金馬地區。67.1869.7472.0873.5974.6475.8877.1577.7779.0573.3571.8971.8370.9769.7468.7067.1965.1862.645055606570758085民國505560657075808592年男女歲9二、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含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55.8561.1353545556575859606162858687888990919293年度別年齡平均年齡10三、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平均壽命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職業年金)退休金領取年限第一層退休年金領取年齡(相當國民年金)美國男7455至57歲(任職年資30年);或62歲(任職年資5年)12至19年62歲得開始領取減額給付;65歲領取全額給付,且將繼續延至67歲女8018至25年英國男7560歲15年男性65歲女性60歲2020年將延為65歲女8020年德國男7563歲12年※女8118年日本男78一次退職金※共濟年金給付年齡61歲,將繼續延後至65歲女85※韓國男722000年修法改為60歲,並有過渡規定12年※女8020年中華民國男73.250歲(任職25年);60歲(任職15年)13.2至23.2年※女79.119.1至29.1年1180年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63.58歲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63歲平均餘命17.11年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年92年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55.86歲內政部公布92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6歲平均餘命23.76年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23.76年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起支年齡50歲內政部公布92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0歲平均餘命28.93年公務人員50歲退休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可領長達28.93年我國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12三、自願退休人數比例逐年增加1481608961225137594252602724206824281162102412001304114919121100132117700%10%20%30%40%50%60%70%80%90%100%858687888990919293年度別人數百分比命令退休自願退休13綜上,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趨勢日益顯著,但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領取月退休金年齡與世界各國相較顯屬偏低,使月退休金領取年限逐漸增加,均顯示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年齡之規定,值得檢討。14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階段亟待解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一、退撫基金不足額提撥問題因應方案一:自93年起分3年調整基金提撥率至12%(93年9.8%,94年10.8%,95年12%)因應方案二: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法,將法定費率上限調整至15%15二、退休所得有偏高現象因應方案一: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包括調整退休金基數內涵為3年平均計算、刪除55歲加發退休金規定、未滿1年畸零年資按月計給退休金等),以增進現行給付規定之合理性。因應方案二:繼續研究維持合理退休所得之可行措施,並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專案研究。三、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問題本次研議方案即為解決本項問題之因應方案。16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問題如未能及早因應,將衍生以下問題:一、人力提早流失,形成公務人力資源浪費二、壯年而仍堪任職人員提早開始長期支領月退休金,與退休制度照顧老年生活本意相違背三、愈早退休者,得按較低提撥率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並領取長期之月退休金,其退休金成本轉嫁由較晚退休人員負擔,形成代際責任不公平移轉17綜上,自願退休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已成為現階段亟待儘速解決之問題,否則不但容易衍生其他損及制度合理性之問題,造成外界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合理性之質疑,亦將使其他改革方案之成效受到影響。18肆、本部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所設計之改革方案內容19一、五大設計原則:(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為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起支年齡為55歲(二)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設計(三)方案實施前尚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四)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以及公保養老給付均不受影響(五)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20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部分自願退休條件不變: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二、「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二、方案內容(一)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部分21方案實施後新進人員部分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一、任職滿25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5%,最多提前5年減額25%(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5歲)。二、任職滿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5%,最多提前5年減額25%(最低領取減額年齡為50歲)。22現職人員部分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依「任職滿25年以上」條件辦退者,按照「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但年齡不得低於50歲: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與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各年度「法定指標數」,係於方案實施第1年為75,其後逐年加1,至第10年為84。(二)現職人員部分23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9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改革方案)指標數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76(25+51)或(26+50)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77(25+52)或(26+51)或(27+50)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78(25+53)或(26+52)或(27+51).....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79(以下均以此類推)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80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81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82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83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84106年1月1日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1.任職滿15年以上年滿60歲2.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24現職人員部分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第1年至第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並無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適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25公式※(75-A-B)+1=XA: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得採計年資B:代表方案實施時個人實際年齡X:代表方案實施後第幾年符合法定指標數※個人實際年齡+X-1=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不得小於50歲)※個人實際年資+X-1=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之任職年資(不得小於25年)※年資及年齡有未滿1年之畸零數均不納入計算案例1A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0年,年齡48歲:75-20-48+1=8;【X=8:A君於方案實施後第8年符合法定指標數】48+8-1=55;A君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20+8-1=27;A君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時任職年資27年。過渡期間指標數計算公式26案例2B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9年,年齡48歲:方案實施時B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9+48=77)但因年齡未滿50歲,應至年滿50歲始得領取月退休金案例3C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23年,年齡53歲:方案實施時C君個人指標數大於75(23+53=76)但因年資未滿25年,應至年資滿25年時,始得辦理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27案例4D君於方案實施時,任職年資15年,年齡39歲:75-15-39+1=22(>10)D君將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規定,有以下選擇:1.任職滿25年(49歲)先辦理退休,並至60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5歲時起支領減額25%之月退休金。2.任職滿30年(54歲)先辦理退休,並至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自54歲時起支領減額5%之月退休金。3.繼續任職至55歲(年資31年)再辦理退休並領取全額月退休金。28伍、本部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所設計之改革方案配套措施29配套措施一彈性退休條件僅限於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辦理退休人員適用:一、考試院91年及92年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二、參考世界各國對機關改組情形多訂有較寬鬆之退休條件,但適用對象僅限於配合機關改組辦退休人員,爰明列上述3款彈性退休條件之適用對象。30配套措施二增訂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配偶支領月撫慰金之年齡條件為50歲,並配合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延後,於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延後為60歲;另增列「退休生效時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
本文标题:铨叙部研究规划自愿退休公务人员月退休金起支年龄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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