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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法官的培训主要包括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两个方面,具体又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培训、学位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等。•法官培训任务由国家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培训中心等)承担。这些机构在进行培训工作时,应当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的原则,注重培训的实际效果。•在法官培训结束时,培训机构应当进行成绩评定和出具鉴定意见。该成绩和鉴定是法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四、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一)法官的等级•法官的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法官的等级与法官的职务不同:•法官的职务——(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是法官等级设置的基础;•一般来说,职务高的等级也高;•职务相同的——资历长、业务水平高的等级就高。•根据法官法第1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法官的等级分十二级:•(1)首席大法官;(2)大法官:一级、二级;(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二)法官等级的晋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规定,法官等级的晋升按下列原则进行:•1.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规则逐级晋升:•(1)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2)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3)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4)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2.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3.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4.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三)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规定,降低或取消法官等级,按以下规则进行:•1.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2.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3.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4.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5.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6.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五、法官的奖励和惩戒••(一)法官的奖励•为了鼓励法官尽忠职守,努力工作,对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根据法官法第30条的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他功绩的。•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奖励分为集体奖励与•集体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院、基层法院及各级法院的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院内设机构、中院内设机构、基层法院及其内设机构•个人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奖励种类和奖励对象不同——奖励事项分别由最高院、高院、中院(除直辖市中院外)和基层法院审批。•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二)法官的惩戒•对违法违纪或有腐败行为的法官,应当予以惩戒。•法官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34条规定:•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受处分期间——不能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能晋升工资档次;•六、法官的辞职和辞退•1.含义:法官的辞职——根据法官本人的辞职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辞去所担任的职务。•2.类型:•(1)辞去在本单位担任的领导职务;•(2)辞去公职,不再担任法官;思考•法官的辞退是否等同于辞职?•法官的辞退——是单位行为,单位根据某个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法官的辞职——完全是个人自愿的行为,法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后决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不服•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自收到辞退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辞退处理决定的执行。七、法官的保障和退休•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从三个方面加以保障:•1.保障法官的执业权力。•2.保障法官的执业地位。•3.保障法官的执业收入。法官的保障与退休是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的保障主要有:••1.职业保障。•法官的职业保障直接表现在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中,如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条件;•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2.工资保险福利保障。•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并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此外,法官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3.人身和财产保障。•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同时,法官法还规定了法官的退休制度。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一、含义1.含义:法官职业道德——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特征:(司考)(1)主体是法官。A.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退休的法官;•由于法官退休后的活动——仍可能对法官职业的信誉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产生影响。法官退休后——仍应保持自身良好形象,避免不当言论使公众产生怀疑。•(2)对象——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法官审判活动(职业活动)——受其约束,但法官非职业活动——也影响法官的形象,与法官职业直接相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受职业道德约束;•(3)除职业道德具体规范外,职业道德观念也是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2009年公布“五个严禁”规定: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法官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2009年1月8日,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该规定严禁之列?()•A.北方某省高级法院田法官给承办自己老家小学工程质量纠纷案的某基层法院孔法官打电话,希望尽快审理该案以不影响学校按时开学•B.中部某法庭许法官在下乡巡回审理纠纷案件时与代理人、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主任等人一起在原告家边喝酒边调解,并在返回时收下被告赠送的5斤土豆••C.西北某基层法院包法官隐瞒正在办理的•伤害案被告人是其同父异母兄弟的实情继•续审案•D.东部某中级法院周法官指定由环球拍卖•公司主持拍卖涉案的五套房屋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司法职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1.忠诚司法事业——修订后《职业道德准则》增加的部分•(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3)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2.保证司法公正•(1)维护司法独立•A.外部独立•B.内部独立•C.法官内心独立•(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正公平•(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4)提高司法效率•A.严格遵守审限•注意:从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官不仅应在审限内完成职责,且应审理期内尽快完成职责。•B.法官的职权活动应充分考虑效率因素•C.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5)公开审判——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6)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7)抵制关系案、人情案。•1.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3.确保司法廉洁•(1)自重、自省、坚守廉洁底线。•(2)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财和其他利益•(3)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注意: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抑或无偿,都在禁止之列。•如个人法官——发现当事人家里比较穷,或觉•得当事人特别弱势,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都是不允许的。•(4)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注意:法官约束家庭成员——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明确要求;不仅仅是法官素养的要求。•若法官的亲属——利用法官的地位、身份、声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法官就是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需为此承担责任;•4.坚持司法为民•(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3)司法便民•(4)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注意: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维护法庭秩序、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5.维护司法形象
本文标题:4司法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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