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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工艺品加工企业安全检查表消防验收意见书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消防验收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岗位制度制定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制度制定情况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制度落实制度制定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制度制定、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制度制定制度落实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投入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落实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和记录教育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应建立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考核演练及记录事故应急救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度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制度落实防雷(只有一二类建筑引用)防雷装置防雷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孕期劳动强度要求员工宿舍女职工保护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生活设施劳动合同、工伤社会保险9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员工宿舍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警示标志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工时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经期禁忌从事劳动经期劳动强度要求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孕期劳动强度要求女职工保护安全用电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哺乳期劳动强度要求安全出口持证上岗(高压证)安全出口安全用电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灯具安全用具管理安全用具管理门窗的要求持证上岗(低压证)金属框架接地安全用电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应急照明挡板低压配电柜、屏、台、箱、盘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插座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固定用电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安全用电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用电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及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制定及落实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及落实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设施的放置环境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检测情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职业危害申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申报回执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危害申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申报回执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查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查阅日常监测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查阅当年或最近一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查阅并核对两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情况现场检查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情况现场检查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检查维护、检修、检测记录现场查看职业病防护设备使用情况根据标准现场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情况根据标准现场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检查维护、检修、检测记录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查阅职业卫生档案中报告存档情况检查日常监测记录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查阅职业卫生档案中报告存档情况现场检查公告栏设置情况查阅接触危害人员劳动合同中书面告知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查阅接触危害人员劳动合同中书面告知现场检查标识和警示说明设置情况查阅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培训合格证明职业卫生职业健康(卫生)教育培训情况查阅教育培训记录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备案情况查阅备案证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对建设项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职业卫生其他情况现场配合情况查阅设备中文说明书查阅化学材料中文说明书或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职业卫生其他情况查阅化学材料中文说明书或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现场检查工艺、技术、材料情况现场检查实际作业防护条件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驾驶)使用设备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登记标志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驾驶)使用设备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维保与月检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在岗作业人员(含带压密封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驾驶)使用设备安全管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登记备案情况及使用期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标识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液位(面)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测,并做记录运行参数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气瓶使用安全气瓶使用安全情况作业人员在岗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并固定在锅炉房内醒目位置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检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是否被堵塞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承压锅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是否按规定装有相关保护装置和报警装置运行参数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特种设备(承压锅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元件、阀门、管道状况是否发现漏气、漏水现象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损坏(含炉墙)水(介)质处理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非法使用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可靠性有台(坑)必有栏有轧点必有挡板设备的接地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特种设备(承压锅炉)水(介)质处理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且有记录设备安全法规依据法规条款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一款工艺品加工企业安全检查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二) 生产经营
本文标题:工艺品加工企业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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