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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上海商学院●法律行政系第十四章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在适度敢于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三、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的区别四、经济法律体系(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二)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如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等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概述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行为。这里是指市场竞争或商业竞争,一般发生在同行之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实行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以假冒或仿冒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二)滥用独占优势(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四)违法有奖销售案情:某市甲商场开展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活动。该商场在其通告中称:在促销活动期间,顾客在该商场每一日购物金额满100元即可获得一次抽奖机会,满200元获二次抽奖机会,以此类推。奖项分为五等,其中一等奖为免费使用桑塔那轿车三个月,二至四等奖分别为奖金800元、300元、50元、10元。第三天,该商场又发出通告,宣布上述有奖销售活动停止。问题:甲商场销售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商业贿赂(六)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七)串通投标(八)低价倾销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九)商业诽谤(十)侵犯商业秘密(十一)虚假广告、宣传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1.是一种商业行为。主体:经营者;动机:谋求非法经济利益2.是以竞争为目的的行为3.是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五、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思考: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特征。2.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述消费者的定义——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二、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权三、经营者的义务(一)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二)提供真实信息(三)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志(四)出具购货凭证和单据(五)其他四、法律责任(一)责任主体: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二)特殊责任主体:1、企业变更2、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3、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4、虚假广告责任承担(三)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五、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章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从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⑤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六、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起诉背景材料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一)“空壳奶粉”喂死婴儿在安徽阜阳的农村,从去年开始,有100多名婴儿陆续患上了一种怪病。本来健康出生的孩子,在喂养期间,开始变得四肢短小,身体瘦弱,尤其是婴儿的脑袋显得偏大。当地人称这些孩子为大头娃娃。现在阜阳已经有8名婴儿,因为这种怪病而夭折。而令人意外的是,导致这些婴儿身患重病甚至夺去他们生命的竟然是他们每天都必须食用的食品——奶粉。根据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所出示的检验报告,这些婴儿平日所食用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仅为1%,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0-6个月的婴儿奶粉蛋白质含量应为12-18%。这些奶粉被人们称为“空壳奶粉”。(二)“黑心”商家制售假冒奶粉阜阳市疾控部门收到13位患儿家长送检的13种奶粉,经检验全部不合格。这些奶粉每100克蛋白质含量大多为2-3克,最低的只有0.37克!按照国家标准,刚出生婴儿吃的奶粉,每100克的蛋白质含量应该是18克!每袋400克的劣质奶粉,零售价一般在10元左右,比国内外名牌奶粉便宜不少。相对低廉的价格成为市场撒手锏,刺激了经销商的售劣积极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告诉记者,一些劣质奶粉进价只需4-5元,零售时以10元的价钱卖出,批发价也在8.5元以上,比经营正规奶粉的利润高多了。(三)总理批示彻查劣质奶粉事件安徽阜阳等地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曝光后,温家宝总理指示对此进行全面调查,对受害儿童采取妥善医治措施,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触犯刑律人员要依法严厉惩处。在国务院调查组的统一组织下,阜阳市对制售劣质奶粉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刑事拘留47人,留置审查59人,宣布正式逮捕31人,依法传讯203人。(四)谁揭开了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的盖子?据介绍,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能引起众多新闻媒体的重视,并得到解决,与一位叫高政的普通市民分不开。正是由于高政不断投诉,并用电话向省内外几十家新闻媒体进行反映,才使这一事件最终曝光,并由此在全国掀起了一场清理劣质奶粉的“风暴”。(五)事件另一面留给我们的思考1、部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淡薄2、阜阳市存在虚假行政行为其他思考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第四节产品质量法一、概述(一)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既有特定性能的产品。例外:天然产品、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施行;2000年7月修订,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关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标准化管理制度(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四)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四、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行业或者国家标准;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产品或包装的标志符合要求。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货检查验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或包装的标志符合要求。六、产品质量民事法律责任(一)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销售者违反关于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责任形式: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二)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侵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生产者除非符合免责条件,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5条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请求权的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期的除外。七、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八、产品质量刑事法律责任思考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会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第五节劳动法一、概述(一)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3、排除适用:国家公务员、比照公务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我国境内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二、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促进就业原则2、按来分配原则3、保护劳动力原则劳动法的原则的作用是确立劳动法律规范的准则,是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是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标志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2、获得劳动报酬3、休息休假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二)义务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4、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四、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劳动用工权2、对劳动者的惩戒权3、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权4、工资奖金分配权(二)义务1、支付劳动报酬2、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3、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4、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5、为劳动者提供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劳动合同(一)概念(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微观: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个别劳动关系。中观:集体合同由一个或几个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几个工人的代表组织(不存在这种组织的,应由通过按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由工人正常选举产生并认可的工人代表)为另一方所达成的,涉及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任何书面协议。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o合同主体不同o合同内容不同o合同效力不同o合同作用不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1、法定条款、约定条款2、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3、劳动合同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医疗期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解除合同规定(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25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29条2、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32条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一)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做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6条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1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法定的特别情形,特别处理。(二)工资最低工资制度,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加班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不低于工资的300%(三)休息休假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七、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八、劳动争议的处理(一)概念: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二)处理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三)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成立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组成”原则和主任的适任;劳动争议仲裁的非终局性;先裁后审,不裁不审3、人民法院思考: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六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障的特征(一)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二)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成员,尤其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特殊帮助者(三)由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四)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发展二、社会保障的内容(一)社会保险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二)社会福利(三)社会救济(四)社会优抚思考:社会保障的特征和内容
本文标题:《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上海商学院 法律行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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