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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企业安全检查表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及建筑物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厂址选择1厂址选择是否符合《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2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2.0.1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4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1.15钢铁联合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焦化厂,在其企业中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1.26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a)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c)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址条件恶劣地区;d)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1.3e)爆破危险范围内;f)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g)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h)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i)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7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18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29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110甲、乙类厂房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111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倍杆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2.112甲类厂房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1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313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3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314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115甲类库房与民用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5t不应小于30.0m、>5t不应小于40.0m;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10t不应小于25.0m>10t不应小于30.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116甲类库房与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的防火间距(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5t不应小于15.0m、>5t不应小于20.0m;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10t不应小于12.0m、>10t不应小于1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117甲类库房与室外变、配电站(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的防火间距(甲类储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1物品第3、4项≤5t不应小于30.0m、>5t不应小于40.0m;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10t不应小于25.0m、>10t不应小于30.0m)18甲类库房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2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119甲类库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4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120甲类仓库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倍杆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2.121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民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求10-18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222甲、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厂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1≤V<50按耐火等级12-20m50≤V<200按耐火等级15-25m200≤V<1000按耐火等级20-30m1000≤V<5000按耐火等级25-4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2.123甲、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m)1≤V<5030m50≤V<20035m200≤V<100040m1000≤V<5000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2.124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厂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5≤V<250按耐火等级12-20m250≤V<1000按耐火等级15-25m1000≤V<5000按耐火等级20-30m5000≤V<25000按耐火等级25-4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2.125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m)5≤V<25024m250≤V<100028m1000≤V<500032m5000≤V<250004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2.126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2.127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1≤V<5025m50≤V<20043.75m200≤V<100050m1000≤V<500057.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2.128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3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2.929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2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2.930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3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2.931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1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2.9总平面布置1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⑴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⑵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⑶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⑷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合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4.1.22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⑴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⑵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⑶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⑷绿化布置的要求;⑸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⑹竖向设计的要求;⑺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4.1.43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4.7.44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4.6.1卫生标准。5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126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17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28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3放精苯单元检查表中9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410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50414、GB50160的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11甲类厂房(仓库)与甲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112甲类厂房(仓库)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113乙类厂房(仓库)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114甲类厂房(仓库)与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按耐火等级12-16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115乙类厂房(仓库)与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按耐火等级10-14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116甲类厂房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距离20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317甲类库房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距离30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118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距离10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319甲类厂房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距离5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320甲类库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距离10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121甲类库房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距离5m《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5.122甲、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厂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1≤V<50按耐火等级12-20m50≤V<200按耐火等级15-25m200≤V<1000按耐火等级20-30m1000≤V<5000按耐火等级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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