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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养老生育工伤保险4篇【导读】这篇文档“窗口办理养老生育工伤保险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窗口办理养老生育工伤保险1窗口办理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增减员地点:甘蔗社保厅窗口时间:每月的20日之前首先有些员工在网上申报报不了的就要拿到闽侯甘蔗去窗口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1.首先办理养老生育工伤保险增减员,都需填写保险申报表,在申报表上面有相应的保险种类,在括号里打个√就是申报哪种保险。2.若当月有需到柜台申报保险,需填写增员申报表,并且一式两份,一个保险一份,我们留底一份,若同时申报几个保险就有几分,再加上我们留底一份就行了,3.还需要办理保险申报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申报表需要公司盖章才可以以上窗口办理保险的资料就只有两个,申报表+身份证工伤保险心得体会2工伤保险心得体会篇1: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一、各级政府依法履责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1、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笔者认为,应尽快打破“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2、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二、明确经办机构依法经办职能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了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三、维护参保人员依法权益《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笔者结合医保工作来看,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保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保政策复杂、变动频繁,一般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特别是参保及待遇等信息获取不便。这一规定满足了老百姓的知情权,而且本身就是对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其实,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十分广泛,既有政策性、管理性的询问,如新政策出台,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事流程,更有涉及参保群众权益的各种个性化问题。我们希望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学习了《社会保险法》以后,不能把工作停留在嘴皮上,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能真正地了解政府的政策,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篇2:参加学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心得体会参加学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心得体会劳动保护是推进企业稳健发展的有力保障。为进一步提高对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挥好工会维护监督职能,10月22日-23日,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各部门及支线机场工会干事参加了集团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培训班,在短短的2天学习时间里,机场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工会干校的老师为我们讲授了《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任务及职责》、《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医疗急救知识》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我们基层工会干事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等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一、充分认识到作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是实施“群众监督”的根本要求。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关系职工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重要任务。自治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李老师在讲解《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法律法规》中,以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重点讲解了一些企业投入不足,职工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使职工遭受职业病侵害;以此我们认识到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领导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要求,有利于加强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利于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促进企业平稳较快发展。二、加强源头参与,利用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等时机,认真检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完善制度、执行标准、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等,切实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和生命健康权益。三、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服从生产指挥、及时报告险情。按照劳动保护规定,对危害职工身体生命健康的作业,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违章作业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等权利。主动参与职业病危害及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监督做好劳动保护后期保障工作,保护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四、坚持群防群治的方针,积极推动“自己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不伤害别人”和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活动深入开展。积极组织和带动职工查找身边安全事故隐患,查堵安全漏洞,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群众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五、努力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去,切实把本单位的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做好做实,在加强劳动保护、服务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塔城机场工会栾雪林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篇3: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心得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陈同清2015年05月28日《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认真学习,充分领悟《劳动合同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深入理解其精髓,从而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合同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体现了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强调了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追求公正的最高境界,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必须的。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劳动合同法》未出台前,由于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艰难,劳动者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对此,《劳动合同法》采取了积极有力的应对措施,主要保护措施有:一是《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以前的劳动立法及相关政策,尽管也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对于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却未规定相应的制裁或补救措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及时填补了这一漏洞,劳动合同法在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的种类,尤其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充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就以法律的规定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再也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发或少发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报酬,曾经大量存在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偿服务,利益受损的现象将一去不复返。最后,《劳动合同法》有利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最近几年来自各企业部门的不稳定因素日趋增多,成为维稳工作的一大难点。1:一些私营企业支付工资不规范,年底拖欠工资现象高发。一些企业不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些企业虽然职工收入超过了最低标准,但剔除加班加点报酬仍然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2:一些服装企业超时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更有甚者每天工作达14,15个小时,且加班不加薪,职工劳动强度非常大,最基本的休息权不能得到保障。3:一些企业劳动条件比较差,保护措施为零,工伤事故多发易发,一些危险岗位的职工得不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不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相当多的职工长期在恶劣的环境下工作,导致事故频发,劳动者人身安全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一些职工因此过着追讨伤残补偿和
本文标题:窗口办理养老生育工伤保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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