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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从严治党工作管理制度多篇精选范例参考,供大家参考选择。第1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109大精神和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工作,保证派驻组正常实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x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干法律精神,结合派驻第4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2条派驻组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组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实行相干职责,实行区纪委书记全面领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区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点的领导体制。第3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催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2)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照党章党规党纪、履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决议、遵照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和贯彻履行民主集中制、提拔任用干部、加强风格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3)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应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也能够直接审查1般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4)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实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行监察。(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罚的申述。(6)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7)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平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第4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1)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和研究“3重1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3)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4)派驻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5)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6)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7)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背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能够立案后予以通报。(8)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用。(9)派驻机构有权采取党内法规规定的实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第5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以下会议:(1)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2)驻在部门研究讨论“3重1大”等事项的会议。(3)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4)驻在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5)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重要会议。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1般应提早1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不是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不是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不是有益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第6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产生以下情况之1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1)产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背纪背法行动或上级明令制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2)收到反应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的。(3)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示和唆使的。(4)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剂、内设机构负责人调剂,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剂的。(5)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背党纪政务案件情况。(6)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第7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以下文件材料:(1)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2)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4)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5)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6)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第8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1)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背纪和职务背法问题线索。(2)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3)其他应当报告的和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第9条派驻机构请销假依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第10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第101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背纪背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罚;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102条对因监管不力致使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因实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致使驻在部门产生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1案双查”,既追究背纪背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第103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104条本制度自201*年*月*日起试行。
本文标题: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从严治党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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